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配电管理制度(供配电管理制度汇编)

供配电系统管理制度

1 目的

确保公司生产设备、生活设施安全、可靠、稳定、经济的用电秩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港口供配电系统的管理。

3 职责

工程技术部负责全公司供、用电管理,代理公司与电力部门签订供、用电合同,代理签订公司对外转供用电合同。

4 管理规定

4.1 供电系统构成

公司供电系统由外部供电系统和内部自发电系统两部分组成。

4.1.1外部供电系统

公司现有配电所1座,箱式变电站5座,合计7台变压器,每台容量800KVA总变压器容量5600KVA,供电负荷等级为三级。公司供电接入系统由刘家坝变电站经“10KV镁江一”线路引入我港内开闭所电力公司受电系统通过我港内开闭所,经我港601高压断路器柜对我配电所供电,配电所做为公司配电中心,通过1#高压分支箱对1#箱变、2箱变、3#箱变供电,通过2#高压分支箱对4#箱变、5#箱变供电,配电所内变压器分别通过1#、2#负荷开关供电。

4.1.2内部自发电系统

公司现有5台发电机组总容量为1500KVA,分别位于1#趸船、3#趸船、4#趸船、配电所发电机房、综合楼发电机房。内部自发电系统做为公司应急发电系统只有在外部供电系统出现不能使用的情况下,可以视情况启用内部自发电系统。

4.2 使用管理

4.2.1 公司应遵循优先保证一线生产作业用电、后保证其它用电的原则来合理使用电能;

4.2.2 用电管理部门加强港区内所有用电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管理,杜绝跑电、漏电现象的发生;

4.2.3 进行用电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的时候严格遵守用电使用及操作规程,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4.2.4 提高员工节约用电意识,减少空调、电暖气等大功率电器的使用;

4.2.5 加强用电安全监督,不得随意加大、用其它物品替代保险丝或空气开关,不准私拉电线、乱接各种电源插座和开关,严禁私用电炉;

4.2.6 装、拆电线和安装电气设备,应由电工实施,避免发生触电和短路事故;

4.2.7 移动电器必须有插座,插头必须完好。所有电源开关要与电器设备标定负荷相匹配;

4.2.8 电气设备总功率不得超过线路和配电线盘的总负载能力,防止因过载引发事故;

4.2.9 用电设备必须接好安全地线。

4.3 设备环境要求

4.3.1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的场所,并尽可能的做到防雨、防尘;应避免外力撞击、坠落物及强烈振动;

4.3.2 配电室、发电机房应有网栏或挡板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4.3.3 配电室、发电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人员住宿,禁止堆放杂物;

4.3.4 配电室、发电机房内应有明显的警示标牌,防止事故发生;

4.3.5 配电室、发电机房环境温度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4.4 交接班

港口供配电实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人员应及时并准确对设备的变更、运行情况进行交接,《设备巡检记录表》和《设备保养记录表》一应交接。

4.5 系统巡检和维护

4.5.1 正常情况下,工程技术部维修班每周定时巡检1次,故障情况及气候恶劣的条件下,必须每天进行巡检。对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将检查和故障处理的过程作好记录。若在巡检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问题,除迅速处理外,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

4.5.2 工程技术部应每半个月对港区所有发电机按照说明书全面检查一次,检查机油、蒸馏水,试车运行是否正常。

4.6 应急处理

4.6.1 如遇特殊情况发生外部供电系统无法正常供电,可以视情况启用内部自发电系统以保证全港供电,保障生产及办公需要。

4.6.2 电器设备发生火灾时,应该先断开电源后再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扑救。

4.7 对外供电

4.7.1 接到外单位提出书面用电申请后,由工程技术部审核签字,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其电能的计量装置、安装用材料费一律由受转供用电单位支付。

4.7.2 应与外部用电单位签订转供用电协议(协议包括安全用电责任、产权划分、电价标准、电费的结算等事项)后方可供电。

5 文件

6 记录

6.1《设备巡检记录表》

6.2《设备保养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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