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案例分析)

听赫律师说,不同于自然人,其民事权利能力与其年龄、精神状态息息相关,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设立,终于注销。

公司解散有三种方式:自行解散、强制解散、司法判决解散。

自行解散:股东会自己召集开会,只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就可以实现自行解散。

强制解散:行政部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公司解散,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吊销等级证书(慈善法的规定);三是责令关闭,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证券法、烟草专卖法;四是撤销,如证券公司出现法定情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

司法解散,这是今天分享的重点,持有10%以上的股东,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可以向法院提出解散请求。所以不是谁都能提起公司的解散之诉,而且原因只能是“公司经营管理困难”,需要说明的是“公司经营管理困难”≠“公司经营困难”,也就是说不是公司不挣钱,而是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具体是指:(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不召开股东会;(2)股东会持续两年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

解散和清算不能一块提,因为解散不一定意味着一定要清算,清算是解散的下一步程序。法院对解散之诉很重视调解,调解的目标是打破公司经营管理的僵局,所以可以让提起诉讼的股东离开公司,比如协商股份转让、协商公司分立、协商公司减资等,这样公司就可以继续经营,毕竟公司的“生死”与保障就业、维护稳定等关系密切,这也是在破产法中比较重视“重整”程序的原因。

公司确定解散之后,就该进入清算程序了,清算主要目的是清理公司的残值,核算残值的分配方案。清算有两种方式: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自行清算对应的是自行解散,是在相对融洽的氛围下进行的,清算组将清算方案报股东会确认。如果是指定清算,那清算组需要将清算方案报法院确认。另外,清算过程中有三个禁止行为:禁止开展新业务、禁止对特定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禁止违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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