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求《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求《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我省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8〕77号)等文件要求,自2019年起我厅启动实施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为科学规范项目组织实施流程,我厅起草了《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省内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科研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按照附件2格式要求填写,并以单位名义于2020年9月7日前通过本网站提交。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反馈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征集到的意见将不再一一反馈、回复。

附件:

1.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省科技厅

2020年8月27日

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我省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8〕77号)等文件要求,科学、规范管理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瞄准国际科学前沿和战略必争领域,对接国家基础研究重大布局,着眼我省优势特色产业及未来发展关键领域,集成粤港澳地区、国内外等优势创新资源和科研团队,着力实现“从0到1”原创性成果突破,提升我省基础研究源头创新能力和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推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的融通发展。

第三条 重点依托省内优势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龙头骨干企业、科技基础设施、实验室等载体平台,聚焦信息科学、材料科学、资源环境、海洋科学、生命科学、人口健康、工程科学、数理与交叉前沿等重点学科方向,大力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

第四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球视野。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对标国际最优最强最先进,依托重大平台、重点团队组织实施前沿科学研究,深化区域与国际合作,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顶层设计。协同发挥专家集体智慧和政府引导作用,强化战略谋划、系统思维、全面布局,突出目标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坚持“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方式,采取长周期滚动支持。

(三)优势协同。集成优势创新资源和科研精锐力量,联合国内外、粤港澳地区一流合作团队,坚持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培育形成合理人才梯队,促进学科交叉创新发展。

(四)科学评价。贯彻落实国家“三评”改革意见、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等文件精神要求,制定符合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特点和规律的评价标准,尊重科技人才成长规律和科学探索客观规律,营造良好创新文化氛围。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主要采用竞争择优方式,对目标清晰、研究力量相对明确的,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

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项目的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优先发展领域遴选、组织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统筹协调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评估、验收等全过程,择优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承担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专业机构根据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责任书,承担方案编制、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任务书审核评审评价、过程管理、跟踪服务、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承担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资金及其他条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完成项目研发目标并配合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估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的管理、服务和监督等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主管和属地管理优势,协调处理好项目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组织程序 ·

第十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全省基础研究优势单位(团队)进行考察调研,梳理全省基础研究重大情况,制定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方案,提出年度总体目标及重点支持方向,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实施周期、资助强度及申报条件等事项,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3000万元-5000万元/项。项目申报预留时间不少于30天

项目申报分为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阶段,预申报通过的项目再正式申报。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科学问题概述和实施方案要点两部分(以中英文形式),要求凝练重大科学问题,提炼主要研究内容,阐述项目的内容目标、思路方法、团队组织、研究基础、阶段任务、实施条件等。

第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加强组织引导,遴选高水平项目选题和科研团队,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相关要求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交预申报书。项目牵头单位应拥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实力,须承担起项目主要研究任务。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实施项目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且能实质性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受理项目预申报书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进入下列评审完善程序。

(一)专家初审。由省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初步审议,重点审议科学问题的重大紧迫性和组织方案的先进合理性等,形成初步备选项目。

(二)同行评议。由国内外权威专家对初步备选项目开展同行评议,重点评议研究内容的价值意义、原创性、领先性、可行性等并提出优化意见建议,形成优秀备选项目。

(三)凝练优化。对优秀备选项目及时反馈专家意见建议,项目承担单位结合实际,进一步凝练重大科学问题、优化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通知优秀备选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正式的项目申报书和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意义、研究内容、思路方法、预期成果、基础条件、团队组织、时间进度、经费预算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经专业机构形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列评审完善程序。

(一)咨询论证。由高水平专家对项目进行咨询论证,重点对项目的价值意义、原创性、领先性、可行性和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和政策相符性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二)综合评议。由战略咨询专家开展项目综合评议,对项目的总体布局、实施前景、组织方式、资金支持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初步选出拟立项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建议。

(三)方案完善。将专家咨询论证综合评议意见及时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进一步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综合分析专家论证评议结果,审议拟立项项目名单及资金安排,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省科技厅按程序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分配方案(项目经费可分期拨付)并下达项目计划、签订项目任务书;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按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程及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

第十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及负责人应履行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责任,推动项目研究顺利开展,及时报告项目进展和重大事项。项目参与单位、参与人员应积极配合牵头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的组织、协调与督导工作,及时向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汇报研究进展及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进展等情况,并于每年1月15日前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和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情况。专业机构应及时汇总各项目年度总结报告,撰写项目年度完成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专业机构及时跟踪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研究处理相关重大事项,必要时邀请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参与项目的实施管理。

项目启动实施后,专业机构应按要求开展动态评估,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省科技厅根据评估意见,判定是否继续给予资助。对进展良好的项目,按程序办理后续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确有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应报省科技厅审批。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按照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牵头单位应通过阳光政务平台递交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成果佐证材料、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等。专业机构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3个月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主要以现场验收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专家以项目任务书所约定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对项目研究内容完成等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基础研究类项目主要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注重评价代表性成果水平;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主要评价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和应用价值。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一)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不通过。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的,结余财政经费在验收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验收结论为结题或不通过的,项目结余财政经费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

第二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结合实际情况标注“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或作有关说明,英文标注:“GuangdongMajorProjectofBasicandAppliedBasicResearch”。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应落实国家与省级科技报告要求,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成果登记。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应主要由广东省内单位牵头申请,项目成果应优先在广东境内实施转化应用。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项目的总体实施、经费使用及绩效目标等进行监督评估,省审计厅按规定对项目开展相关审计监督。相关政府部门应减少重复检查,实行结果互认。省科技厅按照科研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参与项目资金管理的各类主体进行行为记录和信用评价。加强科研伦理、科技安全等风险防范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 月 日起试行。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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