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你知道什么是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档案鉴定工作是指)

聚焦|你知道什么是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档案鉴定工作是指)聚焦|你知道什么是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档案鉴定工作是指)

不知道大家最近有没有跟小编一样,沉迷于学习(初入职场的我们)无法自拔呢?节目中有一个地方吸引了小编的注意——“司法鉴定中心”,镜头再一转,哎,这不是档案吗?

没错!今天的主角就是它!司法鉴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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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司法鉴定档案

我国对于司法鉴定档案并没有一个官方统一的最高定义,但根据实践总结与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节目中频频现身的“法医档案”就是司法档案的一种。

虽然我国没有对“司法鉴定档案”做出明晰定义,但司法鉴定档案的重要性不容置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令(第132号)》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第三十三条强调“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第三十五条强调“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十一条强调“司法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业务管理制度,统一建立鉴定材料审核、接收、保管、使用、退还和存档等工作制度”;第十三条明确“司法鉴定依据的外部信息、外聘专家意见及签名应当存入同一鉴定业务档案,存储备查”;第十七条强调“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制作、存储要求,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哪些人员、机构与活动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同时,基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还确立了如下原则: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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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

各省市自治区往往会结合实践需要,由司法部门与档案部门联合指导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工作。综合2022年1月28日江苏省司法厅、省档案局、省档案馆最新发布的《江苏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联合档案局印发的《自治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小编试归纳出以下指导原则:

  • 鉴定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及管理

1、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归档立卷应当做到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区别不同类别,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排列合理有序,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做到文件分类有序、齐全完整、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

2、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内文书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排列:(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司法鉴定委托书;(四)风险告知书;(五)外部信息核验记录;(六)受理审批表;(七)司法鉴定协议书;(八)被鉴定人身份证明;(九)鉴定材料;(十)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包括简要案情调查笔录、检查记录、检测记录、鉴定组讨论记录、听证会记录、专家意见、关键图表等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十一)司法鉴定文书底稿;(十二)鉴定文书复核签发单;(十三)司法鉴定文书正本;(十四)收费凭据(存根或者复印件);(十五)鉴定材料流转表;(十六)送达回证;(十七)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十八)质量跟踪表;(十九)卷内备考表;(二十)案卷封底。

3、司法鉴定档案按照不同类别和年度,一鉴一卷、一卷一号立卷,鉴定归档材料数量较多的,可以一鉴数卷。跨年度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年度立卷。

4、案卷应当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在线绳活结处贴上鉴定机构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5、司法鉴定人应当边鉴定边收集整理档案材料,司法鉴定事项办理结束(以鉴定文书发出之日起为准)或终止(以机构负责人确认终止鉴定的签字日期为准)后,在30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档案人员,做好交接记录。交接记录包括:类别、卷数、页数、移交人、接收人等。

  • 鉴定业务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6、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与定期两种。定期一般为三十年,视具体案件重要程度决定。

7、保管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档案库房,或在综合档案库房设专区保管。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等设施,室内保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严禁在档案室内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档案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破损、变质、字迹褪色和被虫蛀、鼠咬的档案须采取防治措施,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8、利用:建立司法鉴定档案查阅制度,查阅和复制司法鉴定档案需经鉴定机构(或其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查阅司法鉴定档案由司法鉴定机构派专人监督在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地点阅览。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卷内材料可以摘抄或复制。复制的鉴定文件材料,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后,注明“复印件与案卷材料一致”的字样,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印章。

  • 鉴定业务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

9、鉴定、销毁和移交:应当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保存价值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本案司法鉴定人等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销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时,应当成立销毁档案责任小组,并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负责监销,监销人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10、推动司法鉴定机构实现司法鉴定电子文件归档和档案信息化管理,通过档案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存储、管理电子档案及数字化副本并提供利用。

鉴定意见作为司法机关办案时的重要依据,其基础档案的管理显得非常重要,对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规范司法鉴定程序,确保鉴定质量,促使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王亦婷 | 校对: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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