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公共事业的顺利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用经费是指用于公共事业和行政管理的经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经费、教育经费、卫生经费、体育经费、科学技术经费、环境保护经费、文化经费、旅游经费等。
第二条 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有效、规范的原则,保证经费的正当使用和用途,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公用经费使用单位)。
第四条 公用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公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公用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用经费的正确使用和支出。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五条 公用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年度经费预算,并报上级公用经费使用单位审核批准。经费预算应当包括各项公共事业和行政管理支出、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
第六条 公用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保障公共事业和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转,并充分考虑各项因素,确保经费使用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 公用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确保经费预算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 公用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查和调整,确保经费使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公用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经费预算的执行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第十条 公用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将经费预算报告上级公用经费使用单位,并按时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公用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合理支出各项经费,保证公共事业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公用经费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支出经费,不得虚报、冒领、骗取经费。
第十三条 公用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经费支出的监督,确保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公用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经费支出的管理,确保经费支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公用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经费支出的绩效评估,提高经费支出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 经费节约
第十六条 公用经费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经费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公用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经费节约的宣传,鼓励职工积极参与经费节约活动。
第十八条 公用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经费节约的措施,并加强对经费节约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公用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经费节约的宣传,提高职工的经费节约意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用经费使用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公用经费使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制定或者执行经费预算的;
(二)虚报、冒领、骗取经费的;
(三)不按时公布经费使用情况的;
(四)不严格支出经费的;
(五)不加强对经费支出的监督,或者虚报、冒领、骗取经费的;
(六)不加强对经费支出的绩效评估的;
(七)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用经费使用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导致经费支出不当、浪费严重的,由上级公用经费使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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