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为规范科研项目评审工作,提高科研项目评审的质量和效率,保证科研项目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评审工作,提高科研项目评审的质量和效率,保证科研项目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评审是指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对科研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科研项目的等级、 priority 和可行性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科研项目评审机构是指负责科研项目评审工作的机构,可以是科学技术协会、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等。
第四条 科研项目评审机构应当遵守本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开展科研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五条 科研项目评审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科研项目的科学技术难度、创新性、实用性、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确定科研项目的等级和 priority。
第六条 科研项目评审标准应当明确科研项目的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结果的计算方法等。
第七条 科研项目评审标准应当由科研项目评审机构制定,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科研项目评审程序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科研项目评审机构应当对科研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确定科研项目的等级和 priority。
(二)科研项目评审机构应当对科研项目的技术内容进行评审,确定科研项目的科学技术难度、创新性、实用性、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等级和 priority。
(三)科研项目评审机构应当对科研项目的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结果的计算方法等进行评审,确定科研项目的评审结果。
(四)科研项目评审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评审结果告知科研项目申请人和评审专家。
(五)科研项目评审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科研项目申请人。
(六)科研项目评审机构应当将审核结果作为确定科研项目等级和 priority 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评审专家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三)具有公正、客观、独立评审的能力。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由科研项目评审机构进行组织和管理,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程序,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并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对科研项目进行深入、全面的评审,并提出合理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隐私保护的规定,确保评审过程的安全和保密。
第五章 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应当由科研项目评审机构进行公示,并将评审结果告知科研项目申请人和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应当明确科研项目的等级和 priority,并根据科研项目的科学技术难度、创新性、实用性、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确定科研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级。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应当作为确定科研项目等级和 priority 的重要依据,并影响科研项目申请人的决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科研项目评审机构违反本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不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或者对科研项目申请人的评审结果进行误导、篡改、隐瞒的,由科学技术协会等相关机构予以处罚。
第八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不按照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或者对科研项目申请人的评审结果进行误导、篡改、隐瞒的,由科学技术协会等相关机构予以处罚。
第九条 科研项目申请人违反本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不按照评审标准提交评审申请,或者对评审结果进行欺骗、篡改的,由科学技术协会等相关机构予以处罚。
第十条 科研项目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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