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大调研中各级工会普遍反映的《上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不适应非公企业工会经费支出管理实际的问题,在今天召开的推进非公企业工会改革现场会上,上海市总工会明确在全国率先实行非公企业工会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会的经费使用差异化管理,取消了使用内容和具体标准的限制,并就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财务管理、检查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切实提高非公企业工会工作的经费保障水平。
有关《实施办法》明确,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可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按“三个必须”要求自行制定。即:必须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项需集体讨论、决策;必须普遍用于职工会员,不能用于少数人;必须做到支出依据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主动接受职工会员监督。
《实施办法》指出,非公企业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通过后执行。
《实施办法》明确非公企业工会经费使用必须做到“九不准”:
——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不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作者:上海电台记者赵颖文
编辑:李书娥
责任编辑:盛艳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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