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是指由中央管理的、用于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由中央相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投资项目的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
(三)符合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和资源利用评估的结论;
(四)符合相关部门的审批或核准文件。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投资项目简介;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相关部门的审批或核准文件;
(四)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和资源利用评估的结论;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八条 相关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的决定。
第九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文件应当由相关部门分别提交中央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部门。
第十条 中央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社会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文件应当由相关部门分别送达申请人和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相关部门的审批或核准文件应当予以配合,及时完成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和资源利用评估的结论;
(二)符合相关部门的审批或核准文件;
(三)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确保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达到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目标。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保证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的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和资源利用评估的结论;
(二)符合相关部门的审批或核准文件;
(三)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验收应当符合相关验收规范和标准,并可以采取必要的验收措施。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部门共同参与。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的验收结果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发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淘汰。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请人,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处罚。
第六章 结论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确保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四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验收的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的验收符合相关验收规范和标准,并可以采取必要的验收措施。
第三五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对投资项目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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