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简介
【汇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421页
内容预览
目 录
1、安委会工作规定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3、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4、生产现场管理办法
5、信息化管理规定
6、安全环保监督规定
7、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8、安全生产工作规则
9、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制度
10、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1、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12、“三级”安全目标控制措施
13、“三级”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14、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5、单项承包工程及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
16、生产现场标识管理规定
17、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18、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20、动火工作安全管理办法
21、发电设备可靠性管理办法
22、防小动物安全管理办法
2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4、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5、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26、物资仓储管理办法
27、物资库存储备定额管理办法
28、物资消耗定额管理办法
29、设备命名规则和编码规则管理办法
30、发电设备管理规定
31、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32、设备评级管理办法
33、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34、设备渗漏管理办法
35、生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36、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37、科技档案管理制度
38、设备停、复役管理办法
39、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
40、油区安全管理办法
41、检修工作票管理实施细则
42、检修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4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44、设备检修准备工作管理办法
45、防汛管理办法
46、防汛值班管理办法
47、防汛物资管理办法
48、水工建筑物安全检查办法
49、水工建筑物维护管理办法
50、重大操作和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办法
51、电气防误闭锁装置管理实施细则
52、防止全厂停电实施细则
53、机组经济运行实施细则
54、两措计划与实施管理规定
55、设备定期试验、轮换管理制度
56、设备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57、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58、生活区用电管理办法
59、运行操作监护制度
60、运行操作票管理细则
61、运行方式优化管理办法
62、运行分析管理制度
63、运行交接班管理制度
64、运行设备验收管理制度
65、运行值班工作联系汇报制度
66、运行值班管理制度
公司安委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集团公司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
第二章 安委会组成
第三条 公司安委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各副总经理担任, 成员由各部门主任组成。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公司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主任由该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各部门副主任担任。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贯彻国家、集团公司、公司和峡江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定期分析峡江公司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产工作,审定峡江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 协调并检查、督促所属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奖惩。
第六条 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条 完成电监机构、集团公司、公司和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可不定期召开各部门行政正职安全述职会议,由各部门行政正职汇报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
第九条 安委会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目标管理。每年初安委会研究确定并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各部门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应当层层分解、落实。年底由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先进部门报请公司予以奖励,对不合格部门实施“一票否决”。
第十条 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或安委会扩大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思路,确定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的解决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
第四章 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成立安委会,安委会是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在峡江公司董事会领导下,指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思路,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安委会主任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 负责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及安全分析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思路,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 签发或授权其他领导签发安委会文件。第十三条 安委会办公室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 承办安委会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务;
(二) 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委会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 综合统计、分析各类伤亡事故;
(四) 组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控,重大危险源管理,督促责任部门落实整改工作,并受安委会委托,督促各部门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整改落实;
(五) 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六) 组织做好电力安全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七)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 督促检查安全设施、劳动保护与职业危害控制工作;
(九) 督促检查消防、交通安全、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 督促检查发(承) 包工程和劳务派遣外协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工作目标
第十四条 全面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公司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思路,确定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的解决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公司各级安全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和《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效果评价、销号以及监督管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预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安全检查治理及时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第二章 管理目标
第五条 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实行闭环管理,对重大隐患进行跟踪督办,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检查、指导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制度执行的检查、督导和考核,相关费用的安排和落实,跟踪、督促公司各部门安全隐患的整改。
(一)组织对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
(二)监督、指导发电生产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工作。
(三)对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汇总、分析、上报。
(四)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费用提出建议,由公司有关会议决定后执行。
第七条公司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四章工作内容
第八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为六个阶段性的“专项安全检查”进行,即春季安全检查、秋季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月活动、迎峰度夏安全检查、防汛防台检查、防寒防冻安全检查。时间安排如下:
(一)春季安全检查:3月至5月;
(二)迎峰度夏安全检查:5月至6月;
(三)防汛防台检查:2月至6月;
(四)安全生产月活动:6月;
(五)秋季安全检查:9月至10月;
(六)防寒防冻安全检查:10月至11月。
第九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包括两部分,即“通用检查内容”和“专项安全检查重点内容”。各单位应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和地区特点,编制详细检查大纲和重点排查内容,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
第十条通用检查内容
(一)检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级安全控制指标的落实及业绩考核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实施情况及安全投入情况;
4.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及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情况。
(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普查监控情况
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对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部位、设施、设备、装置的检查、排查情况,重大隐患的管理治理情况;
2.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申报登记、辨识分级、检测评估情况和防范应急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三)安全技术培训情况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2.企业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安全培训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
3.对新员工(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实习生等)的岗前培训和班组、车间、厂级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四)安全投入情况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1.在企业成本中专项列支安全费用情况;
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情况;
3.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三同时”情况,对兼并、收购、改制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整治的情况。
(五)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和对承包队伍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的市场运作机制,建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明确建设方、承包方和监理方安全职责的情况;
2.建立严格的现场组织管理、作业管理和相关安全工作规程的情况;
3.建立和执行对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制度的情况。
(六)应急管理情况
1.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结合实际开展培训和企地联合实战演练情况;
2.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情况;
3.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情况;
4.发生事故时或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实施情况等。
(七)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情况
1.企业事故报告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有无漏报和谎报瞒报行为及查处情况;
2.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调查权限范围内的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3.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出的责任追究决定或建议的情况;
4.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整改的情况。
第十一条专项安全检查重点内容
(一)春季安全检查
1.依照有关规程规定和实际需要,安排停电检查、检修情况;
2.春季电气预防性试验情况;
3.预防雷害事故、接地网事故、防污闪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4.各类分电箱、端子箱、控制箱、机构箱防雨、防潮措施落实情况;
5.有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各项反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秋季安全检查
1.春季安全检查遗留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
2.防火灾、防小动物、防交通事故、人身事故等方面的检查及措施落实情况;
3.设备在迎峰度夏后的检查、维护及其缺陷消除情况。
(三)安全生产月活动
1.活动计划、实施方案编制情况;
2.活动的组织、宣传、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月活动取得的效果。
(四)迎峰度夏安全检查
1.发电主设备的检修质量及设备缺陷消除情况;
2.电气一次设备测温设施配置,主要设备温度实测记录;
3.发电机冷却系统、厂房通风设施完好情况;
4.迎峰度夏应急预案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情况;
5.执行调度命令、运行管理及值班纪律情况。
(五)防汛防台检查
1.防汛防台组织与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2.防汛防台规章制度、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汛防台措施的制订与落实情况;
3.水库上下游巡查工作及汛前大坝观测情况;
4.泄洪设施检修维护与运行工作,报汛、通信设施维护及调试工作以及汛前机电设备检修情况;
5.水工建筑物运行及水毁工程处理情况;
6.防汛物资与后勤保障情况。
(六)防寒防冻安全检查
1.生产场所厂窗封闭情况,屋外各种油、水、风管道阀门防冻措施落实情况;
2.热工仪表采取的防冻措施;
3.水工机械设施的防冻措施、线路杆塔基础的防冻措施落实情况;
4.屋外开关设备操作机构防冻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工程专项安全检查项目
工程专项安全检查除按季节性检查外,着重对如下方面的内容检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1.组织确定重要及较大风险作业清单情况;
2.重大风险预防控制措施编制是否规范;
3.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经安全等部门审核;
4.重要及较大风险作业活动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记录是否齐全;
5.施工重点部位、特殊设施、特殊工序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交底实施情况是否进行跟踪监督;
6.是否组织制定和采取季节性(防旱、防暑、防滑、防冻、防台风、防汛等)安全施工措施。
(二)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品、警示标志管理;
1.施工现场危险场所及有关危险设施、设备、物品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数量是否充足;
2.安全防护措施有效性;
3.警示、警告标识安全色与安全标志规定要求是否相符;
4.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三证”是否齐全;
5.作业人员是否使用防护用品及防护用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防火防爆及危化品管理;
1.现场防火设备、消防器材配备是否充足,检验情况,消防设施是否采取防雨、防冻措施。消防水源是否满足要求。
2.现场防火责任区责任人是否落实,义务消防人员是否经过防火教育、防火技能培训;
3.重点防火部位、相关标志是否及时设置且规范,动火作业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
4.现场防爆物品使用管理是否到位,气体储存场所有无通风、是否使用防爆电器设施有警示标志;
5.危险品的使用及储存是否到位,是否配备必要的、相对独立的管理人员,设立安全标志及配备防护用品情况。
(四)探伤与放射源管理;
1.探伤与放射源作业是否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是否建立射线探伤的工作告知程序;
3.从事金属探伤射线人员是否具有操作证;
4.放射源储存场所、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五)施工机械设备管理;
1.是否对现场的永久起吊设施组织进行检测和取证;
2.机械设备安装(拆除)、验收、检测、使用、定期保养、维修、改造记录、措施是否齐全;
3.大型机械产品合格证和证书或安全准用证是否齐备;
4.大型起重设备装拆是否使用经审批的专项方案;
5.大型起重机械保护装置齐备和动作灵活情况。钢丝绳、滑轮、吊钩、制动器磨损是否严重;
6.机械是否按规定检测及有无不合格设备投入使用,
7.有无特种设备的定检、检测和验收检查记录;
8.多台机械交叉作业有无防护措施,是否签订安全协议。
(六)消防设施和通道;
1.主厂房和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和通道是否符合设计及规程要求;
2.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无失效;
3.水、气体消防分系统试验是否合格;
4.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七)安全设施;
1.主生产区的遮栏、护栏、栏杆、平台是否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并齐全可靠;
2.生产区的安全设施是否合格;
3.安全标示牌和警告牌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4.是否设置各类安全警戒线、阻塞线、踏空线、碰头线;
5.生产区域的职业卫生设施有无缺失或是否经过验收。
(八)沟(洞)盖板;
1.主厂房和主要施工区的沟(洞)盖板是否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齐全、可靠;
2.靠近带油设备的沟盖板是否密封。
(九)保安电源;
1.保安电源、备用电源、UPS、事故照明电源是否符合设计、规程并安全可靠;
2.抽查自动投入效果;
(十)照明;
1.主厂房和主要施工(生产)巡视路线及设备的照明是否符合设计、规程;
2.核查辅助车间和道路的照明是否符合设计、规程;
3.事故灯是否会亮。
(十一)安全接地;
1.电气设备的安全接地是否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
2.是否漏接安全按地线;
3.是否直接与接地网引线连接并接地可靠;
4.有无明显的便于检测安全接地线;
5.接地网引一线处是否有标注规定的接地符号;
6.接地网及其引线的隐蔽工程是否有合法合格的验收签证。
(十二)超吊设施;
1.各类起吊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各类起吊设施是否获得安全准用证;
3.压力容器是否经检验合格。
(十三)文明生产管理;
1.生产区有无施工遗留物;
2.生产区水、油、气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3.物品堆放是否按定置管理;
4.箱柜门是否关闭严密;
5.各电气盘柜表面是否干净、整洁;
6.转动机械有无保护罩、并标明施转指向。
第五章 工作步骤
第十三条 成立各级专项安全生产检查领导小组,明确其职责。
第十四条 拟定计划和检查大纲、动员部署、实施检查、落实整改、总结验收。
第六章 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 对各阶段专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重大设备缺陷等,实行分级督办整改制度,治理一项,验收一项,确保整改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完成。
第十六条 对正在整改过程中的隐患和问题,要采取严密的监控防范措施,防止隐患酿成事故。
第十七条 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要逐条制订详细的整改计划,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 对不能确保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要坚决停产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七章 工作督查与验收总结
第十九条 适时组织对所属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督查,并负责组织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典型的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定期组织对所属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督查,对各阶段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治理工作的检查验收,各单位按照以下时间规定将“专项安全检查总结”和“年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公司:
(一)春季安全检查总结:4月5日前;
(二)迎峰度夏安全检查总结:6月1日前;
(三)防汛防台检查总结:4月5日前;
(四)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6月30日前;
(五)秋季安全检查总结:9月30日前;
(六)防寒防冻安全检查总结:11月5日前;
(七)年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12月5日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支持性文件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中电投规章〔2012〕年第12号)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检查重点项目表
2.专项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附件一:
安全检查重点项目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名称 | 检查要点 | |
安 全 管 理 | 1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
2 |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 防止全厂停电的措施 | 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全厂停电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 |
3 | 上一次安全检查,特别是今年春检中查出问题 | 逐项核查整改完成情况。 | |
4 | 技术监督工作 | 网络完善、专人负责、活动正常、记录齐全;有关技术监督标准、要求和校验、试验按要求进行;按进度要求完成各项监督工作;监督数据的分析情况。 | |
5 | 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调度规程情况 | 电厂对安规、调度规程学习、考试情况;正确执行调度命令,无违反安规情况。 | |
6 | 两票三制 | 抽查部分工作票、操作票,检查制 度是否齐全,执行质量情况。 | |
7 | 厂用电运行方式管理 | 规定制定和执行情况;厂用电可靠情况。 | |
8 | 防误闭锁管理 | 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 |
9 | 反事故演习,《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 定期组织反事故演习;二十五项反措落实情况。 | |
10 | 应急事故照明设施 | 应完善、完好,处充电状态。 | |
11 | 重点防火区域(含电缆)的消防设施 | 消防、报警设施齐全,能正常工作;器材在使用期内。 | |
12 | 全厂电缆(集中部位的)封堵、防火工作 | 集控室、继保室、开关室等处的电缆封堵、防火、防小动物情况。 | |
13 | 交通安全管理 | 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 | |
14 | 安全培训工作 | 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情况;特殊工种执证上岗。 | |
15 | 人身安全 | 确保生产人身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 |
16 | 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 ||
升 压 站 | 1 | 电气一次设备 | 巡视、定期检修情况,红外测温工作;设备是否超周期运行。 |
2 | 主变运行、检修及冷却器投运情况 | 各种记录(含试验)、运行台数及上层油温情况,重点检查变压器及套管的色谱数据情况。 | |
3 | 线路、母线、主变、机组等保护配置及校检情况 | 安全可靠,按期校检。 | |
4 | 母线构架情况、主回路及导线接头发热情况,支柱绝缘子。 | 防腐工作,红外测温记录,运行10年以上的支柱绝缘子的探伤检查。 | |
5 | 避雷针、避雷器、接地网 | 完善、齐全;试验、运行和防腐情况;接地连接情况;短路容量增大后,能满足要求;按规程进行开挖检查。 | |
6 | 外绝缘 | 绝缘子清扫维护、调爬工作、定期测盐密情况,防污闪技术措施。 | |
7 | 户外端子箱、控制箱 | 处于完好状态;漏水、防潮、过热情况。 | |
8 | 其他需要说明的设备情况 | ||
压 力 容 器 | 1 | 压力容器及油管路 | 压力容器及管路的检查和监督情况。 |
2 | 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 ||
发 电 机 及 其 辅 助 设 备 | 1 | 机组保护装置 | 保护装置运行情况,定值能满足电 网安全要求。 |
2 | 励磁系统、调速系统 | 励磁系统运行情况, PSS装置按 要求投入;调速系统运行情况,AVC 系统设备正常。 | |
3 | 定、转子绕组 | 绝缘合格,无局部过热等缺陷。 | |
4 | 冷却系统 | 氢冷发电机的氢压、氢纯、氢中含氧量、氢气湿度和漏氢量符合要求;水冷发电机内冷却水的水质、压力、流量等合格 | |
5 | 预防发电机事故措施 | 防止发电机非全相运行和非同期并网事故的反措已落实;防止异物进入发电机内、防止内冷水路堵塞或泄漏、防止氢爆着火的技术措施已落实。 | |
6 | 电网安控装置 | 按电网安全稳定规定投入。 | |
7 | 轴承 | 温度及各部的振动合格。 | |
8 | 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 ||
厂 用 电 及 直 流 系 统 | 1 | 厂用电交流部分的运行方式 | 设备运行状况;熔丝选择符合规定,备件充足。 |
2 | 备用工作电源及快切装置 | 工作可靠、按要求定期检查。 | |
3 | 事故保安电源系统 | 运行状况;独立外来交流电源有保障;柴油发电机定期试验及完好情况。 | |
4 | UPS系统 | 运行正常;按规程要求定检及定期进行切换试验。 | |
5 | 重要辅机电源和备用电源配 置情况 | 工作可靠、正常。 | |
6 | 直流系统运行方式 | 设备运行状况、试验记录、电池容量、备件、熔丝选择等情况;直流操作电源与事故照明和动力电源分开;充放电、浮充情况和定期切换记录。 | |
7 | 建立直流小开关及熔丝分级配置图 | 按图定期检查和更换熔丝。 | |
8 | 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 ||
继 电 保 护 | 1 | 整定管理 | 每年进行校核,履行整定单执行、返回制度;运行方式有较大变化或重要设备变更及时编制整定方案,整定计算资料;无误整定。 |
2 | 校验管理 | 继保校验有规程、有计划并上报,校验周期和报告情况。 | |
3 | 运行管理(含二次回路) | 装置运行规程齐全;保护屏及继电器标识清晰、压板位置正确;定期巡检记录。 | |
4 | 设备管理及反措 | 设备台帐齐全;缺陷处理形成闭环和记录情况;备品备件管理情况;及时落实反措要求。 | |
5 | 故障录波器 | 投运率和维护、校验记录。 | |
6 | 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 ||
监 控 系 统 监 控 系 统 | 1 | 监控系统及有关设备 | 机组监控系统、一次调频和AGC的投运情况,设备维护、消缺记录等。装置投入率及试验情况(记录报告)。装置与五防接口情况。 |
2 | 监控系统(设备)供电电源 | UPS及辅助设备运行情况,蓄电池定期充放电记录。蓄电池组的管理、运行规程及记录。 | |
3 | 监控系统网络安全性 | 网络安全符合要求;监控系统与厂内MIS系统的网络连接方式和设备运行状况。 | |
4 | 分析可能存在的危险源 | 机房安全、消防措施等符合要求,屏、柜安全接地、密封情况,防小动物和电缆封堵情况。 | |
5 | 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 ||
通 信 | 1 | 通信设备运行状况 | 通信设备运行状况记录,通信质量、防雷措施。 |
2 | 通信设备供电电源 | 定期充放电记录、电池容量。 | |
3 | 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 ||
电 费 计 量 系 统 | 1 | 关口电能表 | 定期进行电能表校验,校验记录管理规范。 |
2 | 计量回路管理 | “PT”满足计量要求,计量二次回路定期进行导线二次压降测试。 | |
水 电 厂 公 用 系 统 | 1 | 发电引水系统 | 缺陷和渗漏情况;防水淹厂房的措施与预案落实情况 |
2 | 技术供水系统 | 检查滤水器、处理阀门、管道法兰的缺陷;管道加压泵解体检查和自动切投试验情况。 | |
3 | 通风系统 | 风机轴承维护保养,电机绝缘检查。 | |
4 | 排水系统 | 检查阀门、管道、法兰的渗漏,集水井清淤情况。 | |
5 | 公用系统的电源和备用电源 | 运行方式及自投情况,设备完好情况 | |
6 | 各控制室、继保室、计算机房、通讯机房、UPSP室等的空调系统 | 房间内温度符合要求,无渗漏。 | |
7 | 闸门系统 | 闸门门体焊缝、螺栓无开裂,水封完好,液压启闭机的油质油位合格;设备定检情况。 | |
8 | 水工建筑物 | 观测数据记录及分析情况,汛后详 查纪录,水毁工程整治计划及落实 情况。 | |
9 | 水情测报系统 | 设备完好及投运情况,巡检纪录与销缺情况。 | |
10 | 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
附件二:
专项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检查单位/部门: 编号: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记录 | 评 价 |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管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峡江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关于重大危险源等级划分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危险程度由高到底依次划分为以下四级:
(一)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四)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目标第六条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为创建和谐社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力和事故的防范能力,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安全生产领导: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
(二)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措施,设立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第八条 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 组织编制峡江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三) 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章制度;
(四) 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及应急预案演练;
(五) 对峡江公司重大危险源及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及上报。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设备相关使用部门
(一)重大危险源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应掌握相关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本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传达、贯彻上级及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重大危险源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四)负责本部门重大危险源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五)明确本部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使用、维保、检验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并协助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做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管理。
(六)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的修订,并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设备作业人员
(一)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二)持证上岗,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按时巡回检查、分析、判断和处理重大危险源设备的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报告领导。
(三)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水平,确保重大危险源设备安全。
第四章 辨识与评估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范围包括危险物品的贮罐区(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该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 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
(五) 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环境情况;
(六) 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 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 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十四条 至少每三年对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 重大危险源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 扩建的;
(三) 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 外界安全生产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五) 发生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死亡,或者 10 人及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 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五章 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制度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 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 安全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九) 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 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在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后15 个工作日内, 应将重大危险源档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其中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在集团公司备案,三级以上重大危险源在公司备案。当重大危险源信息发生改变时,应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
第十八条 对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和场所,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核销申请,由其组织现场核查,经认定后予以注销。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 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并落实监控责任。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应作为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应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
第二十三条 应结合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经常性地对重大危险源、有重大危险源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对分析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二十五条 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制定并及时完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按规定报送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其周边环境概况;
(二) 事故危险辨识与评价;
(三) 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四) 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 应急响应、报警及通讯联络方式;
(六) 事故应急程序及行动方案;
(七) 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第二十七条 要建立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及时进行维护、保养,每年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 应对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培训, 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信息等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并留存告知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标准由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峡江生产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生产现场管理,建立峡江生产现场有效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创造安全、文明的环境,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现场全体员工。
第二章 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 日常事务
一)做好每天值班记录,记录要求详细表述时间、地点、值班人员及值班内容;
二)每周四定期参加监理例会,收集施工周报及监理月报等资料,做好当月工程报表,并上报。
三)关注施工进度,重要节点完成情况,每周定期上传一组施工相片在公司QQ群相册。
第五条 工程建设
一)深入峡江工程建设现场,实地跟踪、了解、学习峡江工程建设全过程,掌握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及进度;
二)经常与总指挥部、设计院、监理、施工、安装等单位技术人员沟通、技术交流,建立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
三)定期参加现场的技术联络、监理例会、生产调度会等,掌握工程建设实时动态。
四)掌握电站送出工程建设进度,协助相关单位开展送出工程前期立项及项目核准工作,并跟踪送出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情况。
第六条 设备招投标
参加技术招投标、合同洽谈,掌握峡江水电站大坝、水工建筑物、机电及其辅助设备和送出配套工程招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条款。
第七条 设计联络会和技术协调会
参加峡江工程建设总指挥部、设计院、厂家等组织的设计联络会、技术协调会,发挥参谋作用,建言献策。
第八条 资料收集
做好工程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资料收集包括:相关的报告、审批、设计、合同、技术图纸、影像等资料文件。
第九条 CDM开发工作
现场设置CDM开发办公室,负责电站CDM开发现场的资料提供、现场考察、进度跟踪及协调相关事务。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峡江现场工作由各职能管理部门各司行职,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由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以下简称:生安部)牵头,发电、维护、水工车间等部门配合;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由综合部牵头,各部门、车间配合;实施联合值班方式。
第十一条 生安部是峡江现场管理的生产技术实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安排、协调生产现场的日常事务管理;包括任务布署、人员调配、工程参与、生产技术、环保监察、安全管理及现场培训等。
第十二条 发电、维护、水工车间负责本车间峡江生产现场的安排、调遣、协调等工作,并服从生安部安排,做好峡江现场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程参与、资料收集、会务参与等事务。
第十三条 综合部是峡江生产现场的后勤服务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安排峡江现场的食宿、保洁、保卫、车辆、人事调配和对外协调沟通等。
第十四条 政工部是峡江现场思想政治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峡江现场企业文化建设、宣传报道及扶贫工作等。
第十五条 财务部是峡江现场工作资金筹措、使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与峡现场各项工作资金的调配、员工报帐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工作方式
一)峡江现场每周由一名公司领导带队值守,负责峡江现场日常事务管理;并指定一中层管理人员为现场负责人,协助其开展工作;原则上每周一上午10:30为领导峡江现场交接班时间。
二)生安部、发电、维护、水工车间人员以峡江现场上班为主,有事短期去南昌办事的工作模式。
三)综合部、政治部、财务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每周应安排人员轮流参与生产现场工作。
四)周末、节假日期间,各部门、车间妥善安排好本部门峡江现场值班人员,保证周末、节假日期间不少于两人在峡江生产现场。如遇特殊情况,由生安部负责调整,并确保有一名中层管理人员。
五)公司配置工程用车在峡江现场,安排专职司机供现场调遣使用;公司另行安排接送员工往返南昌等地的车辆。
第十七条 劳动纪律
一)各部门、车间人员出差或其它事务不能到峡江现场工作时,应向值班领导履行请假程序;
二)峡江现场采取八小时工作制,根据季节不同调整作息时间;峡江现场人员应服从现场负责人的领导和管理,值班期间离开峡江区域需向现场负责人请假。
三)工程车辆供峡江现场现场使用,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行车安全。车辆开离峡江县境内,需经现场负责人同意。
四)在现场工作、值班期间,其移动电话不准关机。
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移交内容包括:人员移交、值班记录、工器具、上级交办事务及未完成事务等需要交待的事宜等。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
一)严格遵守业主及施工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员工进入峡江施工现场要着符合要求的服装、佩戴安全帽等。
二)做好现场防火、防寒、防盗等事务,离开公寓、办公场所做到关水、关电,关门窗。
三)做好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行车安全;人员离开峡江现场到达目的地及时向值班负责人报平安。
第十九条 考核
执行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信息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范信息化工作管理,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增强信息技术对峡江公司发展的支撑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拥有的信息系统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中“信息化工作 ”是指应用信息技术于公司工程建设、生产运行、经营管理等工作中,为其提供信息技术支撑,提高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从而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核心竞争力的相关工作,包括管理信息系统(MIS)、厂级监控系统(SIS)等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是信息安全的领导与决策机构,处理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和协调重要信息安全工作。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息化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工作部署,推进其在本单位的落实。
(二)审核本单位信息化规划、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
(三)审查本单位重大信息化建设方案。
(四)协调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五)协调信息化资金来源,保障信息化建设资金。
(六)整合优化信息化工作管理机构与流程,营造良好的信息化发展环境。
第六条 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化工作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参加公司统一实施的信息化项目方案审查、招评标及验收,并在本单位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自主信息化项目建设。
(四)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六)提议召开本单位信息化领导小组会议、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七)负责本单位信息化专业队伍能力建设,定期组织信息技术培训和交流,提升信息化专业的技术水平。
(八)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本单位信息化人力资源配置建议。
第七条 其他业务管理部门与信息化管理部门协作配合、共同推进相关专业应用系统的实施工作,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提出业务需求、建设目标,确定业务流程、数据需求、功能需求,参与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信息化发展规划是公司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纲领性文件,纳入公司整体规划并单列。
第九条 公司按照发展战略要求,全面分析业务与管理需求、信息化现状、信息化需求,适时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十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公司信息化管理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进展进行检查,结合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管理模式、业务需求和信息技术发展,根据需要进行规划方案的滚动修编。
第十一条 信息化发展规划通过信息化计划和项目予以落实,信息化计划包括信息化建设计划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计划等。
第十二条 公司每年 9-10 月根据规划和公司要求以及本单位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包括基建期和生产运行期信息化项目,经本单位信息化领导小组会议或专题会议审核后报公司信息化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信息化计划执行过程中,信息化管理部门定期将计划完成情况报送公司。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按实施内容分业务系统类项目和信息技术类项目两类。业务系统类项目是指满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的应用系统规划、设计、开发、实施项目,项目内容涉及对应专业的业务管理和信息技术。信息技术类项目是指信息网络及其应用、数据中心、信息安全、IT 服务管理体系、标准规范建设以及信息化评估、咨询等项目,项目内容主要涉及信息技术。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化需求,统一报公司信息化管理部门确定是否纳入年度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实施。
第十六条 信息化管理部门归口统一管理信息化项目,包括项目立项、订立合同、实施、验收、后评估和推广等各个环节,进行项目关键要素的控制,包括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等。业务系统类项目应按“业务驱动”原则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PMO) 或项目管理小组,作为跨部门的项目管理机构,由信息化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人员共同组成,负责项目过程管理与协调,包括采购、实施、验收、后评估等工作。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化产品与服务采购范畴包括:信息化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设计、开发、实施、推广建设、监理服务,信息安全服务,运行维护外包服务,软硬件产品等。
第十八条 信息化产品与服务采购严格按照公司物资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信息化资金管理范围包括项目开发、工程建设、生产运营各阶段的信息化服务与产品采购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条 信息化资金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基建期信息化建设投资由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工程管理等部门审定,列入基建投资,其中项目工作计划列入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中;生产运行期信息化建设投资与费用按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编制、审批流程确定。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基建期和生产运行期信息化资金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信息化预算编制管理。信息化预算在年度资金预算中单列,由信息化管理部门在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编制,按计划审批流程审批。所有信息化项目均须列入预算,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项目预算的,应由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经本公司计划、财务管理部门会审,并报公司审核。信息化预算编制前应对各项目技术方案及工作量进行调研,做到预算金额合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信息化预算执行管理。信息化预算应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遵循各单位审批流程,每个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按预算限额使用资金。
第七章 运维与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行维护组织分为运维管理层和运维工作层。运维管理层由信息化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共同组成,是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信息化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运行维护的技术支持工作,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各类业务系统用户端的运行管理及与维护人员的联系。运维工作层承担日常运行监视和维护服务职能。建立运维工作机制与相应团队,建全信息化资产台账(包括软硬件资产)及信息化运维工作记录。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工作流程。包括:建立故障处理流程,确立故障等级和汇报制度,确定运维服务标准和服务评价指标,编制信息系统维护技术支持方案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建立软硬件厂商沟通机制,制定系统运维工作管理制度,建立运行值班制度和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 根据网络与信息系统应用情况,将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年度信息化预算。
第八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做好本公司的信息安全工作,明确信息安全责任部门并设置安全员。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是信息安全的领导与决策机构,处理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和协调重要信息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具体执行机构, 其日常工作职责由生安部履行,维护车间是信息化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承担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信息安全管控体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控制体系。制定各项信息安全规章制度、编写管控策略文件及总体防护方案,做好政策合规性管理、风险控制、人员安全管理、运行安全管理、外包安全管理、敏感信息安全防护、系统容灾与备份、应急、安全通报和信息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年度信息化预算中安排信息安全专项保障资金,用于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采购,确保信息安全建设的顺利开展和信息系统安全的运行维护。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按要求开展信息安全检查。信息安全检查应以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政策、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为主要依据制定检查方案。信息安全检查的重点是信息安全相关政策和要求的执行情况、信息安全管控体系建设情况和电子敏感信息安全防护情况。
第九章 标准与规范
第三十二条 公司遵循公司统一的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信息化标准体系包括信息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应遵循公司的信息化标准与规范,新建、升级的项目必须采用集团公司信息化标准与规范,已建的信息系统要逐步改造以满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十章 信息化队伍建设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信息化管理、建设、运维和应用四支队伍建设,加强对具有信息技术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采用科学管理手段、考核激励与培训机制,保证信息化人才队伍结构与数量稳定,为信息化稳步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完善信息化管理机构推进信息化管理队伍建设,建立责任分明、管理规范、执行有力、业务能力强的信息化管理人才队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构建信息化建设与运维服务机构,建立技术过硬、服务优质、保障有力的信息化支撑队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照业务系统建设的要求,建立一个包括项目管理人员、业务专家及信息技术人员在内的业务系统应用队伍体系,培养既懂业务又熟悉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在应用系统建设、推广实施及应用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章 信息化培训
第三十八条 公司要全方位开展信息化培训工作,从制度、绩效考核及培训计划等方面确保信息化人才的培养,每年定期组织信息化相关培训,并纳入信息化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 信息化培训内容应包括信息化理念、信息化与企业管理、信息化先进实践培训;信息化规划、信息技术在业务上的应用、IT管理、IT项目管理、信息技术、软件设计与开发、系统运维管理培训等。
第四十条 信息化培训对象是企业高层领导、中层领导、各类业务管理人员、信息化工作管理人员及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等。
第四十一条 信息化培训途径包括集团公司组织的信息化相关培训、公司组织的信息化相关培训、本单位组织的信息化相关专题培训、设备购置原厂培训及行业性信息化专题培训等途径。此外,还应充分利用项目建设配套培训,通过项目合作加强与国内外公司的技术交流,吸取行业内外优秀的信息化管理及系统建设经验。
第十二章 信息沟通与发布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由信息化管理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的联络员会议制度,沟通协调信息化建设中跨部门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每月向上级单位报送《信息化工作月度报告》,主要报告各单位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年度信息化预算执行情况、信息安全状况、网络与主要信息系统运行概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利用视频会议、网站等渠道宣贯信息化工作要求、通报项目建设及系统运行情况、跟踪网络与信息安全动态。
第十三章 评价与考核
第四十五条 信息化绩效考核根据公司信息化绩效考核办法进行,每年末对公司当年信息化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安全环保监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峡江公司安全环保监督工作,保证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上级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有效执行,保证安全环保工作有效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峡江公司安全环保监督工作。
第二章安全环保目标
第三条安全环保目标:确保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和其他事故,不发生水淹厂房事故,不发生全厂停电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不发生市级及以上环保通报或处罚事件。
第三章安全环保监督原则和内容第四条公司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
实现。并接受集团公司及公司的安全环保监督,同时还应接受政府和行业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在发包过程中,应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环保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并监督执行。公司对承包商(受托方)按合同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环保监督。
第六条安全环保监督机构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监督执行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上级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环保方面内容的情况。
(二) 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环保规章制度、规程、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环保工作要求的贯彻执行;监督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
(三) 监督安全环保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
第七条安全环保监督机构对安全环保保障措施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与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计划的执行以及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二) 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三) 组织或参与分析安全环保工作存在的重大或突出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 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五) 对安全环保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建议;对安全环保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处理和考核的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安全环保监督机构对生产过程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
(二) 组织、参加或协助事故和安全环保事件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三)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等重大隐患的,应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设备运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提出整改要求,下达《整改通知单》(见附件 1);对于安全环保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部署要求的贯彻,安全环保重点、难点问题处理,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自查自纠存在落实不及时、工作不到位的,下达《安全生产督办事项通知单》(见附件 2),限期解决,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未能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治理措施不完善或督办事项不认真落实的责任。接受督办要求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审核签字并安排及时上报。
(四) 监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开展及查出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安全环保监督机构
第九条本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和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明确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及职责,具体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数量能满足工作需要。
(二)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制定各岗位职责。
(三)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须的设备。
第十一条安全监督机构由本公司行政正职主管。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正职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应征求公司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安全环保监督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网活动,指导各级专责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环保监督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它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状况提供诊断、分析、评价等服务。
第五章安全环保监督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各级安全环保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三) 熟悉本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相关安全环保技术和安全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四) 有3年以上较丰富的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熟悉安全环保管理流程。
(五) 身体健康。
文件名: 【汇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4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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