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下午16点,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举办了每周例行的业务交流学习会,本次交流学习会的主要议题是“新《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视角下无效施工合同“管理费”的司法认定”。
本次学习会由建永一部部长宋伶俐律师负责主讲,事务所其余多位律师以及多名员工一并参与学习。
宋律师指出,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经常会出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在这些违法施工行为中,往往都会有关于“管理费”“挂靠费”等费用的约定,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所存在的“管理费”并无明文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民法典》施行以后,遇到管理费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呢?
关于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法院裁判也各执一词。本次交流会的目的,就是结合实务中管理费的定义、性质以及司法裁判案例对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管理费进行简要分析。
会议正式开始后,宋律师首先结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分享了关于管理费的法律实务研读,主要包括管理费的定义和性质、请求主张管理费的主体以及诉讼主张、关于“管理费”的相关法律规范、目前法院对施工合同纠纷中管理费的裁判观点、各省市高院对管理费的地方性指导性意见几个方面内容。
宋律师提到,严格意义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管理费一般是指施工管理费,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是指发包方为管理项目如组织施工或经营管理工程项目而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主要的请求主体为实际施工人,其次还有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以及被挂靠人等。实际施工人一般会在诉讼请求中主张不应当支付管理费或返还管理费。而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及被挂靠人其请求一般为支付管理费。
在实践中,法院对管理费的司法裁判观点主要分为四种:全额不予支持、据实进行结算支持管理费、酌定管理费支付比例、据过错原则确定管理费数额的支持比例。
宋律师建议,无论是作为实际施工人,还是非法转包方、违法分包方亦或被挂靠方均应当加强关于管理费在施工合同中的约定,以降低因管理费发生纠纷造成的损失。具体来说,可以从两个方面加强防范法律风险:
在合法的建设施工合同中,作为发包方应当明确管理费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以使得争议的管理费在出现纠纷中能够有明确的合同依据证明管理费为构成合同价款一部分的管理费。
在有可能因违法转包、非法分包以及非法挂靠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作为转包方、分包方以及被挂靠方为了能够拿到管理费,应当尽可能参与项目管理,同时保留参与项目管理进程的全部痕迹,包括不限于对参与项目管理、派遣相应人员、进行协调工作等的证据。
分享完之后,宋律师与会人员一起就“个人居间介绍工程项目收取管理费如何处理?”这一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众位律师各抒己见。有律师认为,个人介绍工程项目,并从中收取合理的费用,是合法行为,应该得到支持。但也有律师认为,个人介绍这种行为,应当属于居间费,与管理费有本质上的不同,就算应该得到支持,也不能按照管理费进行处理。
结语
至此,建永律师事务所本次学习交流会宣告结束。本次会议上,在宋律师的主持下,所有与会人员一起学习、交流,对《民法典》实施后建设工程领域的一些争议性问题又有了新的认识。今后,律所亦将继续前行,不断自我完善、自我进步,以期为广大工程人、工程企业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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