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施工合同履约及风险防范
一、施工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1.合同管理内容
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评审、合同订立、合同实施计划、合同实施控制、合同管理总结。
2.施工承包合同
(1)施工合同文本
一般都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组成。除合同文本外,合同文件一般还包括: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有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
图纸、工程量清单、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
(3)合同中的承包人(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2)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要求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的,书面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2)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组织分包人参加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衣给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4)为分包人提供施工所要求的场地和通道等。
5)负责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施工人员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3)专业工程分包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2)分包人须服从发包人下达的或发包人转发监理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发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越过发包人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风险主要表现形式及防范
1.合同风险防范要点
(1)规范合同行为,诚信守法。
(2)加强合同评审评估、管控。
(3)加强索赔管理。以合同为依据,用索赔和反索赔来弥补或减少损失。
(4)管控、转移、规避、消减风险。
四、国际机电工程项目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1.项目所处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政治风险防范
(2)市场和收益风险防范
(3)财经风险防范
(4)法律风险防范
(5)不可抗力风险防范
2.项目实施中自身风险防范措施
(1)建设风险防范
(2)营运风险防范
(3)技术风险防范
(4)管理风险防范
1H420032总包与分包合同的实施
一、合同交底
1.组织分包单位与项目有关人员进行交底;学习、分析合同条文;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规定和程序;了解合同双方的责任和工作范围、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2.将各项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人员或分包单位,明确工作要目标。
三、合同控制
3.合同实施的偏差处理。根据合同实施偏差的分析报告,确定应该采取的调整措施。调整措施可以分为: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
四、工程分包单位管理
1.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及分包工程的施工管理,应从施工准备、进场施工、工序交验、竣工验收、工程保修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工程款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2.总承包单位应派代表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对分包工程施工进行有效控制和记录,保证分包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满足工程要求,保证分包合同的正常履行,保证总承包单位的利益和信誉。
3.分包单位工作中的停检点应在自检合格的前提下,由总包单位检查合格后报请监理(业主代表)进行检查。分包单位对开工,关键工序交验、竣工验收等过程经自行检验合格后,均应事先通知总承包单位组织预验收经认可后由总承包单位通知业主组织检查验收。
4.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检查、审核分包单位提交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统计报表、工程素支付申请、隐蔽工程验收报告和竣工交验报告等文件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批复。
5.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总包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1H420033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合同变更的分类与成立条件
1.合同变更分类
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
2.合同变更的成立条件
(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合同当事人的变化等。
设计变更要包括更改有关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等。
3.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4.合同变更定价的原则及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变更定价按以下情况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子目的,按照相同子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规定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子目及类似子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的规定日期内,向监理提交变更调价申请。监理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调价申请后的规定日期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对变更调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调价申请后的规定日期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调价申请
(5)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二、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合同的终止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因履行完毕而终止;因解除而终止;因抵销而终止;合同因提存而终止;合同因免除债务而终止:合同因混同而终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合同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2)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H420034施工索赔的类型与实施
一、索赔的起因与分类
1.索赔的起因
(1)合同当事方违约,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
(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3)合同变更;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的变化等。
(4)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气候条件、地震、疫情、洪水,战争状态等。
2.索赔的分类
(1)按照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工期索赔,一般指承包人向业主或者分包人向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费用索赠即要求补偿经济损失,调整合同价格。
二、承包人向发包人提起的索赔
1.承包人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对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造成了损失。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原因造成了损失。
2.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形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三、施工索赔的几个关键环节
在进行施工索赔时要注意如下环节:
1.提出索赔意向书
(1)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监理工程师、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
(2)索赔意向书送交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要及时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有现场工程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和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3)辨别何种原因导致索赔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4.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1)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形成正式文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2)承包人的正式索赔文件有:索赔申请表、批复的索赔意向书、编制说明、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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