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起草
特许人应当根据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范围,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制定约束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并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
二、合同订立
2.1 信息披露
特许人应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后,被特许人应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
2.2 合同的签订
2.2.1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注: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2.2.2 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对被特许人主体资格的真实性、被特许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2.2.3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一般成立时即生效,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对合同生效约定附条件或期限的除外。
三、合同履行
3.1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行分正常履行与非正常履行。特许人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预警机制,非正常履行的合同应当及时收集和反馈合同履行的信息。
3.2合同变更: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如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合同中的相应条款作出适当调整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3.3 合同转让: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如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第三方的,应经其他各方确认。
3.4 合同解除: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当事人通过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方式终止合同效力,分为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
3.5合同中止:在合同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发现确有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时,可以通知相对方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情形消灭时,应复行。
3.6 合同终止: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合同双方全面履行完毕或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自然终止。
四、合同完善
特许人应不断完善、修订合同文本及其相关流程、规章制度的内容以满足实际履行需要。
五、合同纠纷处理
5.1 特许人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纠纷处理制度。
5.2 特许人处理合同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行政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
六、合同档案管理
特许人应建立完善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档案管理制度,一般包括登记、分类、保管、查阅制度等。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年报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注: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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