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安龙县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安龙县人民政府_文字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安龙县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过程

安龙县司法局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室、行政复议股和行政应诉股共同研究起草《安龙县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报法律顾问进行审查修改后,形成《安龙县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并按程序送县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龙县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安府办发〔2022〕57号)。

三、主要内容

《安龙县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对合同起草、合法性审查、合同签订、合同争议解决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合同起草应当明确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事宜,承办机构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论证,调查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是合法性审查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订立。审查工作由县司法局或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及其法律顾问负责。

三是合同的签订,对合同内容规范、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调查,签订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是合同争议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本级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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