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范围列支研发费用
(1)将不属于研发人员的员工工资在“管理费用一研究费用”科目列支,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了加计扣除;
(2)将办公场所租金、汽车修理费、加油费、团建费等支出在“管理费用一研究费用”科目列支,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了加计扣除。
二、将产品常规升级作为研发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多申报研发人员工资支出
申报工资包括在研发产品时间应支付的工资,也包括非研发产品时间支付的工资,企业多申报了研发费用中研发人员的工资支出。
四、虚构研发物料消耗。
五、隐瞒试制品销售收入。
六、将生产成本支出计入研发费。
七、不能提供研发费用的立项文件。
八、虚构研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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