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项目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公开征求意见(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云南网讯(记者 云仲肖)记者从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为健全完善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相关项目管理制度,规范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项目建设与后期运行管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编制形成《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0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发送至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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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项目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进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规范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项目建设与后期运行管理,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实施方案》、《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实施纲要》、《中央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0年)》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与运行维护项目,包括:专业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项目和普适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建设原则〕 项目按照“行政统筹、规划引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平台、上下联动”的原则开展,逐步推进和完善我省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提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科技化水平。

第四条〔管理环节〕 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环节包括:监测点位选择与踏勘、选点情况复核、项目招投标、设计方案编制与审查、站点建设、项目变更、并网运行、系统培训、项目验收、运行维护、数据分析、信息发布、响应与应急处置、监测站点撤销等。

第五条〔实施方式〕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与质保期内的运行维护,原则上采用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总承包的方式开展(合同另行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总承建单位必须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第六条〔建设标准〕 项目设计方案编制及相关建设标准参照《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技术指南》、《地质灾害专群结合监测预警技术指南》、《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通讯技术要求》、《地质灾害监测通讯协议》、《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数据交换标准》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省自然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省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规划,会同省财政厅申报中央及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支持,下达年度区域建设目标任务。

(二)组织制定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技术标准、技术要求等。

(三)组织开展各州(市)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

(四)项目质保期满后,协调和督促落实监测预警体系运行维护资金。

第八条〔省地调局〕 云南省地质调查局(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作为省级技术支撑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升级改造、应用培训,与国家级平台的融合、数据对接,开展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处理和监测预警阈值技术研究,为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提供技术支撑。

(二)编制省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规划,参与项目设计方案的技术评审,开展设备上线系统审查并开具设备上线证明,参与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

(三)起草项目实施细则、技术标准、技术要求等,组织开展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的研发及成果的转化、推广应用。

(四)协助省自然资源厅开展州(市)、县(市、区)项目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检查及项目建设成效、资金绩效评估、项目运行情况考核等各项工作,为各州(市)、县(市、区)地质灾害监测点建设、运行、维护、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州(市)局〕 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项目的组织实施主体,主要职责:

(一)根据辖区地质灾害隐患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年度州(市)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并组织有关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二)依法依规确定项目的总承建单位,做好项目过程管理,组织项目验收。

(三)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做好项目运行维护,组织完成资产的入账、划拨与移交等管理。

(四)对质保期外自然因素造成的野外监测仪器设备遗失、损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设备及时进行检查、复核,并将此单独作为专项纳入年度监测预警项目运行维护方案。

(五)与气象风险预警相结合,组织制定本辖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响应与处置流程。

第十条〔县级自然局〕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是项目现场运行管护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县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站开展项目踏勘选点工作,为项目实施维护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做好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的相关保障。

(二)在设备资产移交后及时落实管护人员,负责监测仪器设备的日常管护,发现设备遗失、损毁等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三)构建辖区内监测预警站点与群测群防监测相结合的监测预警体系,组织项目总承建单位或运行维护单位驻守技术人员等对监测数据和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做好应急响应和处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建设

第十一条〔制定计划〕 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统筹规划、急重优先、突出重点、逐步实施”的原则,综合论证项目建设的紧迫性、必要性、可行性和成效,在完成实地踏勘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项目实施计划,报省自然资源厅。

县级自然资源局应当组织县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站,对拟申报建设的监测点进行100%的现场踏勘;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组织州(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对拟建的监测点开展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总计划数的30%;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按不低于总计划数的10%比例进行现场抽查。经抽查审核通过后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将其列入当年度的实施计划,并联文上报自然资源部纳入“中央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组织实施〕 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经批准下达的年度实施任务,依法依规选定总承建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并协调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局做好项目实施相关保障工作,确保项目正常开展与后期运行。

第十三条〔设计审查〕 总承建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分别编制普适型或专业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项目设计方案,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组评审通过后,将设计方案按要求上传至“国家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审查通过后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 总承建单位按照复审通过后的设计方案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设计方案确定的工作量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按设计方案实施的工作内容,若变更内容小于总体设计方案的10%,由总承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后实施,并录入信息系统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若变更内容大于等于总体设计方案的10%,由总承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验收组织〕 项目验收分为完工初验与竣工验收两个环节,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

完工初验主要围绕项目主体工程的建设与平台数据获取等方面开展;竣工验收在完工初验的基础上,需将预警响应机制、平台数据稳定性、预警信息处置情况等纳入验收范围。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设备运行及数据传输情况、运行期间预警响应情况、系统应用与培训、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提交验收的资料包括:验收申请、竣工报告、竣工图纸、仪器测试报告、单点预警响应报告、培训总结报告等。

第十六条〔验收条件〕 总承建单位完成各项合同约定的建设任务,仪器数据经测试合格,相关数据接入国家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平台、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平台,总承建单位方可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完工初验申请;总承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按要求落实各项响应与运行机制,至少稳定运行一个汛期并取得省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出具的设备稳定运行证明后,总承建单位方可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验收意见〕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主持验收的部门出具验收意见书并通过信息系统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资产移交〕 项目建成的监测站点、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做好资产入账的基础上,以资产划拨的形式移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局。

第十九条〔资产管护〕 县级自然资源局协调监测站点所在地村委会、村小组安排专人做好监测站点仪器设备的现场管护和巡查,发现设备遗失、损毁等情况,及时上报县级自然资源局进行处置。

监测仪器设备的遗失、损毁或无法正常运行,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总承建单位对类型、数量、原因进行调查、认定。

质保期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由总承建单位进行处置;人为因素造成的按照相关规定报公安部门。

质保期外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将此单独作为专项纳入年度监测预警项目运行维护方案;人为因素造成的按照相关规定报公安部门。

因设备布置合理,成功监测到地质灾害发生、发展,造成设备损坏、损毁、冲毁的,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后,根据隐患点实际情况将其纳入年度监测预警项目运行维护方案或核销。

第二十条〔运行维护〕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响应与处置流程。

总承建单位需履行为期3年的运行维护职责(合同另行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期间要按照预警信息响应与处置流程,开展响应与处置。同时,根据长期连续监测情况不断调整优化预警阈值,定期开展设备巡检和培训,为管护人员提供技术指导,确保监测预警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后期主体〕 总承建单位运行维护期结束后,由县级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落实运行维护技术支撑单位,开展相关运维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核销处置〕 根据长期监测相关数据的研判,对变形、变化不明显的隐患点,由县级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专家进行监测点核销认定,并将核销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六章 信息发布与响应

第二十三条〔预警发布〕 总承建单位负责设置优化预警模型、预警阈值、预警信息。省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指导总承建单位和县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站对监测数据进行实时分析解算,达到预警阈值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到相关人员手机及预警终端设备。

第二十四条〔信息接收〕 预警信息接收对象主要包括: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专职管理干部、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站)技术人员、驻地专业技术人员、乡(镇)分管领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员、其他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及总承建单位相关人员。

预警信息按预警级别分级发送,各级别预警信息接收人员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设定。

第二十五条〔核实响应〕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预警信息分级响应流程。发生红、橙两级预警时,总承建单位必须及时派出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响应,确定为有效预警时,相关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启动应急响应工作。

第七章 督查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进展、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行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跟踪问效〕 针对已建成的监测预警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针对运行维护单位开展运维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处罚〕 建立健全处罚机制,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将其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按照有关要求归集推送至“信用中国(云南)”实施联合惩戒,并将结果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合同服务期内,监测设备大规模故障,严重影响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

(二)合同服务期内,监测设备在线率低于70%,且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及时,或者经整改后仍经常出现设备在线率低于70%;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伪造资料、弄虚作假、虚标设备参数影响监测效果并造成严重后果;

(四)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抢险救灾期间,不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技术支撑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五)建设、运行过程中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

(六)提请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三次验收均未通过;

(七)因设计缺陷,建设和设备质量问题、响应不及时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产权权利〕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所有。云南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参与单位享有署名权,具有获得奖励等权利。

第三十条〔资金管理〕 项目实施及运行维护经费管理,按照国家、省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基于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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