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必看!科研经费预算和管理政策要点选编出炉!(科研预算及经费合理使用)

科研人员必看!科研经费预算和管理政策要点选编出炉!(科研预算及经费合理使用)科研人员必看!科研经费预算和管理政策要点选编出炉!(科研预算及经费合理使用)

为优化科研经费预算和管理,进一步下放科研自主权,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近年来,国家和浙江省出台了关于科研经费预算和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现将要点予以汇编,帮助科研人员掌握落实政策。

此次要点汇编共分为4个部分,分别是经费预算、经费使用、科研激励、科研诚信。其中,经费使用包含预算调剂、直接经费、间接经费、科研仪器采购、结转结余资金、横向经费6项内容。大家可以根据自己需求查阅。

科研人员必看!科研经费预算和管理政策要点选编出炉!(科研预算及经费合理使用)

经费预算

开展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试点。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进一步精简合并其他直接费用科目。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简化预算测算说明和编报表格,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独填列明细表格。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

对列入高校或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五年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多道程序合并为一个环节,只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500-2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对利用政府性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细化横向项目、科研出差和会议费管理规定,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简化出差审批、经费报销等相关手续。省科技厅要在重点研发计划立项环节,推行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科研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

——《浙江省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工作要点》(浙政办发﹝2019﹞13号)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可以合理确定因科研需求举办的业务性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及科研类咨询费开支标准;利用好如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符合条件的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印刷出版费,及间接费用中的水电等管理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拨回基本户等政策规定。允许部分专项项目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

经费使用

01

预算调剂

扩大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限。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承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推行省重大科技专项和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领衔人员更大的科研项目资金自主支配权。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项目总预算不变的,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

赋予高校自主管理纵向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的权利。直接经费中除设备费一般不予调增外,设备费调减和其他科目支出预算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02

直接经费

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活动,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对科研人员(除省管干部以外)获邀参加当年度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活动的,可在获邀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外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事主管部门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批复。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行政经费和“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请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均可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人员劳务费,其支出标准可参照本地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横向项目经费可列支研发团队劳务报酬,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单位内部管理办法获得劳务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聘用人员劳务费、研发团队劳务报酬均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纳入所在高校绩效工资总额。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高校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切实简化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审批、报销流程。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高校也可根据教学科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限额标准执行。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会议费,可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按不高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标准或教育部部属高校会议费标准由高校自行制定,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对于野外考察、调查研究、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允许高校建立符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但应当要求报销人提供阐明支出内容、无法取得法定票据原因等的说明材料,在确保其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涉及科研差旅费的,要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高校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求,在横向项目经费中合理列支科研接待费,接待标准和要求原则上参照《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委托方有要求或合同有约定的从其要求或约定。鼓励科研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开展科研活动。确因条件限制或工作需要,必须租车前往的,由高校根据实际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03

间接经费

间接费用以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15%,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2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5%;社会科学、软科学、自然科学基金和软件类科研项目按全额30%;国家科研项目按国家规定比例。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

04

科研仪器采购

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优先审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定参与论证的专家;已列入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在清单有效期内可以直接采购。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赋予高校利用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并完善相应界定办法和校内审批及公示等制度。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利用横向科研项目资金购置耗材及单价在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等的,由科研团队自行采购。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05

结转结余资金

项目实施期间,专项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予以收回。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

科研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在项目实施计划期间可继续使用,不纳入年度预算执行率统计考核范围。科研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纵向项目(含经费由国库拨付的项目)结余经费,在2年内继续由所在高校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成的,按相关规定收回;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按合同约定管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由所在高校按照单位制定的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06

横向经费

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科研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市场委托或者政府采购方式取得技术开发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活动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赋予高校按合同约定自主管理横向项目及其经费的权利。横向项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使用,委托方未提出或未在合同约定经费使用要求的,由高校自主管理、规范使用。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科研激励

对全时全职承担任务的团队负责人(领衔科学家/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型号总师、总指挥、总负责人等)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开展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试点。允许试点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机制。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依法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二)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三)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可以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3 月30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高校、科研院所依据我省高层次人才标准及相关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可自主探索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制度,其薪酬待遇水平可由单位自主确定。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5号)

将“双一流”建设高校、省重点建设高校的核心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绩效工资总量调整的重要依据。其他高校和科研院所,考核合格及以上单位,按规定增加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总量。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5号)

单位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其中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5号)

允许担任领导职务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担任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从事科技活动的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奖励。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5号)

允许单位与科研人员约定科技成果权属。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并制定相关操作细则,单位依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实施奖励,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权属份额。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项目,项目委托单位、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属,允许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5号)

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取酬。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科研人员与兼职单位应当订立协议,明确服务期限、工作报酬、保密义务、成果归属等事项。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科研人员兼职按规定获取的合法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科研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表现和业绩作为参加本单位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5号)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高校和科研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5号)

横向项目研发团队可按合同约定或单位内部管理办法获得劳务报酬;劳务报酬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省人力社保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单位落实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的规定。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专项管理办法,明确登记备案、转化实施、处置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要求,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的规定。

——《浙江省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工作要点》(浙政办发﹝2019﹞13号)

各科研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自行审批科技成果的转化处置,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建立无形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细化科技成果转化处置审批的操作程序。

——《浙江省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工作要点》(浙政办发﹝2019﹞13号)

采用后补助的专项项目资金,除了公开竞争研发类、科学技术奖、企业研发后补助等对特定对象奖励的项目资金可主要用于项目组绩效支出、获奖团队(个人)、获奖企业奖励外,其他专项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奖励、福利,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支出。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

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妥善处理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允许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团队成员的贡献,提出绩效支出分配方案报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进行分配。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不纳入高校绩效工资总额。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科研诚信

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强化服务意识,推行一站式服务,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在充分信任基础上赋予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

引导科研人员合理、合规、合法使用科研项目资金,严禁科研人员采用虚假财务资料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在科研项目资金中列支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要终身追责、联合惩戒;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科研人员必看!科研经费预算和管理政策要点选编出炉!(科研预算及经费合理使用)

我们把以上提到的所有文件都整理出来了,供大家参考~

科研人员必看!科研经费预算和管理政策要点选编出炉!(科研预算及经费合理使用)科研人员必看!科研经费预算和管理政策要点选编出炉!(科研预算及经费合理使用)

1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

2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3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3 月30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4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5号)

5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21号)

6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13号)

7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

8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

资料来源:厅规划处

编辑:项逸妮 校对:柳扬 施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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