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底,银保监会公开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信托公司跨区域经营做了相关规定,规范了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整体来看,《通知》较前期征求意见稿有所优化,预计将对信托公司优化经营模式、改进风险管理、促进信托业务布局和财富管理业务发展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进一步强化信托公司风险管理
一是通过规范异地管理总部数量,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意识。2021年以来的《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等均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属地风险责任。今年年初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指出要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加强金融稳定法治建设,而后,国务院在金融监管机构方面进行的改革,同样突出了监管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强调了地方金融监管的重要性。《通知》第八条明确,信托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立异地管理总部,是落实属地监管要求、强化属地监管意识的体现。同时,尽管《通知》指出,对确有必要保留的,在满足“信托公司主动向住所所在地或异地管理总部所在地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明确承担属地风险处置责任、落实风险处置维稳任务意见”的条件下,原则上可保留一个异地管理总部,但对于信托公司来说,设立异地管理总部意味着住所地及异地管理总部所在地均将担负属地监管责任,且根据《通知》的要求,异地管理总部所在地银保监局还应积极协助注册地银保监局的监管工作,因此,出于跨区域监管协同和防止风险扩散的考虑,预计已设异地管理总部的信托公司保留其异地管理总部仍有一定难度。
二是通过规范异地部门设置,进一步加强跨区域经营的风险管理。作为可以全国展业的金融机构,目前信托公司注册地分布于全国近三十个省级行政区域,出于便于全国展业的需要,绝大部分信托公司在注册地之外设置了异地部门,部分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数量较多。仅从异地营销部门来看,根据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20-2021)调研,被调研公司平均设置8个区域财富中心,部分信托公司区域财富中心数量甚至超过二十个。由于管理半径较长,部分信托公司出现了管理弱化、风控弱化的问题,叠加外部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出现了一定的业务和经营问题。此次《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个,同时要求压实信托公司对于异地部门设置、异地员工管理、异地项目尽调、异地推介的主体责任,是对信托公司加强风控、强化内部管理监管要求的又一次重申。未来,信托公司对于异地部门合理设置的考虑也将更加科学审慎和注重实效。
推动信托公司加快优化信托业务布局
一是推动信托业务进一步支持区域协调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目前,我国68家信托公司的注册地分布在28个省级行政区,除广西、海南、宁夏尚无信托公司外,注册地位于北京的信托公司共有11家,位于上海的有7家,位于广东、浙江的各有5家,位于江苏的有4家,位于陕西的有3家,其余各省级行政区分别有2家或1家信托公司。未来,信托公司将适应监管政策要求,在支持住所所在地发展的基础上辐射全国。整体来看,绝大多数信托公司处于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的重点区域,在支持住所地所在区域发展方面拥有一定优势。其中,过半数信托公司位于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部分信托公司处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经济带等重点战略区域,部分处于中西部、东北部的信托公司也可利用我国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促进中部地区加快崛起的区域战略发展优势,立足当地,推动我国整体区域协调发展,助力我国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体系。
二是通过影响信托业务差异化发展,推动信托公司的差异化竞争。信托公司是可以全国展业的金融机构,不在异地设置部门,并不影响信托公司异地展业,但可能会影响部分业务、项目的展业效率和展业效果。例如信托公司普遍开展的政信业务、城投债投资业务,以及信托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的产业基金业务等,深耕当地有利于更好地把控风险和做好投后管理。因此,异地展业部门设置规范后,信托公司也将调整业务布局,根据差异化资源禀赋和差异化能力聚焦自身优势业务及优势区域,更加注重风控能力与业务拓展能力的平衡,实现差异化发展。
三是在信托业务三分类新框架下,推动信托公司更好地服务于社会需求。当前,信托公司也亟需通过推动信托制度、信托功能在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找准信托对社会经济的价值和贡献,找准信托业和信托公司在新发展格局下的功能定位。因此,《通知》通过对信托公司异地管理总部和异地部门数量的规范,推动信托公司更多立足利用好信托功能价值和自身服务优势,服务社会经济的各类资产管理、资产服务和公益慈善需求。尤其是,除大力发展资产管理信托服务于投资者的保值增值外,随着信托应用的广泛普及,信托服务也将覆盖更多居民、机构、领域和行业,未来将通过家庭服务信托等各类资产服务信托走进千家万户,通过开发有竞争力的普惠型信托业务产品,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和为当地居民扩大和改善金融供给,也将通过公益慈善信托服务于我国的第三次分配。在此背景下,预计信托公司管理总部数量较少或异地部门较少的区域的信托公司在区域内普惠型信托业务方面也将因此形成一定的竞争优势。
推动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加速变革
在信托业务三分类指导下,信托公司的财富管理业务将成为覆盖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及资产管理信托财富端的大财富业务。从面向客户来看,既覆盖个人财富管理,也覆盖机构专户理财。从财富管理的内容来看,既涉及委托资金的资产配置和保值增值,也涉及财富的隔离保护、传承及其他个性化服务。根据《通知》要求,未来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个,意味着信托公司的财富管理将同时受到信托业务三分类和《通知》的较大影响,因此,在新的监管形势下尽快启动财富管理业务改革,有利于衔接好信托业新一轮的转型创新发展。
一是推动信托公司线下渠道建设的加速变革。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保险金信托、资产管理信托作为未来信托公司面向个人的主要财富管理业务类别,相对而言仍然具有一定的资金门槛,这也是长期以来私募属性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的发展特点,其资金获取方式主要通过自建线下财富中心或通过银行私行等渠道触达潜在委托人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前所述,信托公司的线下财富管理业务将同时受到信托业务三分类和《通知》的较大影响。因此,一方面,《通知》将推动信托公司自建线下财富渠道的优化重组。未来,相关信托公司需要在过渡期内尽快优化线下财富中心布局,优先选择目标客户潜力大、客户管理基础较好的“客户仓”区域进行重点布局。另一方面,《通知》将推动信托公司进一步强化外部渠道建设。除自建线下财富渠道外,信托公司也应加强与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多方面的协同,通过与银行、券商遍布全国分支机构加强协作,实现在未设置异地部门区域客户的触达和沟通。
二是加速提升信托公司线上渠道建设水平。未来,趋向于标准化运作的资产管理信托及家庭服务信托等相对标准化程度更高的资产服务信托业务,部分获客及客户管理工作将转为线上。这也要求信托公司进一步提升产品力、线上服务能力和及时响应能力,不断探索各类优化客户服务的方式方法。
三是进一步提升信托公司机构客户的重要性。在《通知》对异地管理总部和异地部门的数量进行严格限制的情况下,信托公司也将持续加大机构客户拓展力度,除积极争取各类机构资金开展资产管理信托外,也将利用信托优势,为机构客户提供专户理财、行政管理、资产证券化、风险处置等各类信托服务,同时也将通过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加强与机构客户的联系,并以此进一步促进各类机构业务的开展。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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