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2022
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2022 年 11 月 1 日,天津市政府令第 198 号发布。该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各级工会组织及其会员的经费收支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维护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各级工会组织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经费收支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工会经费收入来源包括:工资福利支出、会员缴纳会费、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经费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开展工会工作所需的经费支出;
(二)为会员提供会员服务所需的经费支出;
(三)维护会员权益所需的经费支出;
(四)参加国内外工会活动所需的经费支出;
(五)其他与工会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收支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合理控制经费支出,注重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会员的财务管理,建立会员经费支出报告制度,确保会员经费支出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来源,制定年度经费预算,并应当经过会员大会或者工会代表大会的批准。
第九条 各级工会经费预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会工作经费;
(二)会员缴纳会费;
(三)其他经费。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经费预算应当经过民主协商,合理编制,严格控制,确保经费用途合理。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经费预算应当实行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经费预算应当经过审计,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于工会工作所需的经费支出;
(二)为会员提供会员服务所需的经费支出;
(三)维护会员权益所需的经费支出;
(四)参加国内外工会活动所需的经费支出;
(五)其他与工会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经费支出应当遵循合理、节约、规范的原则,严格控制支出规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经费支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用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经费收回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经费收回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工会经费收回应当经过民主协商,按照预算用途进行;
(二)会员缴纳会费的收回应当经过会员大会或者工会代表大会的批准;
(三)其他经费的收回应当经过上级工会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经费收回应当实行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经费收回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十四条 各级工会违反经费收支管理制度,不依法开展经费收支管理工作,导致经费支出不合理、不安全、不合法的,由上级工会或者有关部门对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予以纠正,并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
十五条 各级工会会员违反经费收支管理制度,不依法缴纳会费或者不依法进行经费支出,导致经费支出不合理、不安全、不合法的,由会员大会或者工会代表大会予以处罚。
第六章 结论
十四条 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2022 年 11 月 1 日,天津市政府令第 198 号发布。该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保障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严格执行经费收支管理制度,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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