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研项目验收规程

农业科研项目验收规程

为加强农业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农业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农业科研项目验收程序,提高科研项目验收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效率,确保农业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业科研项目的验收。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农业科研项目验收,是指对农业科研项目完成情况、研究成果、技术成果、实验数据等进行验收。

第四条 农业科研项目验收应当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农业科研机构、科研经费管理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五条 农业科研项目验收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六条 农业科研项目验收结果应当由验收部门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反馈,并应当公开发布。

第二章 验收程序

第七条 农业科研项目验收程序包括:

(一)申报阶段: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科研项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阶段: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科研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验收人员。

(三)验收阶段:验收人员应当对科研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四)结论阶段:验收人员应当对科研项目进行结论,并确定科研项目验收结果。

第八条 农业科研项目验收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一)科研项目应当符合农业科学研究方向和市场需求,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二)科研项目应当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三)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具有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科研项目应当符合验收人员的验收要求,具有完整的验收报告。

第九条 农业科研项目验收人员应当由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 农业科研项目验收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验收程序进行,并对科研项目进行科学、公正、公开的验收。

第十一条 农业科研项目验收结果应当由验收部门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反馈,并应当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不按照验收程序进行农业科研项目验收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不公开发布农业科研项目验收结果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不按照验收标准进行农业科研项目验收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七条 本规程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参考文献:

1. 国家农业科学数据中心. 农业科研项目验收规程[M]. 中国农业科学, 2018.

2. 中国科学院农业科学中心. 农业科研项目验收指南[M]. 中国农业科学, 2016.

3.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科学研究中心. 农业科研项目验收程序[M]. 中国农业科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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