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出台 重要变化有5点(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据四川省科技厅网站消息,日前,四川省科技厅对《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结合了近年来管理发现的问题,充分吸纳平时收集的厅机关各项目管理处室、推荐单位、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反馈的相关情况,结合管理实际,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据悉,该《办法》共有七章五十三条,其中,修订的重要变化有5点。

优化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了四川省科技计划的基本架构。进一步优化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构架,在总则中明确了“四川省科技计划按照计划、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一是按照《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规定和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要求,四川省科技计划主要分为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等四大类计划。二是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发展需要,四大类计划下设若干专项。如:重点研发计划下设重点研发专项和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下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专项、创新产品专项、科技创新券专项等专项。三是项目是四川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分为普通项目和直补项目。普通项目为通过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直补项目为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划拨或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无需签订任务书和组织验收评价,对象可以是个人。

压实管理责任,明确和强化了推荐单位和市县科技部门责任。为推动市县创新能力提升,按照抓重点和延触角相结合的管理思路,压实推荐单位,特别是各市(州)科技局的责任,同时将全省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都纳入管理体系,增加管理力量。一是压实推荐单位推荐责任。为解决推荐单位对项目单位资质、提交材料完整性、项目真实性把关不严,推荐项目多、考察审核少等问题,明确规定推荐单位要确保推荐质量,对推荐项目和申报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二是压实市(州)和县(市、区)两级科技部门管理责任。统筹解决市(州)科技局或县(市、区)科技部门对属地项目管理情况掌握不全面、扩权县(市)科技部门项目管理能力薄弱等问题,在四川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所有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权限。三是落实牵头单位牵头责任。明确规定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管理的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项目合作单位的统筹管理,根据项目任务书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自行约定有关责任、权利、义务。项目根据验收评价结论要求退回资金时,牵头单位须按规定负责将需退回的项目资金先行垫足经原渠道退回财政。

遵循科研规律,赋予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更多自主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四川省关于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多自主权的要求,进一步下放了项目实施中相关事项变更调整的权限,优化了项目验收评价的相关管理。一是赋予项目牵头单位更多自主权。对需要调整合作单位的,由项目牵头单位自主调整。同时,也要求单位须为项目配备科研助理,提供实验技术、成果转化、财务报销等科研辅助性服务,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二是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多自主权。在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负责人可自主调整项目参与人员、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等事项。三是优化了项目验收评价机制。明确提出要结合科研规律,优化项目验收(含资金)评价体系,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一次性验收评价,减轻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不必要的负担。

优化结果管理,确保每个项目实施后有结论、能“销号”。结合实际优化项目结果管理,既体现严格管理、规范实施,又体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一是关于验收评价结论。对于进行了项目验收评价的,项目验收评价结论由“通过”“不通过”调整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为体现激励先进,对超额完成科研任务的,新增“优秀”结论。二是为体现严格管理、规范实施。项目因研究不负责、成果质量差等原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或发生弄虚作假、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等问题的,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包括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由科技厅撤销项目。三是为体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因国家或四川省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自然灾害或技术路线不可行等因素导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由科技厅终止项目,不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单位进行处理。

严肃问责处理,明确了可操作的逐级处理项目违规行为方式。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规定,对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分情况实行逐级问责的处理方式。一是对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二是对撤销项目的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取消其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三是对撤销项目或存在违规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根据违规行为,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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