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警务督察效能?实际上是指警务督察部门的督察理念、督察方式方法以及工作质效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于警务督察工作实践的最终表现。而如何提升警务督察效能已经成为当前进一步深化公安改革中督察方面最重要的研究课题。要全面提升警务督察效能,就必须进一步完善督察工作机制,结合当前基层公安督察工作实际,多措并举、综合施力,倡导并推行以信息技术为主导、以资源整合为推手、以主动防御为重点、以增强职能为目标的新型督察模式,使督察工作由过去的被动式、处置型、事后督察向主动式、预警型、事前事中督察方式转变。
一、神木县公安局当前警务督察工作现状
近年来,神木县公安局警务督察部门立足队伍管理实际,大胆探索、努力创新,坚持“立足教育、强化监督、着眼防范”指导思想,充分发挥“督促、查纠、服务、保障”职能作用,为全县公安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创新 发展,锻造坚强有力的队伍建设“助推器”。县局党委多次召开会议专题听取警务督察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致力锻造坚强有力的队伍建设“助推器”。一是充实督察力量。由局长兼任督察长,提升督察工作权威,督察工作直接向督察长负责;在警力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县局进一步充实专职督察队伍;同时,在大柳塔分局、交管大队以及巡特警大队三个大警种成立督察中队,负责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开展督察。二是提升处置权限。先后出资为督察队伍配齐配足了督察车辆和数码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专用器材。多次在全县公安工作会议上强调督察的工作性质,要求督察以超常规的模式、超常规的力度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民警必须自觉服从、接受督察。三是促进督察成果转化。将督察结果直接纳入对各警种、部门的全年目标绩效考评,以督察促考评、以考评促落实,把绩效考评的目标导向、工作调控功能与警务督察的实地查纠、效果检验功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职能互补、警种协调、工作联动、衔接紧密的督考联动工作机制,使督察效能得到明显提升。
(二)常态 战时,倒逼各项工作措施迅速贯彻落实到位。警务督察部门始终围绕县局党委的决策部署,瞄准关键环节,聚焦重点领域,倒逼各项工作措施迅速贯彻落实到位。一是工作目标定位明确。始终把推动县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置于首要位置,对各项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部署开展“常态+战时”式督察,以强有力的督察倒逼各项安排部署见到实效,确保警务督察督到点子上、查到要害上、抓到落实上。二是督察方式交叉叠加。采取突击检查、暗访督察、巡回督察、网上督察等交叉叠加的督察方式,对不同警种、部门的工作进行督察,及时督导工作进展,发现和整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战时,县局党委班子成员带领政工、纪检、督察、法制、后勤等相关部门人员分组深入一线,既当督战员又当战斗员,以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为目标,通过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工作方案和实地查看、现场走访、调阅数据等多种方式方法,坚持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现场反馈、第一时间督促整改。三是察纠帮扶相结合。督察人员既当“啄木鸟”,也当“帮教员”,每到一处,督察人员围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讲明工作标准、要求,手把手传授相关业务知识和工作方法,向民警重申纪律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同时,认真听取基层民警意见建议,了解存在的困难的问题,向县局党委反馈,及时帮助解决。四是督察重点持续有效。持续对网上追逃、取保候审、执法检查等公安执法重点环节开展深度督察,有效提升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问责 维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始终坚持民意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依法、及时、高效、规范办理核查各类举报投诉。一是制定出台文件规范。先后出台了《神木县公安局警务督察部门办理举报投诉事项工作规范》《神木县公安局视频督察工作规范》等制度规定,全面加强举报投诉核查处置工作。以行政执法程序为切入点,对“窗口”单位和一线所队重点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认真查纠。以群众投诉为重要线索来源,有针对性的实施监督,通过责任倒查,从中查纠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随意执法、粗暴执法、徇私枉法、侵犯群众利益等违法办案问题,严肃警纪,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一些影响大、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案件,开展随案督察。同时,抓住刑事执法、行政执法过程中易出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有重点的进行随机抽查。二是强化联动机制。为进一步拓宽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警务督察部门全天候第一时间受理8399053等内部电话举报,加强与110指挥调度科的协作联动,探索警务调查工作新机制。对正在发生的民警违法违纪行为快速出警、依法处置,对群众的举报投诉认真核查、及时反馈,坚持“事实不查清不放过、原因不查明不放过、问题不整改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实现了投诉案件的快查快办和案件核查的“零信访”。三是着力改善民警执法环境。督察部门不断加大现场维权力度,依法查处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案(事)件,着力改善民警执法环境。仅2016年就办理维权案件5件,办结5件,结案率为100%,行政拘留8人,刑事拘留1人。
2016年以来,该局警务督察部门派出督察警力240余人次,发现问题60余项,当场整改44起,责令整改6起,签发督察建议书16次;开展网上巡查960余小时,发现问题110余件次,提出建议及责令执行30件次;受理办结检举控告案件59件,查处违纪民警19人。在预防和制止警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政令畅通,密切警民关系,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
但是整体来看,督察工作中仍然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如当前的警务督察工作虽然形成了一套机制,从实际效果看,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特别是与日趋繁重的警务督察工作配套不紧密、结合不完整、衔接不严密等;在督察过程中,只注重问题的查处,而忽视隐形苗头的防范;只注重实体性的监督,而忽视程序性的监督等。
二、当前制约警务督察工作效能发挥的原因分析
从当前的警务督察实际工作情况来看,警务督察部门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的同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诸如监督意识、职能定位、资源利用、督察效率等多方面的问题,且随着近年来警务督察工作任务的日益繁重、工作压力日益增大,对进一步提升警务督察工作效能都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警务督察效能的发挥。
(一)不同程度地对警务督察工作存在认识偏差。督察工作是一项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督促制度,同时也是一种直观、系统、全面了解和掌握基层单位真实情况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但部分民警认识上还存在很大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基层民警对督察工作缺乏正确认识。狭义地理解为督察是对个人行为的苛刻约束,在某种程度上偏执地将督察监督等同于“不信任、过不去、找毛病”,对督察工作有抵触情绪。二是督察民警对督察工作认识片面和存在顾虑。在实际工作中,督察人员对督察工作的查纠、服务、防范、协调作用认识较为模糊,狭隘地认为督察就是对民警个人行为的严格约束,忽略了警务督察对公安大局的服务和对同志战友的关爱;同时害怕因督察工作得罪人,进而影响自己的民主评测票数,影响自己的前途,因此在工作中停滞不前,疲于应付,充当“老好人”,失去原则立场,致使督察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三是督察人员对自身素质要求不高。当前督察工作要求督察人员在督察过程中要“懂查、善查、敢查”,要会总结分析,要有自己的是非判断,要有自己的原则立场,要有自己的业务建议,而有些民警竟将督察部门当做清闲养老地方,不予学习,不思进取。因此,在实际督察工作中,往往受工作经验不足、自身业务能力有限、发现和总结能力不强以及对督察工作认识不深等种种因素所限,无论是发现问题还是处理问题还缺乏分析意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存在片面性,一味地强调查纠而忽略指导,过于看重表象而忽略实质问题的现象,不能更好地服务基层、推动落实而被基层单位看轻。
(二)职责权利定位模糊,协调能力有待提高。实际工作中,督察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间的关系处理不当最容易对督察效能产生微妙的影响。各职能部门在保证公安机关政令警令畅通方面都承担着各自的工作责任,但由于机制落后等多方面原因,不同程度地减弱了职能作用的发挥。比如,对 基层发现或提出的实际工作问题需要解答或解决时,督察部门被动出面难于应付和解决此类问题,有时显得力不从心或越俎代庖,甚至间接造成了职能部门与督察部门的工作隔阂,不利于业务工作的后续推进。
(三)督察效能转化不足,关联应用有待加强。为了突破传统督察手段的局限性,警务督察部门在现有的督察警力资源基础上,依托信息和技术支持,逐步向信息化督察延伸触角,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做法。比如在基层一线单位广泛使用执法记录仪,比如整合执法办案场所的音频、视频监控接入督察监控系统等。但在快速推进的同时,逐渐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阻碍了整体效能的提升,比如督察信息如何转化为督察效能等。比如,一些督察民警往往只是会简单地使用计算机代替手工劳动,不能有效推动警务督察模式的改革;在实际工作中,督察信息化大多只停留在口头上,很多督察资源处于闲置状态,整体功能依然处于较低层次;在日常现场督察工作中,督察人员往往以口头语言记录的督察记录和报告,其中的信息数据大多是被孤立的,未能及时进行有效的梳理整合进而开展深层次的信息化处理,致使宝贵的督察信息资源闲置浪费;对于发现的问题一般要求整改,而对整改成效的好坏不作进一步跟进督察或指导,致使督察效能无法得到跨越式的提升。
(四)预警防控能力不足,督察效果有待提高。目前由于各级警务督察部门警力有限,且疏于对警务督察信息的收集分析与研判,对于队伍和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洞察不深不细,预警防范措施滞后跟不上,对事前、事中预警防范督察不到位,从而影响和制约了职能优势的充分发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督察工作的预判性较弱。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掌握,有效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新方法的前瞻性欠佳;二是督察工作主动性较差。工作触角不能主动前移,致使部分警务活动督察环节介入滞后,事前检查和事中监督不能贯彻始终;三是督察工作的预警性不强。发现问题后往往“一对一”简单处理,不善于运用“1 1>2”的工作思路,将发现的问题进行整合后分类处理,以便从中找出问题发生的规律与根源所在,结合实际进行分析预警,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如何提升警务督察工作效能的对策研究
警务督察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事后的监督和查处上,更要做到防微杜渐,抓小、抓早、抓苗头,进而从把握民警心理、发现问题规律、查找问题症结、预防工作偏差等角度出发,通过谈心、教育、调研以及学习讨论等人性化方式进行解决,使民警得到警示、受到教育,减少民警的抵触情绪,提高民警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总之,警务督察工作不是为了“故意找茬”,而是基于关爱民警,帮助民警提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也不是为了“挑毛病”,而是出于善意提醒,避免 问题扩大;更不是“刻意刁难”,而是坚持工作原则,为了服务和保障大局。下面笔者就结合工作实际,如何进一步提升警务督察工作效能作一简单探讨。
(一)转变错误认识,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任何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领导的支持和重视,警务督察工作更是如此。如果没有党委领导为督察工作撑腰壮胆的话,不但会影响督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而且会导致督察工作无法开展的被动局面。 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犹如赐予警务督察部门的 “尚方宝剑”,所以,局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重视、支持和关心督察工作,担当公安督察的坚强后盾。一是要充分认识督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教育学习,使广大民警理解、支持和配合督察工作,为公安督察全方位履行职责,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要关心督察人员,消除思想顾虑。局领导要转变思想,对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原则、尽忠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为督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警要积极给予奖励,对表现有组织领导才能的要按照“优进高出”的原则予以提拔重用;对生活、工作上有特殊困难需要组织照顾的,一定要热情给予帮助;坚决防止因督察工作得罪人而遭打击报复的现象发生,全面消除督察人员的后顾之忧,做到督察对局长(督察长)负责、局长(督察长)对督察人员负责。三是要提高督察部门地位,树立督察工作权威。党委领导要大力支持警务督察部门严格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独立行使职权,进一步增强督察工作的影响力,帮助排除各种干扰,扫清各种工作障碍,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准确界定职责,有机配合,明确分工。对于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首先要准确界定职责根源所在,做到督察工作有理有据。在很多工作任务中,督察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关系,积极关注职能部门工作部署与进展情况,适时确定警务督察工作的重点、方法和步骤,通过检查督促,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有理有据的观点和建议,从而达到督察推动工作落实的目标。因此,督察部门要在保证督察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分清主次,适时做好“主角”和“配角”,在界定主体职责的同时,对涉及职能部门的责任事项,既要及时提请上级领导予以关注,及时纠正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更要在工作中及时提醒、建议负有主体职责的部门切实履职、落实责任。
(三)强化实战应用,整合资源,创新督察。通过督察信息资源整合、优化,实现传统化督察向信息化集成督察转变,强化警务督察部门信息应用的能力是督察创新的必经之路。一要谋措施,强应用。要纵观全局,统筹规划,着力解决信息资源应用问题,紧紧围绕信息服务实战的重心,调整思路,拓宽途径,想方设法找信息、搜情报,千方百计谋措施、强应用。 二要谋创新,强实战。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网上监督实践,及时梳理发展变化的监督需求,不断修正现有的各类督察信息化应用规范,以服务实战为第一要点,兼容并包,使信息“为我所用”。三要广思路,激活力。在实际督察工作中,不是督察部门单打独斗,还要充分发挥基层单位监督主体的职能作用,既要善于听取基层的意见和建议,还要支持和鼓励基层开展信息化督察,及时提炼和推广应用典型,激发信息化应用活力,形成上下联动、优势互补的督察信息化应用新格局。四要精业务,求实效。新型督察工作对督察民警提出来更高要求,因此督察人员必须要善于主动学习,勤于钻研业务。同时,省市县各级督察机关要加强对基层督察民警的专业培训,力求手段新、渠道多、范围广、成效显,突出重点,集中攻坚,灵活施训,考学结合;要做到领导带头学、系统教着学、民警主动学,边实践边学习,这样才能在实战中拿出专业能力和精细举措,才能不断提高督察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应用网上督察的实战能力。
(四)创新工作机制,注重预防,助推提升。着重从预警防范、职能作用以及力量整合三方面发力,进一步创新机制、强化防范,明确职责,提升督察效能。一是完善责任逐级追究机制,强化督察推动落实职能。进一步完善权责体系,做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要求明确,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明确,做到每一项任务、每一个节点、每个环节都有人负责,还要明确责任连带,让每个民警了解知晓,使得压力逐级传递,确保目标的最终实现,保证任务分工明确。同时,坚持“治警必先治长,治长务必从严”的工作原则,转变思维,强化职能,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作部署、工作推动以及带头表率等方面的督导检查, 对于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刚性追责,推动领导干部层层带动、层层落实,切实提高全局民警的执行力。二是完善督察信息研判机制,发挥督察预警防范效能。树立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督察的工作思路,及时、真实、全面地收集和掌握基层单位的工作信息,健全督察信息研判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预警防范督察。对于苗头性问题要提醒警示在前,对于倾向性问题要引导防范在前,对于重点突出问题要集中整改在前,改变过去事后监督、事后查处、事后纠违的做法。三是完善“大督察” 联合督导机制,提升督察资源整合质效。坚持“各司其职、互有侧重、协作联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理顺与政工、纪检、指挥、后勤、法制等部门的工作关系,注重找到工作中的最佳结合点,积极完善督察组织协调功能,优化联动协作机制,有效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和监督力量,最大程度提升整合质效,确保在队伍管理上形成共识。进一步固化集中交叉督察新工作模式,积极建立督察人员人才库,积极抽调全市乃至全省公安机关的各警种、各部门的骨干民警开展集中交叉督察,一方面解决督察警力有限的实际困难,整合督察资源,降低督察成本,提高督察效能;另一方面还可以边督察边学习,借鉴兄弟单位之经验,弥补本单位之不足,促进全市及全省督察工作跨越式发展,强力打造开放式、集约型、高效能的公安警务督察队伍。(尚艳飞)
(作者单位:神木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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