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水办〔2023〕132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水办〔2023〕132号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项目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水利部门负责农田水利设施、水文水资源工程的建设和维修管理,审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审计。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保护水利工程建设者、建设者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有利于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的规范和现代化。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应当由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由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设置,可以是水利工程单位、审计部门、建设管理部门等。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档案设施、设备,保证档案的安全、可靠和完整。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保护、检索和利用。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收集、整理: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形成的文件和资料;

(二)施工阶段形成的文件和资料;

(三)项目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电子数据库,并与纸质档案进行管理、保护、检索和利用。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鉴定和审核,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现代化。

第三章 验收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当由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验收规范》进行。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档案收集、整理和鉴定;

(二)档案清洗、消毒和装订;

(三)档案安全保护;

(四)档案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档案收集、整理和鉴定结束后,及时向验收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并按照验收部门的要求进行档案安全保护。

第十六条 验收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鉴定和审核,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验收部门的工作,按时提交档案验收报告,并协助验收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进行安全保护。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安全转移到指定的存储地点,并建立档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可靠和完整。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鉴定和审核,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现代化。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考核,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现代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其他规定请按照《水利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验收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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