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充实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和农业生产设施权能,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保护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人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产业振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广西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流程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权属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他项权利进行登记,确认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权利归属和他项权利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已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办理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纳入登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主要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
(一)作物种植(含菌类)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1.生产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直接用于种植类(含菌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智能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利用耕作层<表土>种植的,按原地类管理)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2.辅助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作物种植(含菌类)生产直接关联的育秧(育种、制棒)和疫病虫害防控设施,晾晒、烘干、烘烤、预冷、保鲜、存储、分拣包装、泵房、水肥溶解池、废弃物处理以及为生产服务的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看护房、智能温控设备、检验检疫监测设施等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畜禽(蚕)、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1.生产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畜禽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用地(利用原地类为坑塘水面的养殖鱼塘按原地类管理)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2.辅助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畜禽(蚕)、水产养殖生产直接关联自用的畜禽粪污废弃物处置、检验检疫(质量)监测、疫病虫害防控、运输车辆洗消烘站、病死畜禽(水产)无害化处理、生物质肥料生产、种禽场内孵化、奶牛场内挤奶、水产苗种繁育池、养殖尾水生态治理、蓄水池、抽水机房、备用发电机房、农产品存储、为生产服务的农资(饲料)农机具存放场所及分拣包装等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条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实行自愿申请、据实登记、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期限与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期限保持一致。
第六条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的权籍调查规程、登记程序、登记记载的内容,参照《地籍调查规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规定执行;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程序、内容以及测绘的技术规程,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2020)、《工程测量通用规范》(GB55018—2021)等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操作规程标准执行。
第七条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类型,根据设施农业用地权属来源分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生产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农业生产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类型。
第八条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
第九条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程序如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登薄;
5.颁证。
第十条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申请人申请首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得另行收取);
3.畜禽养殖类提供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其他的提供经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4.乡镇人民政府关于设施农业用地地上建设的备案文件及经备案的建设规划总平图或建设方案(带坐标);
5.对于一层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农业农村部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备案的相关材料作为登记材料;对于两层及两层以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由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机构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书面报告(检测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认定质量安全为合格);
6.权籍调查成果(含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分层分户平面图和界址点坐标成果)。
第十一条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工本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过程中,国家、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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