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上海人大官网发布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6号》(以下简称“《公告》”)。
其中,在《公告》公布的第一项规定的第四部分明确提出: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修改,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物业服务费或者”。
这使得原文中“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损 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决定增加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变更为:“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这一改变在近期行业内引起了相关讨论。在更早的时间里,欠交物业费曾被多地命令禁止进入业委会。2016年《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就曾明确指出,拖欠物业费的不能作为业委会候选人和业委会委员;
北京市也曾明确规定:“不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的不能成为业委会委员。”
深圳市也明确规定:“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欠缴物业管理费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累计达三个月以上不能成为业委会委员。”
然而在事实上,此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此曾有过明确的表态。
根据彼时新华报业网的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出审查意见,叫停一些地方颁布的“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的“土政策”,认为这些地方对成立业委会设置门槛,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
“我们审查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参选资格以业主身份为基础。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民事违约行为。地方性法规以此限制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的资格,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全国人大法工委表态如是。
而这也是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以民法典为上位法依据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作出处理的案例。
不过,很多专业人士也对此表示了担心。“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极少数业主个人不缴纳物业费,其实损害的更多是全体业主利益,这样的人加入业委会,是否能对业主权益进行保障需要打个问号。若是对物业服务本身不满而不缴纳物业费,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解决,而对于自身缴纳物业费意愿很弱的极少一部分人来说,他们进入了业委会,很可能让局面进一步僵化,从而陷入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业主的集体利益被进一步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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