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治信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7年1月)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

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

透明的原则。非经公司决策机构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

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公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必要的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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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和商

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交易所

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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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如下申请和审批手续:

(一)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募集资金使

用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会计部门执行;

(二)因特殊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存在差异时,差异在10%以内(含10%)时,

由总经理批准;差异在10%~20%时,由董事长批准;差异在20%(含20%)以上的,

由董事会批准;

(三)差异部分达到30%以上时,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

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

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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