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截止!《四川省省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等2个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00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教〔2021〕203号)有关要求,近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拟对川科规〔2019〕8号文件进行修订,并组织相关方面研究起草了《四川省省级科研院所改善科研条件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和《四川省省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2),并于近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2年4月27日,请于2022年4月27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规法处。

联系人:

罗实军 

联系电话:

028-86719619

电子邮箱:

466274100@qq.com


附件1:

四川省省级科研院所改善科研条件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00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进一步优化省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川科资〔2019〕3号)有关要求,切实改善省级科研院所科研基础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在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推进科研院所改革发展,加强对省级科研院所改善科研条件专项(以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科技厅原预算管理的科研单位(包括已转制的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的房屋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的申报通知发布、论证筛选、计划审定、实施监督和检查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原则: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强化规划约束,立足专项定位及科研工作实际,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切实解决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面临的紧迫、重大需求。

(二)统筹资源,共享共用。强化顶层设计,盘活存量资源,有效控制增量资源,做好与其他资金的统筹衔接,实现开放共享,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强化法人责任,专项资金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防范风险,切实确保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

(四)突出绩效,激励约束。强化绩效意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严格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应。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根据科技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必要的勘察、设计、论证、询价等前期工作,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项目申报。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意义、目标,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等。申报50万元(含)以上维修改造、信息网络建设、单台(套)价格5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购置等,项目单位需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 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的责任主体,要对申报和推荐的项目真实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同时申报其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条 科技厅可采取网络评审、现场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根据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报项目(含预算)进行评估,不再单独开展预算评审。

第八条 科技厅结合项目单位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求,以及项目评估结论,根据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情况和项目轻重缓急程度等因素确定项目安排。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签订项目任务书,严格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程序报财政厅审批后,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提前做好政府采购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下达后即可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单位要开展自评,形成绩效综合评价自评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科技厅。

第十二条 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修购项目进行绩效综合评价验收,项目实施情况、实际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科研用房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高湿、高寒、高海拔等特殊条件下的科研用房及科研辅助设施,可适当放宽使用年限。

(二)水、暖、电、气及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三)直接为科研工作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文献资料(含电子图书等)购置。

(四)利用成熟技术,自主研制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或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

(五)信息网络建设等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厉行节约,用于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材料费、设备或文献购置费、劳务费、燃料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及其他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不能跨年结转使用,年底按财政厅结转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开放职责,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最大限度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共用。相关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对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共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开放共享情况将作为科技厅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每5年对项目资金整体实施效果开展一次综合评估,形成综合评估报告上报科技厅。科技厅根据需要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实施过程须留存图像、视频等必要的佐证资料。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依法接受各级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厅负责解释。川科规〔2019〕8号文件的《四川省省级科研院所设施设备修缮购置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2:

四川省省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68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教〔2021〕203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进一步优化省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川科资〔2019〕3号)有关要求,强化省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稳定支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在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推进科研院所改革发展,培养青年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规范和加强对省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使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述科研院所支持范围固定为基本科研业务费设立初期,预算归口在科技厅的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持方向包括:

(一)由科研院所自主选题开展的科研工作;

(二)所属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

(三)团队建设及年轻人才培养;

(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五)科技基础性工作等其他工作。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包括: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科研院所培育优秀年轻科研人才和团队,为科研院所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提供经费支持。

(二)注重绩效,动态调整。根据院所规模、绩效评价结果等,结合专项资金总额、科研院所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每年对经费进行动态调整。

(三)自主管理、突出重点。基本科研业务费由科研院所自主管理,应当依托科研院所已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优先支持符合科研院所职能定位、有助于实现学科布局与发展规划目标、有利于培育优秀年轻科研人才和团队的选题以及所属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

(四)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科研院所应当充分发挥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业务费内部管理制度,将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技厅负责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申报指南发布,根据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数和45岁以下科研人员数、项目管理绩效等情况,结合年度专项资金总额,采用因素法分配基本科研业务费。

第六条 由科研院所自主确定项目和项目实施方案,报院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备案,科技厅对项目执行、绩效评价开展抽查监督。

第七条 科研院所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科研院所是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使用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履行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立项、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全过程管理职责。

(二)制定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

(三)负责组建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和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估。专家委员会由科研院所负责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以及财务管理专家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可以承担专家委员会职责。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来自行业协会、其他科研院所以及高等院校的专家参加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一般由科研院所负责人担任。专家委员会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调整。

(四)负责开展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主要包括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

(五)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研活动的院所须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科研活动进行科技伦理审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科研院所根据各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申报指南提出的工作任务以及拟自主开展的有关工作,结合科研院所自身发展实际,形成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支持项目实施方案(含预算方案),并确定项目负责人,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审议。

第十条 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负责人应为年龄45周岁以下、在编在职科技人员。已获得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尚未结题的科研人员不能承担新项目。承担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项目负责人可同时申报其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在2/3以上委员到会时对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进行审议,审议组不少于5名专家,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审议意见是科研院所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分配结果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科研院所党委(支部)根据科技厅下达基本科研业务费额度和专家委员会审议意见,确定拟资助项目并在内部公示。

第十三条 科研院所应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科研诚信承诺书。项目任务书应当明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项目组人员、经费预算、考核指标、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十四条 科研院所确定年度立项项目清单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考核指标不变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科研团队,报科研院所备案。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应当在到期后半年内,由科研院所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备案管理。科研院所应当每年度形成上年基本科研业务费执行情况和项目管理情况报告,按要求定期报送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开支范围由科研院所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十九条 科研院所可从基本科研业务费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并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科研院所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奖励经费可用于绩效开支,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能专项核增。

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帐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可以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联合院(所)外单位共同开展研究工作。合作研究经费一般不能拨至科研院所以外单位,确需外拨时应经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签订科研任务合同等。

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结余资金由科研院所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要求统筹安排使用,不再收回。科研院所应当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和科研院所应当加强对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和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科研院所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实施细则,报送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厅负责解释。川科规〔2019〕8号文件的《四川省省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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