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领导必须对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的环境、生产设备等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认真地开展“五查”(即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查措施)活动,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

1)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领导,为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全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具体督促和推动安全生产检查的工作。

2)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每年12次,每月一次。另外每年四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公司级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员工则应坚持班前、班中和班后安全检查。

3)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负责铲车、气瓶等特种设备装备的检查,包括主体设备的安全附件配电柜及临时性电气设备的检查;负责消防器材、设施的检查;对重点安全部位定期安全检查。同时检查各岗位劳动纪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遵守和防护用品的正确穿戴。

4)公司对员工,尤其是新进公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员工的岗位教育、施工教育。

5)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专业性检查与群众性检查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查边改,及时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

6)根据季节特点和专项治理,由公司另行组织检查。

2.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是使职工掌握安全技术知识,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提高防范意识,防止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保证公司员工生产和安全的基础。

1)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经验的交流,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2)员工安全教育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和遵章守纪的教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学习教育。

3)对新员工、实习人员(含委培人员)、临时性用工以及变换工种、长病假员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和“变工”、“复工”教育。

①公司级教育:招收的新员工,首先由生产部长或负责安全技术工作职能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内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制度,公司概况和历年工伤事故教训以及重点要害部位、防火防爆部位等。

②班级教育:新员工分配到工段后,由工段长或安全员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教育;讲解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艺规程、设备性能和特点、安全装置及常见故障的排除等。

4)特殊工种(指电工、厂内车辆驾驶员等)人员需经主管部门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

5)员工的安全教育。由各班组利用公司规定时间,结合生产实际,进行群众性安全教育。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总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鼓励公司全体员工积极参与,为保障安全生产献计献策、创造革新,消除隐患、抢险救灾,公司设立安全专项奖,用于奖励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同时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遭受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1)安全生产各级责任制是经济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必须把责任制与经济效益挂钩,坚决实行“一票否决权”。

2)对安全生产作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只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年终给予一次性表彰。

①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

②在抢险救灾中,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免受损失或少损失的有关人员。

③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中,有创新、发明并获得卓著成绩者。

④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且已取得突出成绩者。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①发生重大未遂和其他种类事故,不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②发生轻重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及责任者。

③发生重伤或千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主要责任者责任者及所在工段领导。

④发生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事故的责任者取消全年评奖资格,并给予适当的处分。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①没有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忽视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而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的。

②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的。

③对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设备、设施(含安全装置不齐全),不采取措施而发生事故的。

④发生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不采取防范措施。

⑤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发生各类事故的。

5)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①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伤亡事故的。

②发现事故苗头不及时报告,又不采取任何措施导致发生各类事故的。

③违反工艺纪律、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或擅自开机,损坏或擅自拆除安全装置而发生事故的。

④不按规定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用具而发生事故的。

6)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人员加重处罚:

①发生工伤事故瞒报、虚报或拖延不报的。

②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虚报作假、刁难、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③未认真吸取教训,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重复事故的。

7)重大、恶性事故,后果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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