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主验收已运行了一段时间了,还没有环保自主验收的企业可以了解下具体的操作方法。
1、环保自主验收简明步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 以下简称验收监测 ) 是环境监测依法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的直接途径 , 是落实建设项目“ 三同时 ” 制度的重要环节。
在验收监测中处理好以下问题至关重要。
(1)资料的收集和研读
资料的收集和研读是能否顺利完成整个验收监测的基础。与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均在收集范围 , 主要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预审意见、 环保部门批复意见和试生产批准文件、有关环保设施的初步设计要求和指标、企业基本概况、试生产期间能反映工程或设备运行情况的数据或参数、污染物排放管网图、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项目周边环境情况等相关资料。
在现场勘察前 , 承担任务人员需认真研读 , 尽可能弄清项目与验收监测的有关信息 , 并制定详细的现场勘察清单 , 这样既可防止现场勘察时遗漏 , 也可发现工程实际建设与初步设计、环评报告及批复等要求不一致的地方。
(2)现场勘察和生产负荷的确定
现场勘察主要核实所收集的资料 , 调查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规模及布局、 生产工艺及排污状况、主要原辅材料消耗及产品品种与产量、 环保防治设施工艺及运行状况、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辅助工程、污染源排放管网和排放口位置等。
详细检查生产记录 , 特别是试生产以来月生产情况和工况 , 了解生产负荷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 核实实际产品、 工艺、生产规模与批复是否相符 , 计算达到验收监测工况所需的生产能力。
此外 , 还应关注项目周围的环境敏感点、工程实际变更情况及相应的环境影响变化的调查 , 对明显与环评报告和批复要求不相符处必须严肃指出 , 并提出相应的意见 , 确定是否具备验收监测条件 , 如有异常情况 , 需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报告。
(3)监测方案的制订
监测方案是实施监测的指导书。在资料收集、研读、现场勘察的基础上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 制订项目的监测方案 , 重点明确验收监测所需达到的生产负荷、 环保治理设施运行工况、 一类污染物的采样位置和质量控制手段等。
告知企业做好开设监测孔、 搭建监测平台等准备工作 , 同时写明监测合同签订时间、现场监测时间、 监测报告编写时间、 提交监测报告时间和经费概算等。
(4)监测与核查并重
验收监测不仅是对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及污染源达标情况的测试 , 同时也是对“ 三同时 ” 制度执行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等非测试工作的考核。
在具体实施时 , 对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排放口是否规范化及是否安装了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等内容十分重视 ,但也常常忽视一些必要的“ 软性 ” 内容。
如初步设计是否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 中的要求 ;项目建设中是否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 、专家审核意见和批复意见 ; 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设施是否执行了“ 三同时 ” 制度 ; 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制度是否得到落实等。
除此之外 , 还要考查污染源排放参数、 环保设施设计参数是否与排放规模相符 ,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和环境生态修复情况等。
(5)处理效率和物料平衡
环保设施处理效率是验收监测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某些主要处理设施需达到的污染物去除效率 , 环保主管部门在项目环评报告批复中有明确要求。
监测时不能仅以设施的进出浓度为主要依据 ,要重视一些主要的工程数据 , 如各工艺单元的处理数据、 投资及运行费用等 , 更要重视生产中的物料核算和平衡问题 , 以监测企业生产水平、 生产状况、工艺流程为前提 , 监测结果要与企业整体物料平衡相一致。
同时 , 还要重视监测结果的可比性。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只有在与环评报告、 初步设计中的条件相同时 , 得出的处理效率才具有可比性 , 否则 ,即使监测结果达到甚至好于设计指标也不真实。
(6)验收评价指标
验收监测评价时 , 既要评价排污标准中规定的排放浓度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 , 也要对其他如初步设计中污染防治设计指标和环评报告中有关指标加以考核和评价。
对一些参照标准一般不作为竣工验收依据的环节 , 也要引起重视 , 为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和企业污染防治整改提供判定标准。在评价大气污染物排放时 , 既要考核排气筒高度 , 也要考核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 必要时还要考核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指标。
(7)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验收监测方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的内容和要求开展验收监测工作 , 现场监测期间随时掌握建设单位生产工况 , 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 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要特别重视生产负荷的确定 , 只有在工况稳定、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75% 以上 ( 或国家、 地方排放标准规定的生产负荷 ) 情况下得到的监测数据 , 才能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此外 , 还应重视采样过程的误差 ,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手段 , 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对异常数据应分析情况 , 必要时重新监测 , 确保数据的代表性。
(8)报告规范和结果分析
验收监测报告是项目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 应全面总结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建成全过程的环境保护工作 , 包括“ 三同时 ” 制度执行情况、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产品和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各项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质量和运行状况及处理效果、总量达标情况、清洁生产水平、生态恢复情况、日常环境管理情况和公众意见调查等内容。
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 对监测和调查的结果作必要分析。如有些项目应在清洁生产审计的基础上判断其清洁生产水平 ,对环保设施及其工艺技术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 找出存在的问题 ; 有些项目需进行经济损益分析 ; 有些项目需对环保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实用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 , 为企业改进环境管理提供建议。
(9)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内容 , 在建设项目环评中得到了充分重视 , 通过公众参与 , 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验收监测中 , 更应重视公众意见 , 主动征询公众特别是项目地附近居民的意见 , 将公众意见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
(10)后续监测和管理
由于建设项目试生产时间较短 ( 一般为 3 个月) ,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在设计、 安装、 运行阶段的问题不一定能马上暴露 , 加上验收监测频次有限和企业环境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等主客观因素的存在 , 使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仍不尽完善。
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并非是此项工作的终结 , 而应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加强对验收后建设项目的监督监测是验收监测的延续和补充 , 同时也是建设项目后续管理的必要手段。
只有加强对验收后建设项目的监督监测 , 定期提出补充报告 , 才能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做出科学、 客观的评价。
2、环保竣工验收程序
(1)仔细认真核实验收材料
阅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专家评估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注意核实《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提供的主要生产设图示、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对应,是否发生明显变化,发生变化的需仔细核实。
(2)进厂核实实际生产工艺
《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上提供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基本符合要求后,应进厂核实以上情况,确保资料与实际生产一致。
(3)对实际工况的核实
验收规定,在验收期间,生产工况应达到设计能力的75%,对于在验收期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验收监测报告提供的监测结果无效,不予以进行验收。
(4)对污染治理设施的核实
相应的资料和核实工况后,重点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及运行情况的核实,在核实过程中,应该注意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对于无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单位建设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上不是符合要求的或是无资质设计单位或是施工单位设计的或是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是无效的。
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核实是否按可行性研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是否能够达到相应的要求。
(5)适当的结论
现场核实后,比较规范的企业,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和环评批复要求的,可以进行适当的肯定,对于现场平面管理混乱,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和环评批复要求应该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出现场监察记录,责令企业进行现场改正。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是以专家意见为参考,环境监察、污染控制等具体业务科室为主的综合决策过程
3、环保竣工验收的注意事项
(1)现场勘察时存在的问题
a、现场勘察前,首先应获取“环评报告书(表)、初步设计(环保篇)、环评批复”等资料,认真翻阅后,以此为依据,有针对性地实地查看,这里需注意的一点是:不能是企业让看什么监测人员就看什么。
b、检查被验收工程厂址是否有变动?设施是否有出入?工程中设备、设施是否有变更?具备不具备验收条件和验收监测条件?以及环评批复落实情况等。
应对照环评建议、批复、初设,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去查看是否落实了。避免“看现场就是监测布点”,“签了合同就是现场监测”,“有了问题回头再说”。
应把问题放在现场监测之前,具备条件就验收,不具备就不验收,同时,应如实说明存在问题。
对验收监测方案一般分3种情况:
第一种:如现场勘察被验收项目无问题,即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第二种:如环评建议、批复、初设等基本落实,在编写了监测方案后应将被验收项目存在哪些问题往往第二种情况占多数。
第三种:如果被验收项目主要问题都没落实,应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份关于×××项目现场勘查存在问题的情况说明,并经三级审核、盖章、存档。
为了慎重并加强对监测方案的审查,在报省局审批前,省站将分行业,特别是对造纸、化工、石化或其他行业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和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如有色金属选矿、冶炼、皮革、印染、化学合成医药等存在问题较大的行业,成立专家小组,审查监测方案是否通过。
同时,采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执行责任追究制度,采取行政或经济处罚措施,否则的话容易出问题,省站早有关于此类问题的管理规定。
(2)现场勘察的主要内容
要针对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项目归属、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
b、项目立项、环评报告和工程初步设计等有关技术文件和批复;
c、项目设计的各项生产设施及其应建设和实际完成情况;
d、项目的主要污染源、相应环保措施或设施的应建设和实际完成情况。
e、工程变更、试生产及其他有关情况。
(3)现场勘察的主要工作内容
a、充分了解环评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
b、充分了解初步设计落实环评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的情况;
c、通过资料和现场勘察,充分了解工程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施及其建设完成情况;
d、通过资料和现场勘察,充分了解工程的污染源、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保设施和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e、对“以新带老”和“改扩建”项目,充分了解原有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及变化情况;
f、对存在委托处理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情况的建设项目,检查接收或处理单位的资质,检查建设项目与接收单位的合同和协议等,必要时应对接收或处理单位进行现场勘察;
g、对涉及管理部门有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的建设项目,对涉及区域削减的单位应进行实地勘察,检查落实情况;
h、了解污水受纳水体、所在区域空气和噪声的执行标准及级别;
i、通过以上工作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的范围、执行标准和具体监测内容。
(4)现场勘察前应准备资料收集清单
a、环评报告书(表)及审批项目的环保局批复意见;
b、下一级环保局对环评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
c、主管工业部门对环评报告书(表)的函;
d、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
e、建设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委托书;
f、建设单位关于被验收项目的建设及环保情况文字介绍;
g、设计和施工中的变更情况及其相应的报批手续和批文;
h、被验收工程的环保设施清单(包括环保设施设计指标)及运行 情况自检报告;
i、被验收工程的厂区平面图(电子版,框图,厂界周围应标 明周围居民区、单位、农田、道路等距厂界的距离)。
(5)10主要污染源情况(包括废气:烟囱数量、高度、出口直 径等;工业废水:来源、排放量、循环水利用率等;生活废水:排放量;声源;固废:来源、数量、处理及综合利用情况)
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及有关资料。
(6)现场勘察中应注意的问题
a、勘察前要认真审阅环评报告及初步设计,对该建设项目及环保设施、主要污染物有所了解,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勘察。
b、现场勘察时不要被企业 “领”着走,避免漏看、漏项问题发生,尤其是污染物排放口的漏项。
c、现场勘察时要认真细心,每个环保设施、每个点位都要勘察,了解所有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废气排气筒的直径要丈量。
d、注意环评报告书(表)批复、工程初步设计及工程建设情况的核对。对初步设计未能全面落实环评报告批复的要求,或环评报告未能预测到、环评批复中也未要求、初步设计中没有设计但工程建设完成后又出现了环境问题,或初步设计落实了批复要求但在建设中未能实施等情况,应向负责验收的环保局报告,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e、注意工程建设的生产设施与配套环保设施的对应关系。现场勘察时应按工艺步骤、工艺管线和排放管线逐步核查,了解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之间的关系,以便正确了解污染物产生、处理、排放和进行监测点位布设,以避免监测的盲目性。
f、注意了解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对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解,首先可通过现场的直接了解,其次是通过对运行单位的运行纪录及日常监测数据与执行标准进行比较。对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不能达到要求的,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向负责验收的环保局报告。
g、注意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处理设施的设置。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含一类污染物废水排放标准的考核地点在车间排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且在处理达标前不能与其他废水混合。
但一些建设项目考虑废水的集中处理问题,将一类污染物的处理设施与其他废水处理设施集中建设在一个地方。因此,发现一类污染物处理达标前与其他废水混合或根本未处理的情况,应向建设单位提出,要求其进行整改。
h、注意雨水管网和清净下水管网的调查,为防止污水稀释排放和进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一般情况下雨水管网和清净下水管网不应接纳各种污水,特别是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
因此在检查污水排放时,应注意收集管网图并实际调查是否有污水在未经处理达标前就进入雨水管网和清净下水管网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应及时向企业提出实施清污分流的整改意见。
4、建设单位自主验收需要注意事项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2)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负责牵头)。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4)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才可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违规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
(6)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公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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