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的交通补贴费、差旅费补贴、通讯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是多少?你知道吗?
下面整理汇总如下,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一.广西交通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2018-07-0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区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区公务人员按公务交通补贴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即:
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
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
科级每人每月750元;
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的标准;
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今后,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扣除。
三、我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相关规定的岗位和人员,按照《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参照公务人员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企业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划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两档处理,具体为:
(一)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950元;
(二)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
注: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广西差旅费补助: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 年第 6 号)的相关规定,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广西区内企业的出差人员,出差补助个人所得税规定如下:
1.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差人员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如果没有实报实销而由出差人员全部自行负担的,其取得的市内交通费补助可在每人每天80元的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广西通讯费补贴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1.对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
厅级每人每月240元
处级每人每月180元
科级每人每月130元
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
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原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规定的企业员工每人每月360元的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废止。企业职工通讯补贴有所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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