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园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国家公园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公园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公园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 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家公园资金分配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 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93号)以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公园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安排的用于已设立的国家公园和创建中的国家公园候选区的相关支出,以及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述事项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公园资金绩效管理,是指通过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促进提高政策实施效果、提升国家公园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四条 国家公园项目事前评估按照国家公园项目入库指南有关要求开展。

第五条 国家公园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全程覆盖。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编制、执 行、监督全过程。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坚持“一类一策”。区分不同国家公园定位,根据建 设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资产和生态服务价值、资金管理 等,按照“一类一策”、 “一园一策”的原则建立健全绩效指标体系。

——坚持合理可行。综合考虑成本效益,财政资金安排应 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经济性。绩效目标应经过充分论证合理确定;具体措施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坚持结果导向。绩效指标体系设计和目标设定突出结 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实行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推动提高绩效水平。

第六条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负责拟定国家公园资金绩效管理规章制度;指导、督促省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按照职责组织实施绩效评 价;强化绩效评价等结果应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负责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区域绩效目标。财政部负责审核整体绩效目标、批复区域绩效目标。

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并按照规定报送,实施绩效监控,组织开展本省绩效自评并 按照规定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及时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指导和监督下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具体实施单位等在预算绩效管理中的职责,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结合本省预算管理体制及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章 绩效指标体系和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

第七条 国家公园资金绩效指标体系,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设定,遵循可取、可比、可测、可用原则,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其中三级指标可按照“一类一策”、“ 一园一策”原则设置(绩效指标体系表详见附1)。

第八条 国家公园资金按年度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设定应当符合国家公园资金范围,符合客观实际,与年度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资金量相匹配,当年生态效益指标原则上应当保持稳定或适度高于上年(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2 ) 。

第九条 国家公园资金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公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 对国家公园的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他涉及国家公园的相关文件等。

(二)国务院同意设立国家公园的批复及设立方案,或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同意开展国家公园创建的批复。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等。

(四)财政部门批复或下达的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五)各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国家公园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六)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国家公园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七)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结合国家公园总体规划、项目库入库情况和本省工 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确定国家公园资 金年度重点任务,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区域绩效目标表需根据本省(区、市)国家公园项目库入库情况设定,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应当对区域绩效目标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于每年3月15日前,对各省 (区、市)区域绩效目标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作为资金 分配的重要参考,并将设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及审核完善后的区 域绩效目标随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同步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国家公园局)应当对整体绩效目标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 内,随当年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三章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 管部门对国家公园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 施绩效监控。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国家公园资 金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 现程度,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财政部。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 原主管部门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国家公园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一)地方财政部门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具体 实施单位,对照下达或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区域绩效自评。国 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商财政部对区域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开展整体绩效自评。

(二)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商财政部根据相关要求, 对国家公园资金整体或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部门评价,并做好与 区域绩效自评结果审核、整体绩效自评等工作的衔接,充分运

用有关绩效自评结果。

(三)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国家公园资金使用管理和政策执行的总体情况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国家公园资金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除 包括国家公园资金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包括:

(一)国家公园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二)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报告,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四条 国家公园资金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综合评分, 并按照综合评分确定等级,90分(含)-100分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国家公园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将国家公园 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国家公园资金管理以及年度预算

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1.国家公园资金绩效指标体系表

2.国家公园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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