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价(条文引用GB50500-2013)
一、暂估价的概念定义
2.0.19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要点说明】 “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 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 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采用这一种价格形式,既与国家发 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 56 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 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 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发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二、暂估价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9.9 暂估价
【条文】9.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的确定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七部委 27 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实践中,如何进行共同招标,一直缺少统一的认识。共同招标很容易被理解为双方共同作为招标人,最后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尽管这种做法很受一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的欢迎,而且也不是完全没有可操作性,但是,却与现行法规所提倡的责任主体一元化的施工总承包理念不相吻合,合同关系的线条也不清晰,不便于合同履行。
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采购合同应当由总承包人签订。其原因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是总承包人;二是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人;三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机理,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相关的程序。具体约定应体现下列原则:一是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二是建设项目招标人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能够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出招标文件,甚至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相关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只有经过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批并加盖其法人印章后才能生效;三是评标时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依照 27 号令的规定,作 为共同的招标组织者,可以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没有约束力,并且,建设项目招标人有权拒绝对相应项目拨付工程款,对相关工程拒绝验收。
【条文】9.9.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依法可不招标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的确定原则。
例如:某工程招标,将现浇混凝土构件钢筋作为暂估价,为 4000元/t,工程实施后,根据市场价格变动,将各规格现浇钢筋加权平均认定为 4295 元/t,此时,应在综合单价中以 4295 元取代 4000元。
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用的变动。
【条文】9.9.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 9.3 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 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依法可不招标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定原则。
【条文】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 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定原则。
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设计。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国际上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以纳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地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总承包人与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组织的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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