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充分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天水市审计局制定了《天水市审计局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指出,除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其他不宜由中介机构承担或者参与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在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受到限制等情况下,可以向中介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购买服务。主要采取将全部审计事项或部分内容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审计项目等方式。购买服务主要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资源环境、网络安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重大专项资金等非涉密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得将整体审计事项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办法》强调,提供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承办的审计事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违反法定审计程序、违反审计工作纪律、串通舞弊、接受不正当利益等情形,导致严重后果的,审计机关应视情节采取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解除委托审计协议(合同)、列入黑名单、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公开曝光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办法》要求,相关业务科室应对承接审计事项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保密纪律等相关制度的教育培训,明确工作任务及要求,督促其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及确定的审计目标和购买委托审计服务签订协议(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在约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对其审计结果和工作质量负责。
该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审计机关与中介机构协作配合的流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壮大审计力量,对促进审计工作高质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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