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政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自治区党政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保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区政府制定了自治区党政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职责分工

自治区党政领导应当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保密工作得到有效开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保密工作。自治区党政领导应当始终坚持把保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制定保密工作计划。自治区党政领导应当根据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定详细的保密工作计划,明确保密工作的重点、难点和期限,确保保密工作有序开展。

(三)加强保密宣传教育。自治区党政领导应当加强对保密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保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公众的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保密工作的效果。

(四)加强保密管理。自治区党政领导应当加强对保密物品和信息的管理和保护,确保保密物品和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可靠。

(五)及时应对突发事件。自治区党政领导应当密切关注保密工作动态,及时发现和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不受损失。

二、考核评价

自治区党政领导应当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评价,确保保密工作得到有效开展。具体考核评价方法如下:

(一)保密工作成效考核。自治区党政领导应当定期对保密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保密工作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保密宣传教育工作、保密管理情况、保密物品和信息的保护情况等。

(二)保密工作绩效评价。自治区党政领导应当加强对保密工作绩效的评价,将保密工作绩效作为评价领导层的重要依据,及时发现和纠正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保密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反馈。自治区党政领导应当将保密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为改进保密工作提供参考。

三、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党政领导应当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确保保密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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