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反海外腐败法FCPA(反海外贿赂法两个主要条款)

反海外腐败法FCPA

反海外腐败法:也叫《反海外贿赂法》简称FCPA(Foreign CorruptPracticesAct),该法于1977年制定,是美国制定的一部单行法。按照字面意思可以直译为“海外腐败行为法”,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最主要的法律。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主要包括两大类条款:反贿赂条款和会计条款。FCPA反海外腐败,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反贿赂条款也当然的是FCPA的核心条款。

1、犯罪主体:《反海外腐败法》可能适用于任何个人、公司、官员、董事、雇员、企业代理人或者任何代表公司行事的股东。如果个人或公司命令、授权或协助他人违反反贿赂条款,该个人或公司将受到惩罚。

2、行贿意图:个人支付或者授权支付贿赂必须要有行贿意图,该支付必须企图导致受贿人为行贿人或其他任何人滥用职权,谋取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反海外腐败法》并不要求行贿行为的目的得逞,提供或者承诺行贿即构成违法行为。

3、行贿方式:《反海外腐败法》禁止支付、提供、承诺支付或授权第三方支付或提供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事物。

4、行贿对象:《反海外腐败法》仅覆盖针对外国官员、政党、党务工作者或者任何外国政府职位候选人的行贿行为。

美国长臂管辖中的致命武器是《反海外腐败法》,其中规定:如果有外国人或外国公司,“直接或通过中介”向外国行贿,只要这笔支付发生在美国领土,该法律就可以管辖。根据美国司法部的司法解释,在某些情况下,该法律可以扩展到外国行贿方。美国金融产业发达,跨国商业支付难免不经过美国的银行及其遍布全球的金融基础设施。且如果行贿方使用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金融工具,也难免不经过华尔街及其衍生机构。这些金融设施与机构当然是美国领土。这就让美国司法部可以把触手伸得很长,援引其国内法,就能把地球管起来。

不过这里有两点需要特别指出:一是反贿赂条款管的是行贿行为而非受贿;二是反贿赂条款管的是向外国公职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或视同为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而非商业贿赂。

1、谁受管辖

(1) 国内实体(Domestic Concerns),包括:

A. 美国公民、国民、居民。

B. 依据美国法律成立或主营业地位于美国的公司、合伙、联营、股份公司、商事信托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等。

C. 代表该等公司和组织行为的股东、董事、管理人员、雇员及代理人等。

B和C,可以理解美国公司和组成或代表美国公司的个人。

(2) 发行人,指的是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2章项下发行股票的公司或依据第15(d)条须向证交会提交年报或其他报告的公司。包括:

A. 任何在美国证券交易所,包括纽交所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任何在场外市场直接交易并须提交周期报告的公司。

B. 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管理人员、雇员及代理人等。

需要注意的是,发行人不一定是美国公司,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也可以成为发行人,从而受到FCPA的管辖。

(3) 在美国领土内从事海外贿赂行为的外国人。

所有在美国领土范围内直接或通过代理从事海外行贿行为的外国个人或实体,以及代表该等个人或实体行为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股东,均受FCPA反贿赂条款的管辖。

2、向谁行贿

FCPA反贿赂条款禁止的行贿对象是外国公职人员。主要包括:

(1) 外国政府工作人员、外国政党或外国政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或候选人。

(2) 外国政府职能部门、组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3) 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

(4) 代表外国政府、政府部门、代理机构、国际组织等行使公共职能的人员。

FCPA需要探讨的内容还有很多,也是目前比较重要的一项合规法律。中国本土企业的成功很多都依赖于擦边球或者潜规则,但企业在与外资合作或者走出国门谋求海外利益之时,需要好好研究FCPA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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