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指南
一、项目前期工作基本程序:
1、项目审批(立项)、备案、核准——发改局;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发改局;
3、选址意见书——住建局;
4、土地手续——国土局;
5、环评手续——环保局;
4、用地规划许可证——住建局;
7、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局;
8、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9、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评估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
10、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发改局;
11、设计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机构;
12、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项目法人与中标的设计单位签订;
13、地勘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机构;
14、与地勘单位签订的合同——项目法人与中标的地勘单位签订;
15、初步设计文本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16、初步设计文本评估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
17、初步设计批复——发改局;
18、经审核过的施工图纸——审图机构;
19、消防审查意见书——消防大队;
20、项目预算评审——发改局;
21、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机构;
22、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项目法人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
23、监理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机构;
24、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项目法人与中标的监理单位签订;
25、施工许可证——住建局;
26、开工令——中标的监理公司签发。
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
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开工建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注: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须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须获得核准批复;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须获得备案通知)。
二是规划区内的项目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是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已经取得正式用地手续;
四是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五是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六是已经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
七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它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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