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松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经济组织资金的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松山区行政区域内各村(村民小组,下同)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或存款形式存在的货币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1、转移支付资金收入;2、一事一议筹资收入;3、原始积累;4、发包收入;5、直接经营收入;6、资产、设施租赁收入;7、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收入;8、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收入;9、拍卖集体资产收入;10、国家和有关部门投入的资金;11、外来投资和捐款;12、各种赞助、扶贫救济款;13、其它收入。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财务的原则;

(二)民主管理、勤俭办事、统一规范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目、资金(现金、银行存款)实行由乡镇农经站委托代管。各村开户时要同时留有村和农经站两枚印鉴,村使用资金时,提交申请,报农经站审核,乡镇分管领导审批,在支票上加盖村委会和农经站两枚印鉴,金融机构才能支付现金。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要及时纳入各村专户储存,不准挪用、占用或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非财会人员掌管现金;不准违反规定超限额留存现金。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及时清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死账,不准擅自进行账务处理,必须经村“三委”(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简称‘村监委会’,下同)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农经站审核并经乡镇政府批准,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实行村有乡镇代管,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由乡镇主要领导审批,乡镇农经站管理、监督使用。

第九条国家发放的征地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资金,应由乡镇农经站监督管理。涉及农民的,应以存折的形式支付,不准支付现金。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用,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设土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和账册。使用补偿费时,必须由村委会写出书面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批,由乡镇农经站监督使用用途。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支实行每月报账制度。乡镇农经站要把关审核,及时记账,按时结账,编制本期财务公开明细表。各村定期以公开栏的形式向村民公开。

第十一条收支单据一律使用区农牧业局统一监印的票据,由乡镇农经站到区农审局领取。各村领用单据时,农经站要详细登记领用人、领用时间、票据起止号码。各村要将用完的单据存根送到乡镇农经站销号后才能领取新单据。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高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借入、借出资金。一次性借入资金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和借出资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借款书内容包括借款目的、数额、还款方式等)。一次性借入资金10000元以下和借出资金500元以上(含500元)5000元以下须经村监委会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村级各项支出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审批权限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单项支出资金500元以下(含500元),由村委会主任审批。

(二)单项支出资金500至2000元(含2000元),由村召开两委会讨论通过。

(三)单项支出资金2000至5000元(含5000元),要召开村两委会及村监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四)单项支出资金5000元以上,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五)村委会不得变项缩减支出金额分项多次审批。再次支取现金时,必须将上次所支现金进行结算,所有支出单据必须由经办人、村委会主任及村党支部书记签字,村监委会审查盖章后到乡镇农经站审核,农经站审核盖章后方可入账。农经站使用的审核章必须在区农审局登记。

第十四条严格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生产性开支。

第十五条 村报帐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报帐员必须通过区农审局的培训、考试、考核,取得任职资格证书后,方能竞聘上岗。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担任报帐员。报帐员实行聘任制(应具备相应财务管理知识),报帐员由乡镇政府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聘用,聘用期为三年,每年考核一次。工资标准由乡镇政府制定,村委会负责支付,并报区农审局备案。

第十六条 乡镇农经站要建立会计档案室,明确专人负责管理,逐村分类建档。负责保管村现金账、银行存款账、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账、产品物资账及记账凭证、原始票据、各村收据存根、会计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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