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广西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质量,加强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广西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质量,加强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科研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任何单位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项目申请

第七条科研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需求;

(二)符合科研经费使用规定,具有合理的研究内容和合理的经费支出;

(三)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能够取得显著的科学成果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科研项目申请应当由申请人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研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研究计划;

(三)科研经费预算;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应当自收到科研项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条项目申请经受理后,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应当组织专家对科研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结果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申请人可以查询。

三、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科研项目的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使用;

(二)科研项目的经费应当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科研项目的经费应当经过审核批准,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经费审批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应当自收到科研项目经费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二)经费申请应当符合科研经费使用规定,具有合理的研究内容和合理的经费支出。

(三)经费申请经审批后,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

第十五条经费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于科研项目的科学研究和实验;

(二)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和发展;

(三)用于支持科学技术人才和科学技术创新。

四、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应当自收到科研项目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验收决定。

(二)项目验收应当符合科研项目申请书中的要求,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三)项目验收结果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申请人可以查询。

五、其他规定

十七条本管理办法中未列出的其他规定,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十八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定期检查科研项目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十九条任何单位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

十、附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的其他条款,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的名词术语,按照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标准术语进行定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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