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天津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天津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该办法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各级工会组织的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来源
天津市工会经费主要来源于工会会员的会费。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由各级工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经费支出
1.工会活动支出
(1)工会组织活动支出
(2)工会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3)工会福利支出
(4)其他工会活动支出
2.工作经费支出
(1)工会工作经费
(2)其他工作经费支出
四、经费收入
1.会员会费收入
(1)会员缴纳会费
(2)其他会费收入
2.上级工会拨入的经费
五、经费开支
1.工会活动支出
(1)工会组织活动支出
(2)工会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3)工会福利支出
(4)其他工会活动支出
2.工作经费支出
(1)工会工作经费
(2)其他工作经费支出
六、经费审批
1.经费支出审批
(1)工会活动支出
(2)工会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3)工会福利支出
(4)其他工会活动支出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收支公开透明。工会经费收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
七、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天津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天津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各级工会组织的经费收支管理。
第三条 天津市工会经费主要来源于工会会员的会费。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由各级工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收支公开透明。工会经费收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天津市工会经费主要来源于工会会员的会费。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由各级工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会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各级工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取会费,并实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二)各级工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会费,不得虚报、冒领、骗取、侵占。
第七条 会费的具体收取和使用情况,由各级工会按照《天津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八条 工会经费支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工会活动支出
(1)工会组织活动支出
(2)工会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3)工会福利支出
(4)其他工会活动支出
(二)工作经费支出
(1)工会工作经费
(2)其他工作经费支出
第九条 工会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实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工会经费支出审批应当由各级工会负责人或者指定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条 工会经费支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和支出报告制度。各级工会应当定期公布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收支公开透明。工会经费收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四章 经费审批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审批应当由各级工会负责人或者指定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审批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由工会会员或者工会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工会经费支出申请应当符合规定,符合预算和支出报告制度的要求。
(三)工会经费支出申请应当经过民主讨论和审核。
(四)工会经费支出申请应当符合规定,符合预算和支出报告制度的要求。
(五)工会经费支出申请经过审核后,由各级工会负责人或者指定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结果应当告知工会会员和社会。工会经费支出审批结果应当公开,并接受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经费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的监督,确保经费收支公开透明。工会经费收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收支公开透明。工会经费收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章 其他规定
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收支公开透明。工会经费收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级工会工作人员、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人员在经费收支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工会给予警告、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挪用工会经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收支公开透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天津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各级工会组织的经费收支管理。
第三条 天津市工会经费主要来源于工会会员的会费。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由各级工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收支公开透明。工会经费收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天津市工会经费主要来源于工会会员的会费。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由各级工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会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各级工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取会费,并实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二)各级工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会费,不得虚报、冒领、骗取、侵占。
第七条 会费的具体收取和使用情况,由各级工会按照《天津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八条 工会经费支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工会活动支出
(1)工会组织活动支出
(2)工会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3)工会福利支出
(4)其他工会活动支出
(二)工作经费支出
(1)工会工作经费
(2)其他工作经费支出
第九条 工会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实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工会经费支出审批应当由各级工会负责人或者指定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条 工会经费支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和支出报告制度。各级工会应当定期公布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收支公开透明。工会经费收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四章 经费审批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审批应当由各级工会负责人或者指定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审批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由工会会员或者工会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工会经费支出申请应当符合规定,符合预算和支出报告制度的要求。
(三)工会经费支出申请经过民主讨论和审核。
(四)工会经费支出申请应当符合规定,符合预算和支出报告制度的要求。
(五)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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