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洪斌
1 漂流旅游业内涵与特点
漂流旅游是指漂流经营企业组织游客乘坐无机械动力的船只、竹排、木筏、皮筏、橡皮艇等漂流载体,依靠水流动力和人力,在有一定落差和流速的特定航道进行的旅游活动。漂流旅游属于特种旅游活动,具有刺激性、娱乐性、挑战性和危险性。漂流曾是人类一种原始的涉水方式,最初起源于爱斯基摩人的皮船和中国的竹木筏。漂流成为一项真正的户外运动,是在二战之后才开始发展的。在我国漂流旅游项目则是从1986年5月张家界茅岩河景区漂流开始的。目前全国大大小小的漂流企业有1000多家,成为年接待游客超过数千万的大众旅游产品。
竹筏漂流
2 我国漂流旅游业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漂流企业几乎全是由私营企业开发经营,投入少,门槛低,以致良莠不齐,乱象丛生。目前漂流旅游项目可概括为四个“没”:没标准、没验收、没审批、没监管。只要办个工商营业执照,就可以开门经营。漂流行业在资源开发、景区规划、规范管理方面存在很多值得改进和探讨的地方,比如服务设施不到位,服务流程不规范;随意修筑拦河坝造成生态灾难,河水水质遭到污染;缺乏应急预案,漂流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究其根本原因是国家法定漂流旅游标准缺失,漂流河道坡度、水量、落差、水质等技术参数都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受利益驱动盲目跟风,在根本不适合漂流的地方勉强上项目,造成一地多漂、一河多漂,同质化竞争严重,缺乏独特的卖点,不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也会对漂流旅游整个行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目前,漂流旅游行业在国家失范的大环境下,所能参照的依据只有国家旅游局1998年5月1日实施的《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2002年8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2006年5月1日实施的《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三项法规性文件和2005年6月1日实施、归口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1部分:漂流场所》(GB19079.11-2005)一项国家标准。这些法规或标准分属不同部门,造成漂流企业身份不明,归属混乱,旅游、航运、交通、水利、海事、体育局多头管理,结果是无人主管,政出多门,监管不力。
到现在为止,全国各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也仅出台了几项地方性标准和一批以办法、规定、通知等公文形式发布的法规性文件。其中,浙江省2004年实施的《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规范》(DB33/ 475—2004)是国内第一部关于漂流的省级地方标准,对加强浙江省漂流旅游的安全管理,提高漂流旅游的服务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国内其他省份制定漂流旅游地方标准起到了引领和借鉴作用。九年来,漂流工具、漂流方式、漂流理念等都已发生了巨大变化,《规范》无论在文本上还是技术上早已不能适应漂流企业的现状,亟须修订。
2.1 现标准引用的文件已经废止或修订
现标准引用的GB 2894—1996《安全标志》已经被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所取代;GB/T 10001.1—200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 1 部分:通用符号》和GB/T 10001.2—200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 2 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已被修订为:GB/T 10001.1—2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和GB/T 10001.2—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GB/T 19004.2—1994《 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第二部分:服务指南(idt lSO 9004.2:1991)》也已经被 GB/T 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GB/T19036—2009《质量管理体系GB/T 19001在中小型组织中的应用指南》所取代。由于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变化,必然要求漂流标准做相应修订。
皮筏漂流
2.2 现标准文字表述不严谨
现标准在定义“漂流活动”时存在缺陷,一是漂流工具没有包括皮筏,二是没有强调漂流活动是“依靠水流动力和人力,在有一定落差和流速的特定航道”进行的旅游活动。另外,对漂流航道、安全员、漂流设施等关键词都缺乏明确定义。
2.3 现标准技术上存在缺陷
现标准没有明确漂流活动的主管部门,对漂流景区的选址、硬件设施和服务流程也没有明确规范,职能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监管。漂流技术指标只有定性表述,缺乏定量标准。如没有规定漂流活动最低投资门槛,以至漂流项目遍地开花;主管部门五花八门,造成无序竞争,甚至到了“有水即漂,无水也漂”的失控状态。漂流产品存在严重同质化,缺少特色,设施设备不齐全,难以为游客提供满意的标准化服务;漂流工具的检验标准,救生衣、救生圈、漂流使用的头盔、漂流工和安全员的资格认定等都没有明确相关的国家标准。漂流航道的总长度、宽度、曲率半径、陡坎落差和水质情况等技术指标也都没有定量规定。现标准关键技术指标上的缺失,使得漂流项目进入门槛几乎为零,从而使漂流旅游项目存在先天的安全隐患。
2.4 漂流企业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漂流企业领导安全意识淡薄,很少设置专职安全部门,安全员配备不达标,漂流工和安全员不能按时得到培训。为了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恶劣天气强行营业;旺季引进大量临时人员,不具备岗位资格,缺乏系统培训,服务操作不规范,加上不顾游客容量限制,漂流设备和配套设施缺乏,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景区不能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游客安全得不到保障,甚至出现游客死亡事故,必然影响游客满意率和企业的社会效益。
落差漂流
3 我国漂流旅游业发展路径
2012年7月杭州举办的全国漂流高峰论坛,首次推出引领漂流行业潮流的《双溪宣言》,呼吁整个行业共同致力于“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漂流标准,推进制度创新,改变漂流企业“短平快”、“小差弱”的现状,建立质量保障体系,确保漂流旅游项目的安全性,打造良性的竞争环境和规范的漂流市场。
3.1 制订漂流国家标准。修订现标准中已经不适应漂流活动现状的定义和文字表述,尤其是现标准技术上存在的缺陷应作重点修订,明确规定场地设施建设、漂流装备与技术指标,漂流工具的检验标准,救生衣、救生圈、漂流使用的头盔,漂流工和安全员的资格认定,漂流航道的总长度、宽度、曲率半径、陡坎落差和水质情况等,给予科学而详细的定量规定,尽快制定漂流国家标准。
3.2 服务质量标准化。漂流企业应重视标准化工作,强化员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狠抓服务规范的覆盖率和达标率,让员工牢记规范服务意识,企业才能真正获得最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漂流企业还应加强行业自律,重视安全保障及水环境问题,充分认识到安全没有保障,就会被市场淘汰,严格自觉执行各级标准,更好地为游客服务。
3.3 明确行业监管。明确漂流企业归口主管部门,职能部门须进行有效监管,提高“门槛”,严格准入,对正在经营的漂流企业统一管理,重点检查漂流企业持证上岗环节,通过漂流企业星级评定工程,扩大漂流标准实施范围和覆盖率,形成完善的漂流旅游标准化产品体系和服务体系,引导漂流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从市场化、产业化高度去规范漂流经营管理,营造更加规范有序的旅游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和旅游企业积极参与漂流旅游标准化建设。
3.4 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开展漂流旅游标准化人才培养工程,加大漂流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宣贯力度,使更多漂流企业和从业人员主动参与各项标准的实施工作。以旅游、质监和主管部门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为骨干的培训网络,多渠道开展漂流旅游服务标准化人才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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