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数字办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数字办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福建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项目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率,保障用户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项目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在福建省内开展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开发、网络安全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福建省数字办是福建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福建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项目工作,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五条 项目规划应当包括项目的目标、范围、内容、时间、进度、预算、资源需求等内容,并应当符合福建省数字办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六条 项目规划应当由福建省数字办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并应当符合福建省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 项目规划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项目业主和服务提供商,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第八条 项目业主和服务提供商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要求开展项目工作,并应当按时提交项目进度、质量、成本等方面的报告。

第九条 福建省数字办应当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项目业主和服务提供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 项目规划的变更应当符合福建省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并应当经过相关程序批准。

第三章 项目组织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应当包括项目业主、服务提供商、相关专家、政府部门、单位等。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当指定项目管理团队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并应当与相关专家、政府部门、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进项目进展。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团队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并应当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团队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要求开展项目工作,并应当定期向福建省数字办提交项目进展、质量、成本等方面的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团队应当加强与相关专家、政府部门、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项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当包括项目的建设、应用推广、网络安全等方面。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应当由福建省数字办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应当由项目业主和服务提供商负责,并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相关服务提供商,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并应当保证项目质量。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应当通过应用推广等方式促进政务信息化工作的开展,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的变更应当符合福建省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并应当经过相关程序批准。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三条 福建省数字办应当对项目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对项目业主和服务提供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福建省数字办应当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进行跟踪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福建省数字办应当对项目进展、质量、成本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项目业主和服务提供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六章 结论

第二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福建省数字办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上述办法的行为,由福建省数字办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福建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项目工作,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九条 违反上述办法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三十条 福建省数字办应当加强对福建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 福建省数字办应当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进行跟踪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上述办法的行为,由福建省数字办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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