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5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是企业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历史信用记录等的综合反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开展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及对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发布等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 对单位会员中自愿参加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用评价组织
第五条 中价协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中价协委托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级行业协会”)及中价协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进行实施。
第六条 中价协负责信用评价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确保信用评价系统运行可靠、信息共享、数据安全。
第七条 中价协委托的省级行业协会及委员会是信用评价的初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的初评、上报及相应的监督、核查等工作。中价协负责评价结果的复核、确认和发布。
第八条 中价协和省级行业协会及委员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应设立信用评价工作组,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评分、公示、发布、评价资料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信用评价的依据和原则
第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标准等;
(三)政府有关部门和工程造价行业管理机构及行业协会的表彰、表扬、奖励、专项检查、核查、抽查结果等;
(四)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五)已生效的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处罚决定书;
(六)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
(七)各级工程造价咨询监管系统中的有关信息;
(八)企业在住建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及中价协工作委员会系统中上报的相关数据;
(九)企业在各级政府机关或部门的信用档案信息;
(十)企业从业人员在各级政府机关或部门的信用档案信息;
(十一)其它相关信用信息等。
第十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
(二)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三)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社会需求和行业发展导向相结合;
(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减轻企业负担;
(六)能力与信用相结合;
(七)企业自愿。
第四章 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对评价内容进行评分,评价内容分为基本情况及经营管理得分、良好行为加分和不良行为扣分等。其中:良好行为加分限额10分,不良行为扣分不限额。
本办法所称良好行为,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造价行业管理机构及造价行业协会等的表彰、奖励和表扬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受到司法判决或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造价行业管理机构等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约谈等,或受到投诉举报被查实等的行为,或违反行业自律规定受到行业协会惩戒或通报的行为。
第十二条 基本情况及经营管理得分评价项满足或超过要求的,评价时按项计分,每项得分不超过该项得分满分;基本情况及经营管理得分评价项不满足要求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评价时按项扣分,每一评价项的扣分不超过本项扣分限额;良好行为加分和不良行为扣分分别按附件3和附件4的加分和扣分标准评价。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有效期一般为取得或认定日期后三年。不良行为有效期不应低于其相关处罚期限。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表示信用很好,履约能力很强, AA表示信用好,履约能力强,A表示信用较好,履约能力较强、B表示信用较好,履约能力一般, C表示信用一般,履约能力较弱。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实行评分制,评价结果采用按分值区间确定的原则,信用等级实行动态评价、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得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与信用评价得分对应关系如下:
序号
信用等级
评价得分
备注
1
AAA
100~80(含)
2
AA
80~70(含)
3
A
70~60(含)
4
B
60~50(含)
5
C
<50
第五章 信用评价要求
第十六条 参评企业应为中价协单位会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1年(含)以上,且有造价咨询业务经营收入。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应在中价协统一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上提出申请并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新申请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中价协相关工作通知要求的时间上报申请,已取得信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随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信用评价,必须包含其所有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纳入其所属法人企业评价。
第六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人员结构、各类组织等;
(二)经营管理:经营能力、管理能力、教育培训、信息化、文化建设与社会责任等、成果质量、社会评价;
(三)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
第七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二十一条 参评企业自愿申请信用评价。首次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在中价协信用评价系统上注册,并在线填报有关信用评价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中价协根据信用评价工作的布置和要求,将其信用评价系统对省级行业协会及委员会开放相应的初评权限。
第二十三条 评价系统自动从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会员服务系统等获取相关数据并自动对相应评价指标赋分。
不能从以上系统中获取的指标或从以上系统中获取的指标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参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系统中自行填报,并准备相应的基础资料备查。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组对其认为需要到参评企业现场核实的评价内容,可到现场进行核实,根据实际核实情况进行评分,企业应予配合。派员到参评企业现场核实,应成立不少于3人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二十五条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可由各参评企业、中价协、省级行业协会、委员会录入,并在信用评价系统上及时更新。中价协、省级行业协会、委员会按信用评价标准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加分和扣分。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具体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3和附件4。
第二十六条 省级行业协会或委员会对企业评价申请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上传中价协。
第二十七条 中价协收到省级行业协会或委员会的评价结果后,组织专家进行终评确认。
第二十八条 中价协公示评价结果。中价协将最终评价结果在中价协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接受投诉、举报及异议申请,并按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向省级行业协会或委员会申请复核,省级行业协会或委员会收到复核申请后组织复核,应将复核意见告知申请复核的企业并报中价协。
第三十条 中价协公布最终评价结果。中价协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用等级向社会发布。
第八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评价,动态管理,每评定周期末中价协向社会发布的信用等级记入历史信用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中价协、省级行业协会或委员会应结合行业自律、质量检查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管理,及时查处不良行为,进行行业惩戒,并及时归集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系统,调整信用评价分值及相应信用等级。
第三十三条 已取得信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如发生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变更应及时更新信用评价系统内信息;企业发生分立、合并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的,应重新申请信用评价。
第三十四条 信用评价内容分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一)动态指标指人员结构、经营能力等可以从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会员服务系统等获取的指标。
动态指标定期更新并自动计算出相应分数,当分数无法满足当前等级标准时,系统将予降级处理,企业可重新申请信用评价。
(二)静态指标指各类组织、管理能力、教育培训、信息化、文化建设与社会责任、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无法从相应系统获取的指标。
静态指标需企业主动更新相关指标,涉及评价等级变化的,需重新申请信用评价。
第三十五条 取得信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中价协应给予降低信用等级处分。本条所指严重不良行为包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因本企业职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二)企业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受到行业协会公开谴责惩戒;
(三)企业提供虚假评价材料或拒绝接受造价行业管理机构及中价协、省级行业协会、委员会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经查属实;
(四)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被降低信用等级的企业由中价协在信用评价系统中进行及时调整,省级行业协会及委员会在杂志(包括自办刊物)、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中价协鼓励企业通过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实现信用修复。
第三十八条 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认定失信信息的单位或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失信信息公示,以及标注、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等行为。
信用修复后在系统内上传已修复的证明材料,中价协将恢复其相应分值和等级。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至少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申请信用评价。
第九章 信用等级应用
第四十条 中价协信用评价系统向社会公开,提供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中价协鼓励和支持省级行业协会及委员会通过杂志(包括自办刊物)、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介将其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等级对社会宣传。
第四十二条 被评价企业动态信用分值、信用等级、各项信用记录可在信用评价系统实时查看,往期信用等级及能力也可在系统上公开查询。
第四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根据需要上报政府信用管理相关部门;
(二)与政府其它职能部门及银行、保险机构等共享;
(三)企业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四)鼓励社会主体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使用本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
由于信用等级是动态的,社会主体在使用信用等级作为招标或直接选取造价咨询企业指标的,应明确信用等级的时点;
(五)公布参评企业的造价咨询项目专业特色,供社会主体选择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时参考;
(六)中价协、省级行业协会、委员会对其评价的信用等级高、能力范围广的企业,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1.在杂志(包括自办刊物)、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介刊登宣传;
2.给予更多机会参与造价行业管理机构或协会组织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
3.减少监督检查的频次;
4.向需求单位推荐。
第十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因提供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参评企业在中价协信用信息平台已建立的信用档案内容与申报内容有差异的,以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内容作为评价依据。出现重大差异的,查实后进行修正,并对填报企业虚报、瞒报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向省级行业协会、委员会或中价协实名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中价协、省级行业协会、委员会对其信用评价工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承担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
参与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提请相关单位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中价协组织制定,省级行业协会及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中价协(2019)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及造价咨询业务收入评分表
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加分表
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
附件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标准
计算公式
得分限额
得分
扣分限额
扣分
说明
数据来源
1.基本 情况
1.1
人员结构
1.1.1
技术负责人
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1
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
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以外的与造价相关的其它职业资格或工程类、经济类高级职称
1
与造价相关的其它职业资格是指咨询师、建造师、建筑师、监理工程师、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职业律师等相关职业资格。
1.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
2.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没有的由企业自行申报。
1.1.2 注册造价
工程师
每有1名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得0.8分
每有1名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0.4分
0.8* X1 0.4* X2
20
“X1”指注册在该企业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人数,“X2”指注册在该企业的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人数。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最多可得8分。
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中自动获取。
1.1.3
职工职称
学历
每有1名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得0.5分
每有1名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得0.5分
0.5* X1 0.5* X2
3
“X1”为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数量。
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等与造价相关的职称。
“X2”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数量。
从统计调查系统系统中自动导入,如导入数据与实际不符,由企业自行申报。
1.2
各类组织
1.2.1
党组织
党组织健全或党建活动正常
2
未建立党组织的,上一年度正常开展或参加党建活动的也可得分。
1.2.2
其它组织
有工会或妇联等组织,活动正常
1
未建立工会或妇联等组织的,上一年度正常开展相关活动的也可得分。
2.经营 管理
2.1 经营能力
2.1.1 营业收入
按地区排名评分,详见附件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及造价咨询业务收入评分表》
0~6
6
1、营业收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 其它业务收入;
2、其它业务收入=招标代理业务收入 项目管理业务收入 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3、均采用上年度的年收入。
根据国家“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由信用评价系统从“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导入企业上年度相关数据。
2.1.2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
0~12
12
2.1.3 全员劳动生产率
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每5万元得0.5分
0.5*X/5
4
1、“X”指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2、全员劳动生产率=上年营业收入合计/企业员工总人数。
根据国家“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由信用评价系统从“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导入企业上年度相关数据自动计算。
2.1.4
业务开拓和创新
企业承揽境外项目、创新业务,每个项目得1分
0~4
4
企业承揽境外项目,咨询费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每个项目得1分。
企业创新拓展:业务范围涉及BIM咨询、PPP咨询、全过程咨询。
2.2 管理能力
2.2.1 质量管理
体系
企业有职业标准指南或自行编制的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范本(模板)或作业指导书,得1~2分
0~2
2
2
根据职业标准或指南内容完整、规范、指导作用的程度,加1~2分,没有的扣2分。
企业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可行的质量奖惩办法,得0.5~2分
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
0~3
3
1
1、根据质量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完整、规范、操作性程度,加0.5~2分,没有的扣1分。
2、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2.2 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档案管理
有专用档案室,得1分
有专职档案管理员,得1分
0~2
2
专用档案室照片、专职档案员聘任合同或聘任协议。
档案室中至少保存前五年完整的档案,得2分
2
2
2
1、咨询项目登记表、档案台账和档案三者比对。
2、无档案台账扣2分,台账不完整,扣1分。
2.3
教育培训
2.3.1 业务培训
企业员工参加业务培训的,每次得0.3分(不含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延续需要的继续教育)
0.3*X
3
1、“X”为企业造价咨询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参加工程造价相关业务培训的次数;
2、可以是外部机构组织的,也可以是企业自行组织的培训。
2.3.2
廉洁教育
对员工进行廉洁教育或组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
1
企业上一年度对员工进行廉洁教育或组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
2.4
信息化
2.4.1 对外平台
企业自建网站或公众号
2
网站及公众号应正常更新。
2.4.2 办公自动化及企业业务管理系统
企业投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正常,得1分
具有咨询业务管理系统并使用正常,得1分
0~2
2
1、业务系统能实现基本业务流程、成果文件系统的集成的,得1分;
2、能够满足客户管理、合同管理、业务流程管理、档案管理、绩效统计、成本管控等多种业务流的集成,得1分。
2.4.3 已完工程
数据库
企业已完工程数据库(指标库、材料价格库等)建立完善并投入应用,每项得1.5分
1.5*X
3
1、“X”指指标库或材料价格库等数据库;
2、已完项目已录入数据库系统中或有已完项目的数据统计指标。
2.4.4
加入
“中国造价”
企业加入“中国造价”企业微信平台
2
2
企业是否注册并关联全国工程造价大数据服务平台。
注:“中国造价”是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腾讯共同打造的数字化产业互联网平台。将于近期上线。
2.5
成果质量
2.5.1
造价咨询业务流程管理
有完整的项目咨询方案或计划书,得2分
有复核流程单且保存完整、内容详实,得2分
0~4
10
抽取评价期上一年度3个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项目规模1000万元以上,项目类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市政等至少两种,咨询类型包括结算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等。
2.5.2
造价咨询业务成果质量情况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内容准确,得2分
报告书内容完整、规范,得2分
0~4
同上
2.6
社会评价
2.6.1
客户
社会评价
造价咨询项目业主对企业专业水平、成果质量、履约情况、收费合理性/满意的,得2分
2
抽取两个1000万元以上项目(尽量满足一个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一个结算审核项目)进行客户评价调查
2.7 文化建设与
社会责任
2.7.1
文化建设
企业积极举办或参与造价协会举办的精神文明、文化建设等活动,每次得0.4分
0.4*X
2
“X”为举办或参加活动的次数。
2.7.2
企业纳税
信用等级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得2分,为B的得1分
2
正常纳税企业,税务机关每年4月会确定上一年度纳税评价结果。
3.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3.1
良好行为加分
3.1.1
良好行为
见良好行为加分表(附件3)
10
最高得分限10分。
3.2
不良行为扣分
3.2.1
不良行为
见不良行为扣分表(附件4)
最高减分不限。
合 计
100
注:1、数据来源栏没有说明的,均为“企业填报相关信息,准备相关材料备查,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评价标准中提及的“上一年度”:除经营能力数据及企业纳税等级信息外,均为企业申报日期前12个月;
得分合计100分,所有得分小数点后保留2位。
附件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
及造价咨询业务收入评分表
序号
收入排名
营业收入分值
造价咨询收入分值
备注
1
前10%(含)
6
12
2
前10%~20%(含)
5
10
3
前20% ~ 30%(含)
4
8
4
前30% ~40%(含)
3
6
5
前40% ~60%(含)
2
4
6
前60% ~ 80%(含)
1
2
7
前80%~ 100%(含)
0.5
1
8
无收入
0
0
注: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及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均从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导入;
2、营业收入分值对应营业收入排名,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分值对应造价咨询收入排名;
3、收入排名按企业在注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进行排名,各行业按所属行业进行排名。
附件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加分表
序号
良好行为加分项内容
加分 限额
得分
合计加分限额
1.1
企业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表彰、表扬或奖励,每获国家级加2分/项,每获省(直辖市)级加1.5分/项,每获市级加1分/项
3
10
接上
1.2
企业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或行业协会的表彰、表扬或奖励,每获国家级加1分/项,每获省(直辖市)级加0.8分/项,每获市级加0.5分/项;获得市级以上审计、财政、发改等政府部门的表彰或奖励,获省级及以上的加0.5分/项,获市级的加0.3分/项,获得委托方奖励的加0.5分/项
4
1.3
企业有中价协个人会员0.2分/人;企业有中价协资深会员0.5分/人
4
1.4
企业有造价行业专家,如中价协专家委员会成员,省造价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省建设厅、财政局评标专家等。中价协0.5分/人,省(直辖市)级0.3分/人,市级0.2分/人
3
1.5
企业在参加造价行业组织的专业技能类竞赛中获奖,每获国家级加2分/项,每获省(直辖市)级加1.5分/项,每获市级加1分/项;员工获奖按相应级别减半加分
3
1.6
企业在参加造价行业协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竞赛等各类活动中获奖,每获国家级加1分/项,每获省(直辖市)级加0.8分/项,每获市级加0.5分/项
4
1.7
发表与工程造价相关论文、案例,国家级(国际)刊物加1分/项,省(直辖市)级刊物加0.5分/项,市级刊物加0.3分/项 获得行业优秀论文、典型案例的加0.5分/项
3
1.8
参与市级以上行业管理机构组织的计价依据的修编(或补充定额的编制)、教材修编、试卷命题等,加1分/人;
3
1.9
参与造价相关的课题研究及规范、标准编制,系主编的,住建部标准定额司或中价协加1分/人,省(直辖市)级加0.8分/人,市级0.5分/人,系参编的,按主编标准减半加分
4
1.10
参加造价行业组织的检查、评审、阅卷等,加0.5分/人次
4
1.11
提供在校学生、应届大学生等实习、实训机会的加0.1分/人;与高等院校或职业学院达成校企联合实训基地的加1分
2
1.12
参与救灾、捐款、物资捐赠、助教、助残、扶贫等慈善公益活动,加0.5分/次
2
1.13
企业投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的加4分
4
注:1、企业填报相关信息,准备相关材料备查,接受社会监督;
2、同一项良好行为不得重复计分。
附件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
序号
不良行为扣分项内容
说明
每次扣分
扣分
I
1.1
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因本企业职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1、企业如发生此类不良行为的,信用级别直接降为最低级;
2、应说明不良行为的具体内容,相应文书、文件的名称或文号等。
1.2
企业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受到行业协会公开谴责惩戒
1.3
企业以其它企业名义或同意其它企业以自身名义进行投标或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1.4
企业提供虚假评价材料或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造价协会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经查属实
1.5
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II
2.1
注册在本企业的职业人员因本企业职务行为受到严重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1、企业如发生此类不良行为的,按相应条目进行扣分,分值可累计;
2、不良行为信息根据政府主管部门、造价行业管理机构、造价行业协会记录或经查实的举报、投诉等;
3、应说明不良行为的具体内容,相应文书、文件的名称或文号等。
5
2.2
被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处以通报、责令整改或其它处罚
5
2.3
企业未按照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出具成果文件,给委托人造成重大业务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5
2.4
企业在造价咨询活动中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保质保量提交成果文件,并给委托方造成较大损失
5
2.5
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5
2.6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与当事人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存在欺骗性条款
5
2.7
企业采用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恶意压低服务价格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接业务
5
2.8
企业与委托方对同一工程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有重大差异或咨询收费标准不同的合同
5
2.9
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执业人员与实际执业人员、成果文件签章人员不一致,且未经委托人同意
4
2.10
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4
2.11
企业泄露、窃取委托方及业务实施中相关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业务资料
4
2.12
企业抄袭、盗用其他单位的成果文件
4
2.13
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馈赠、贿赂等现金和其他财物
4
2.14
企业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损害客户和相关各方的合法利益
3
2.15
企业非法用工被投诉查实;企业无故扣押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员工的相关证件,阻碍员工正常流动;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保;企业职业人员存在挂靠行为
3
2.16
企业在“信用中国”等权威信用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
3
注:1、同一事项被不同部门处罚或通报,按最高扣分计扣一次;
2、本表“不良行为”内容和扣分,适用企业(法人),也适用企业的分支机构。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秘书处 2022年 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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