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

一、概念界定与政策依据

(一)概念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一条,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福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安监办发〔2016〕33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自治区本级机关福利费支出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行〔2019〕32号)
  •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开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财行(2020)13号)

二、审批要素及重点内容

(一)支出范围

根据湖里区财政局 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开支范围》的通知 厦湖财【2015】182号

一、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可以用于以下开支项目:

  1.本单位购建(置)各种职工文体活动设施或器材开支;

  2.对本单位举办食堂、医务室等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

  3.本单位在元旦、春节、国庆节、中秋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开展的面向全体职工的业余文体娱乐活动的相关开支;

  4.对本单位职工及其亲属的慰问,应按照《中共湖里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伤、病、亡慰问办法的通知》(厦湖委办〔2013〕81号)的规定发放;

  5.对本单位职工的特殊困难补助;

  6.对本单位职工的预防保健开支;

  7.对本单位职工子女的儿童节日慰问;

  8.其他必要的福利开支,如经单位同意由职工个人自行购买的福利用品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项目:

  1.请客送礼;

  2.变相发放奖金、津贴;

  3.购买购物卡和代金券;

  4.其他违反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

来源:湖里区财政局 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开支范围》的通知 厦湖财【2015】182号

(二)支出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标准,根据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和城乡生活水平的不同情况,另作具体规定。”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开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财行(2020)13号:“各单位按照福利费开支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福利费具体使用办法,明确开支对象、形式、标准和程序等,并将使用办法报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明确了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可资借鉴参考:

1.因病住院慰问。慰问因病住院治疗的退休人员、在职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慰问标准为每次600元;慰问因病住院治疗的在职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慰问标准为每人每次600元;

2.工伤慰问。因公受伤的在职工作人员,慰问标准为1000元;

3.重大疾病补助。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职工作人员,且自行负担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给予2000元补助;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职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且自行负担医疗费用在40000元以上的给予2000元补助。补助的计算周期为当年10月底至次年10月底,每人每年只给予1次补助。

4.工作人员或直系亲属亡故慰问。在职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亡故的,慰问标准为2000元;在职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亡故的,慰问标准为1000元。

5.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在职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因违法犯罪被国家机关罚没的除外),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困难补助3000元。

6.重大节日慰问活动。每年的“三八”妇女节和“六一”儿童节(在职工作人员14周岁以下子女,计算时间截止当年6月1日),人事教育处组织慰问活动,活动经费为每名工作人员不超过200元标准。

7.健康体检。根据北京市关于干部职工开展健康体检的相关要求,按照体检自愿的原则,每年安排一次在职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的健康体检。人事教育处与相关体检中心积极联系,开通绿色通道,为工作人员体检提供优质服务。

8.健康疗养。每年组织局在职工作人员到市人力社保局指定的疗养中心举办一次健康疗养,促进全局工作人员沟通交流,组织心理咨询和健康知识讲座,开展棋牌、球类等文体活动。经费支出标准为每名工作人员不超过600元,时间为3天,不计入工作人员当年的年休假。

(三)审批报销所需原始凭证及附件

1.费用报销单;

2.原始票据;

3.费用其他相关附件(补贴明细表,领款签字单,其他相关原始资料)。

(四)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1.经费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2.经费使用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三、审批程序

(一)事前审批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办法)

(二)报销审批程序

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核→财务报销

注:上述为一般情况。单位应当对不同事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重大事项需要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四、关键风险点和风险防控措施

★风险点1擅自提高福利费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超标准、超范围使用福利费。

防控措施:在收支管理制度或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福利费的开支标准、使用范围,建立报销审核要素清单,建立经办、审核岗位的职责清单。

风险点2福利费发放给不符合领取的人或重复发放。

防控措施:首先,规定经办人员现场核实;其次,严格审核财务报销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明确规定每类报销需提供的原始资料(如:发放工作人员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需提供家庭困难证明)。

风险点3:以福利费的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防控措施事前,在预算编制环节明确福利费定额标准;事中,在经费支出环节建立支出审批程序;事后,加强福利费的绩效评价、监督检查。

五、负面清单

1.福利费严禁用于请客送礼、变相发放奖金或津补贴

2.当年预算安排的福利费可调剂用于其他单项公用经费,但不能调剂用于“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

3.不准用福利费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利用福利费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福利费台账并入局其他管理台账,使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福利费;

7.不准用福利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福利费报销与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无关的费用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自治区本级机关福利费支出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福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六、典型案例解析

根据《中国纪检监察》(2020年第8期),在查处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6类问题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数532起,排名第二位。统计数据显示,自2015年1月至今年2月,5年多时间,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此类问题6.4万起,占同期查处的26.2万件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的24.4%,占比第一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办法)

案例1未严格按照规定发放津贴补贴。比如,湖南省津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虚造防汛抗旱值班表,以参与值班每人3000元、未参与值班每人1200元的标准,违规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值班补助11.8万元。

案例2转嫁成本,通过企业、社团组织等变相发放。比如,浙江省淳安县茧丝绸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姜某方从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某丝业公司提取现金31.7万元,在县属国企工资总额考核的额度之外,违规向职工发放津补贴。姜某方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案例3制造假账,使用小金库资金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比如,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执法局公房规划中队私设小金库,从中违规发放年节福利2.67万元。执法局第二党支部书记、公房规划中队中队长涂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免去公房规划中队中队长职务处理,违纪款项被追缴。

案例4通过巧立名目自行新设项目发放各种福利。比如,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郝某升在已兑现市级目标责任考核奖金的情况下,以高新区目标责任考核为名,依据自行制定的标准,对管委会机关干部进行奖励,2015年至2017年累计发放1309.6万元。郝某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退缴。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上述案件中,一些公职人员无视相关规定,以各种名义套取专项资金,超范围超标准随意发放福利费,这些花样百出的“辛苦费”看似关心爱护干部职工,实则践踏纪律底线,折射出一些党员干部纪律和规矩意识淡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4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面对各类违规风险,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福利费发放项目,明确福利费发放标准,严格福利费发放审批程序,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建立长效化监督机制来规范福利费发放,从而为福利费合规使用提供有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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