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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格化”成为许多城市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推动民防数字化高质量发展,近日,经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上海市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以“平台运行有序、数据归集精准、信息传输可靠、动态智能监测”为原则,统筹推进网格化应用平台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调联动,推动民防数字化高质量发展,依据《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上海市民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民防工程日常检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是指按照统一的工作标准,由市、区两级民防管理部门通过民防工程网格化信息管理平台对民防工程部件和事件进行巡查、检查,并对检查和处置情况全流程管控和考评的工作模式。

民防工程网格化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民防工程网格化平台)是实施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工作的信息数据支撑载体。

部件是指墙体、防护密闭门、密闭门、超压排气阀、人防风机、集水井烟感报警器、火灾控制设备等与民防工程运行和管理相关的设施、设备。

事件是指侵占民防工程、向民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损坏民防工程土建结构和设施设备、民防工程内生产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民防工程使用“三合一”等正在发生影响民防工程管理安全的行为,以及未设置防汛挡板、出入口堆物、环境卫生脏乱差等情况,对民防工程结构、防护功能破坏等影响民防工程防护效能的状态、行为。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民防工程网格化以集约化与智能化为基本要求,遵循“条块联动、流程规范、监督实时、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单位职责)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是上海市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负责市直属公用民防工程网格化检查,以及全市民防工程网格化检查质量的巡查。

区民防办负责区级民防工程网格化日常检查、抽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五条(管理内容)

网格化管理范围包括:公用民防工程、其他民防工程、退出民防序列工程。

公用民防工程管理内容包括:土建结构、防护设备设施、消防设施、防汛设施、治安等防护效能及安全的管理。

其他民防工程管理内容包括:土建结构、防护设备设施等防护效能管理。

退出民防序列工程按照在用、填埋(封堵)、闲置的工程状态,管理内容包括:土建结构、消防设施、防汛设施、治安等安全管理。

第六条(检查频次)

各级民防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民防工程日常检查全覆盖,落实每季度1次(及以上)的检查频次。

公用民防工程和处于装饰装修的非公用民防工程,应执行每月1次(及以上)的检查频次,确保及时发现情况、快速处置问题,并形成整改闭环。

第七条(网格监督员的管理)

网格监督员,是指按照城市网格化和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民防工程开展巡查、检查及后续相关工作的人员。

各级民防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民防网格监督员的管理,做好岗位培训、装备配备、任务分派、监督抽检、评价考核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八条(总体要求)

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工作流程应遵循发现上报、立案派单、案件处置、核查结案的基本业务环节,实行流程闭环管理。

管理流程分为:一般流程、简易流程、自动发现流程、市民热线等事件转派流程。(详见《上海市民防工程网格化运行标准》的“总体要求”)

第九条(发现上报)

网格监督员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当通过拍照或者摄像等方式,按时将发现问题信息上报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平台。对于能够当场处理的轻微问题,网格监督员应按照简易流程当场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信息上报民防工程网格化平台。(简易流程详见《上海市民防工程网格化运行标准》)

第十条(立案派单)

网格监督员在巡查、检查中发现上报的案件,由监管中心或各区民防办予以立案。

对于管理权限为区级的民防工程,监管中心立案后,应通过民防工程网格化平台,将案件信息转派给工程所属区民防办。区民防办应当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接收分派的案件信息。

第十一条(处置反馈)

各级民防管理部门应监督工程管理单位或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案件处置工作。

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案件处置的,网格监督员通过民防工程网格化平台案件反馈模块,反馈整改方案和进度月报直至结案。

对于违法违规的案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核查结案)

问题处置结束后,民防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民防工程网格化平台安排网格监督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案件处置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结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将案件退回并要求重新处置。对于监管中心立案的区级民防工程,区民防办还应通过民防工程网格化平台将处置信息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案件督办)

监管中心或区民防办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处置和反馈工作,且未说明情况或者理由不成立的,由市民防办对案件进行督办。

第十四条(市民热线)

对于单位或个人通过“12345”市民热线等方式举报的民防工程问题,应当纳入网格化管理流程,各级民防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九至第十三条实行闭环管理。(市民热线流程详见《上海市民防工程网格化运行标准》)

第四章 平台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平台建设)

市民防办协调市大数据中心建设市级民防工程网格化平台,用于记录、监管全市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的运行情况。

各区应当建设区级民防工程网格化平台或协调开发建设区城运平台民防工程网格化模块,并确保数据内容和格式与市级民防工程网格化平台一致或兼容,做到市、区两级数据实时对接,实现各功能模块的数据指标、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

未建设区级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平台的,可使用市级民防工程网格化平台开展网格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运行维护)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市级民防工程网格化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并协助做好各区民防工程网格化平台与市级平台的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

第十七条(信息管理)

各级民防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巡查、检查、发现、立案、分派、处置、核查、结案、督办等信息如实录入民防工程网格化平台,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和泄漏。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民防工程网格化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上传至其他小程序、APP等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核对变更)

网格监督员应通过网格化巡查、检查对民防工程的基本信息和使用管理信息进行核对,发现工程地址、工程名称、管理单位、业态、租赁等工程信息存在错误或变更等情况的,可通过手持终端向网格化管理平台提出修正或变更申请,经民防管理部门核实后,及时予以变更,确保民防工程信息准确。

第十九条(信息共享)

各级民防工程网格化平台产生的所有数据,应通过数据接口实时推送至“一网统管”智慧民防的数据池。

第五章 物联设施

第二十条(建设要求)

各级民防管理部门应指导、鼓励、督促民防工程建设单位或使用和维护管理单位,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物联设施设备,并实现物联数据采集、汇聚、分析预警。

第二十一条(物联对接)

新建民防工程按要求设置物联设施设备的,各级民防管理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指导建设单位或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将物联设施设备、视频监控等数据及报警处置信息推送至各级民防工程网格化平台。

已建民防工程设置有物联设施设备的,各级民防管理部门应指导、协调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将物联设施设备、视频监控等数据及报警处置信息推送至各级民防工程网格化平台。

第二十二条(物联设施监测)

按相关规范安装物联设施设备的民防工程,应通过物联设施设备、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分析研判监测报警,并将物联监测报警信息的处置情况推送至市、区两级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平台。对于报警后一直未处置的,自动纳入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流程,各级民防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九至第十三条实行闭环管理。

第二十三条(物联设施维护)

各级民防管理部门应指导、监督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落实民防工程中物联设施的复位、维护工作,定时检查物联设施设备的可靠运行状态。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评价考核)

市民防办负责本市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评价与考核,建立网格化工作评价考核机制,对各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展季度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各区民防办综合业务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网格监督员在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有权向各级民防管理部门举报。各级民防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民防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生效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其他规定)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民防工程网格化系统运行标准>》(沪民防[2020]95号)同时废止。

供稿:工程处

编辑发布:程红民

投稿:shmfr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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