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篇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是指由业主和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活动,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维修、维护、保养等。

第三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 河南省政府管理机关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条 业主是指拥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财产所有权的人。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业主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期限等事项。

第八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九条 业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法律法规;

(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妥善保管物业,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或者擅自改变物业用途。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不得阻挠或者拒绝执行物业管理企业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物业管理事项,决定物业管理方案,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业主代表和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制度,按照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下列服务: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修、维护、保养;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卫生管理;

(五)其他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依法缴纳服务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二)遵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三)遵守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为业主提供必要的信息,并协助业主进行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收费制度,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三)遵守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物业,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或者擅自改变物业用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或者改变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和用途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破坏、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承担维修、维护等责任。

第十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干扰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一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拒绝或者阻碍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二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不得阻挠或者拒绝执行物业管理企业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三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拒绝或者阻碍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擅自变更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十六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方法和程序,由河南省政府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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