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罚款"及适用。
大家好,施工合同中是否约定有大量的罚款或者是罚金的条款?您是否在工程价款结算的过程中遭遇到了发包方扣减大量的罚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罚款"一词比较常见。比如工程没有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约定工程逾期了,工程质量没有达标,施工文明措施不到位,擅自更换项目经理、转包或违法分包,发生工伤事故等情况,约定罚款,甚至约定农民工索要工资上访闹事也要罚款等。
今天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首先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只能由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创设,因此有权罚款的机关只能是行政执法部门。我国《行政处罚法》还对有权作出罚款处罚的机关,以及罚款的限额和罚款的程序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作为工程合同的发包方自身是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的,从法律上来讲,发包方无权对承包方进行行政法意义上的罚款。
·其次,发包方虽然无权罚款,但发包方有权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必要时,发包方可以在应付工程款中相应扣减,不可否认罚款或处罚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让发包方的监督管理变得更加主动,对承包方的施工起起到了一定程度的监督和震慑作用。
罚款的约定本质上属于合同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所以在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情况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罚款一般是有效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等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理。
比如如果你约定即使发包方工程款支付不到位,承包方仍然需要承担保证农民工不信访的合同义务,否则发包方可以对承包方进行罚款等,这样的约定很可能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再者如果施工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无效,罚款或处罚的条款属于违约条款,一般当然失去法律约束力。如果施工方已经签收了罚款单,通常有可能视为双方就扣减工程款事宜达成了合意。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影响罚款单的法律效力。最后您的罚款单还必须符合实体和程序的要求方可适用。
如果发包方单方开具罚款单没有送达给承包人,那么该罚款单就是一张"白条",施工方不予认可,有可能空开而无法律约束力。当然您的罚款单基本职能在于填补损失兼具惩罚性的职能,必须要有充分的事实、合同或法律依据,且罚款的数额与损失金额应当具有相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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