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

《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中!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市科委对《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前期,在借鉴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并调研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项目承担单位基础上,研究形成《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1年5月26日18:00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至suggestions@stcsm.sh.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23119262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新起草的《办法》里都有哪些内容?

一起来了解下!

原《办法》实施以来,国家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科研诚信、规范评审活动等均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际做法、经验以及存在问题,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与原《办法》(共八章三十八条)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关于“第一章 总则”。简化了对文件依据的表述。

关于“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进一步梳理市科委、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科技领域放管服精神,以及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转型要求,增加市科委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数字化转型,提升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和便捷度,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减负松绑。

关于“第三章 项目申报”。在项目形成方面,明确紧急科技需求的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市科委积极创新项目形成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方式;在指南编制方面,明确指南编制依据、征集意见范围、指南内容等;在申报主体方面,明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以及科研诚信管理要求,对项目负责人实行限项管理,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本市科技计划在研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

关于“第四章 评审立项”。明确应急项目可采用非常规评审立项机制;根据实际项目管理流程,调整部分表述,如将申报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合同的情况,由撤销项目,改为不予立项。

关于“第五章 实施管理”。因科技报告为项目验收材料之一,已在项目承担单位职责中明确应按时提交验收材料,故删除原第十八条关于撰写和提交科技报告的规定;规范项目管理的具体表述,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调整为“进展情况报告”,将提交延期申请的时间由“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调整为“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前”,将“科研信用记录”调整为“科技信用记录”。

关于“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明确验收的范围,为合同约定需要验收的项目,验收方式为综合绩效评价方式;对项目验收时间进行梳理,明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在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完成;因项目终止情形中已明确包含“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满6个月后,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情形,故在验收未通过中删除此类情形;将结余资金处理单独作为一条,明确项目验收结论是未通过或结题的,结余资金应及时按原渠道返还,停止拨付项目尾款。

关于“第七章 监督与评估”。根据科技部19号令要求,在监督和违规处理相关内容中,增加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处理内容;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行政处罚事项,删除通报批评,增加限期整改。

关于“第八章 附则”。增加信息公开的条款,明确项目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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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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