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规章制度(社会团体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社会团体各项规章制度参考文本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为加强全省性经济社团规范管理和运作,进一步推进社团法人治理体系建设,健全社团内部规章制度,全面提升社团办会能力,结合经济社团实际,我会编撰了《社会团体各项规章制度参考文本》,内容共分为:从业人员基本要求、会议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秘书处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会费缴交和管理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文秘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支持党建和反腐败工作制度、行业自律制度、开展合作活动制度,共13个部分,内容已基本涵盖社团评估指标体系要求。

参考文本为内部资料,请妥善保管。

目 录

1、经济社团从业人员基本要求…………………………………………(3)

2、社会团体会议制度……………………………………………………(5)

3、社会团体人力资源管理制度…………………………………………(12)

4、社会团体秘书处岗位责任制度……………………………………(17)

5、社会团体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21)

6、社会团体会费缴交和管理制度……………………………………(26)

7、社会团体会员管理制度………………………………………………(30)

8、社会团体文秘管理制度……………………………………………(35)

9、社会团体信息管理制度……………………………………………(40)

10、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49)

11、社会团体支持党建和反腐败工作制度……………………………(55)

12、社会团体行业自律制度……………………………………………(60)

13、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制度………………………………………(63)

经济社团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

二、热爱社团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饱满的精神状态和工作热情,恪尽职守,胜任本职工作,圆满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熟悉社团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社团各项业务和操作流程,依法依规办事,自觉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四、熟悉本行业、本社团和会员情况,积极做好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政府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岗位性质和特点,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五、认真学习社团业务知识,努力学习和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水平,提高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六、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专长,为本社团建设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当好领导参谋。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技巧,与同事团结合作好。

七、顾全大局,以本团体利益为重,自觉维护本团体形象,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事业心,有较强的执行力,工作不推诿、不怠慢,不弄虚作假,不擅自主张,勇于担当,独立工作能力强。

八、言行举止文明、待人诚恳谦逊,具有良好的形象和工作习惯。为人正派,礼貌待人,团结互助,乐善好施,努力做一个有思想、有情操、有责任心的现代社会组织从业人员。

×××协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为,保障会员利益,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议,是指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条 本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章程规定人数并履行章程规定程序后,依法作出的会议决议、决定方有效。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任务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会费缴交和管理办法;

(六)决定终止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由全体单位会员代表和全体个人会员组成,每个单位会员派一名代表出席,个别单位会员有两个理事的可增派一名代表。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前由本会秘书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对出席人数进行统计,并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应在大会开始时通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和到会人数。

第六条 社团换届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名称为福建省×××协会第×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届第一次理事会。届中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名称为福建省×××协会第×届第×次会员代表大会。如需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由本会理事会2/3以上理事提议,方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不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在本会会长领导下,由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八条 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议题应事先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本会理事会研究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通知须明确会议议题。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由本会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对会费标准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法,对选举事项和其他事项采取举手表决方法,不得采取鼓掌方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选出三个以上的监票人,对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告大会主持人。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形成会议决议或纪要文件,其内容应包括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及表决结果。决议或纪要文件由本会秘书处起草,由本会会长签发;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送时,若会长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由会长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组成。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的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名称为福建省×××协会第×届理事会第×次会议;除改选换届的理事会会议之外,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总人数发生增减时,理事会会议应做出决议,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确认后生效。

为确保理事会会议出席人数符合章程规定,对于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理事,理事会应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免除其理事职务。

第十五条 提交理事会会议的议题应事先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召开理事会的通知应明确会议议题。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由会长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议案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事项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后由秘书处起草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其内容应包括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及表决结果。纪要或决议由会长签发;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送时,若会长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由会长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任务,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会议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任务。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名称为福建省×××协会第×届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需要增减时,由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为确保常务理事会会议出席人数符合章程规定,对于两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常务理事,理事会应免除其常务理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提交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议题应事先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召开常务理事会的通知应明确会议议题。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由会长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经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议案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事项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后由秘书处起草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其内容应包括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及表决结果。纪要或决议由会长签发,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送时,若会长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由会长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会议由全体监事组成。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任务是研究讨论下列事项:

(一)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守法律、章程和执行协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选举、罢免监事长。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的情况,研究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的问题;

(四)研究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对协会管理人员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以及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事项;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的情况;

(六)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事项;

(八)拟向代表通报的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九)本会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名称为福建省×××协会第×届理事会第×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罢免监事长的提议符合章程规定的,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研究。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为确保监事会会议出席人数符合章程规定,对于两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监事,监事会应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免除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为主持。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后应起草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其内容应包括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及表决结果。纪要或决议由监事长签发。

第六章 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人员主持。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应参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为确保会长办公会议出席人数符合上述规定,对于两次无故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应参会人员,应提交理事会免除其相关职务。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名称为福建省×××协会第×届第×次会长办公会议。必要时,经会长决定或二分之一以上副会长提议,可临时召开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本会重大事项,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按本会章程规定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应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应由秘书处起草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纪要或决议由会长签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福建省×××协会第×届第×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福建省×××协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会人力资源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福建省×××协会章程》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人力资源,是指本会因工作需要所聘用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考核、培训、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做出相关规定。

第二章 工作人员聘用

第四条 本协会招聘工作人员可向社会公开招收,也可从推荐的人员中选招。

第五条 招聘的工作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全职工作人员 ,即大中专毕业生(应届或往届皆可)。另一类是兼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只聘用有专长的专家、学者,或者因某个项目开展的需要而在特定的时期内聘请的个别人员。

第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

(一)招聘全职工作人员。本协会相关部门如缺员或需增设岗位,应由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告秘书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招聘。应聘人员应提供毕业生推荐表、个人资料、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等书面资料,审查基本合格后,由秘书长、部门负责人、人事管理干部共同组织笔试、面试,面试合格后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即可试用。

(二)全职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1个月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离职,应提前3天告知部门负责人。试用期满,本人提交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署考核意见后报秘书长、会长批准录用。

(三)正式录用的全职工作人员与本协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和格式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双方应遵照劳动合同内容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期满,若需继续聘用应重新签订合同,否则即告终止。

(四)招聘兼职工作人员。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活动需要,可聘用兼职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应提供个人相关资料,经秘书长、会长办公会议同意,签订聘用协议,协议最长×年。协议期满,合约即告终止。兼职工作人员是因项目开展需要而聘用的,工作报酬另行商定。

第三章 工作人员解聘

第七条 劳动合同终止解聘。劳动合同终止,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该工作人员解聘。

第八条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本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该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解聘手续。

第九条 主动离职。工作人员提前一个月向秘书长递交辞职申请,经本会同意并做好离职交接工作的为主动离职,本会给予解聘。

第十条 自动离职。工作人员连续旷工两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含三日内)者,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者从离职当月起工资停发,本会给予解聘。

第十一条 开除辞退。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协会管理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规定的,经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开除辞退。

第四章 工作人员任免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职位升迁采用竞聘上岗制度。竞聘上岗方案由秘书处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工作人员职位升迁,应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并给予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升迁相应岗位后,若违反协会管理规章制度,或不能按照岗位职责完成相应工作,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免职或降职,调整其相应待遇。

第五章 工作人员考核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分为试用考核、晋升考核和年度考核三种。

(一)试用考核

适用于本会各部门所有初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考核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表现优秀者经秘书长批准,可缩短试用期。

(二)晋升考核

1、本会各部门领导等岗位空缺时,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可公开竞聘。由秘书长组建聘任考评委员会对参竞人员进行择优评聘。

2、被晋升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忠于职守,工作态度认真;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思想品性好;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前三年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为优秀。

(三)年度考核

1、每年年终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年终考核。考核时,部门负责人应参与平时考核及记录该部门的出勤情况,认真、公开、公平、公正地考核每一位员工,并填写考核表。

2、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3、考核成绩为优秀的,评选为当年的优秀员工,并给予表彰、奖励。

4、本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给予开除职位处分。

5、年终考核的结果,均由秘书处记入该员工的档案中。

第六章 工作人员培训

第十五条 本会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后,协会秘书处应按照标准给予报销考试相关费用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取得相关证书后,若劳动合同未到期提出离职,应将取得证书后报销奖励费用返还本会。

第七章 工作人员薪酬及社保

第十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社保医保、岗位绩效奖金部分内容构成,具体由秘书处提出方案,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其中基本工资标准分为专职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部门正职、部门副职、部门主办、部门协办、工勤人员等岗位标准。基本工资每两年调整一次,由秘书处提出调整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的标准根据我省的有关规定参照企业办理:

(一)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6%(其中单位18%,个人8%);

(二)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5%(全由单位出);

(三)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7%(全由单位出);

(四)医疗保险的缴费比列为10%(其中单位8%,个人2%);

(五)失业保险的缴费比列为3%(其中单位2%,个人1%)

(六)规定必缴的商业补充保险。

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及费率如有规定变动,按我省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年终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年终考核,对考核合格以上者,发给岗位绩效奖金(或项目完成奖金)。岗位绩效奖金管理办法,由秘书处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薪金,由秘书处与员工约定。试用期结束后正式录用签订劳动合同者,待遇按第十七至十九条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福建省×××协会第×届第×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福建省×××协会秘书处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岗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依据章程赋予秘书处的工作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及本会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的设置秘书处各部门工作岗位。

第三条 各岗位职责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和性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会计岗位职责

第四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省有关财经税收方面的政策规定,熟悉会计岗位应知应会的业务。

第五条 认真审核各种票据,及时对账,确保财务支出合规合法。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向领导如实反映资金运转情况。

第六条 认真编制会计凭证,做到凭证填报齐全、清晰、准确。如凭证需要调整,又涉及到现金和银行时,必须由会计、出纳两个人签章。

第七条 保管好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银行印鉴,按照本会审批权限使用。

第八条 认真执行税法,按时缴纳税费。对在财政、审计、税务方面的疑难问题,应随时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九条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出纳岗位职责

第十条 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关于财经税收方面的政策规定,熟悉出纳员岗位应知应会的业务。

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银行的管理制度,做好现金收付和支票发票等凭证保管工作,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八不准”制度。

第十二条 认真核查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凭证填写齐全、准确,经会计审核后,方可记入银行帐和现金账。

第十三条 现金、银行必须做到日清日结,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之内。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认真办理银行的各项业务,现金和银行、账面必须做到三相符。

第十五条 协助会费收缴工作。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财税法规,按时缴纳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在财务税收方面的疑难问题,要随时向有关部门咨询请教。

第十七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文秘资料员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 掌握电脑操作技能和公文知识,学习行业有关业务,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收发文件的登记、送阅和保密,不遗失,不遗漏,不泄密。

第二十条 负责秘书处文件的打印、复印,保证及时准确的完成任务。

第二十一条 负责本会所有书面材料、音像资料、电子文件的存档,包括刊物、文件、会议记录、光盘、照片、合同、证书、会员档案等。

第二十二条 负责本会公章的保管和防伪工作,按照本会规定审批权限使用公章,并对公章使用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人事岗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 负责本会招聘信息的发布及考务组织。

第二十五条 负责本会工作人员的出勤登记。

第二十六条 负责起草和执行协会的人事管理各项制度。

第二十七条 负责本协会工作人员培训、职称、外事、党务群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网络管理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九条 负责网站日常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并协调解决网站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监控网站的运行状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负责本会网站信息的收集、整理、校核、发布和维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认真执行本会网站信息发布权限和保密有关规定。政府部门网站登载的信息,可校核后直接发布。涉及本会利益的重大事件信息,须报经会长同意方可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本会秘密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福建省×××协会第×届第×次会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福建省×××协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财务和资产管理,依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福建省×××协会章程》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和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 财务工作职责与管理

第三条 秘书处是本会财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并组织贯彻执行。

第四条 本会财务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会计证才能上岗。

第五条 本会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六条 本会财务人员负责本会资产负债和收支的管理,重点是往来账款管理、现金存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会费等收入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七条 本会财务人员应保证会计凭证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大笔支出应附有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的项目方案和预算。

第八条 本会财务人员应负责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其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第九条 本会财务人员应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编制财务报表。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本会财务人员应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十一条 本会的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保证本会资产的安全。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补助;

(四)有偿服务收入(咨询服务);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上述本会有偿服务收入,是指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会员单位或企业委托(须先办理好委托文件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承担的各种项目设计、项目论证、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管理技术调研咨询等收入。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费收入,应使用由省财政厅印制的社会团体收费专用票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范围

(一)人员经费支出:包括本会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福利开支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经费。

(二)公用经费支出:

1、公务费,即用于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机动车船用油和燃料费、场所和车船租赁费等;

2、设备购置费,即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购置,包括办公设备、车辆、档案设备购置费等;

3、修缮费,即用于办公场所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等;

4、业务费,即用于完成专业业务所需费用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材料、专业资料印刷费、考察咨询费、培训费等;

5、印刷出版费,即用于编辑出版刊物、汇编资料以及印发协会文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6、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人员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核,会长(法定代表人)审批。

(二)公用经费开支,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由秘书长审核,会长(法定代表人)审批。

(三)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购置、大笔项目开支应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固定资产购置、大笔项目开支须编制项目方案和经费预算,对外投资应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物相符。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保管人员应落实保管责任,离开本会时应及时交回所保管的固定资产。

第五章 财政补贴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应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用好财政补贴,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二十一条 财政补贴使用完毕后,应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审计工作,按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审计所需材料。

第六章 纳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按月报税。

第二十三条 本会若向企业提供服务获得服务性收入,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纳税的应照章纳税。

第七章 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申请注销登记,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进行清算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福建省×××协会第×届第×次会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福建省×××协会会费缴交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广大会员权益,规范会费缴交和使用管理,促进本会持续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福建省×××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费,是指本会会员按照《章程》有关规定,应向本会缴交的会员会费。

第三条 本会会员经批准入会后,应向本会缴交会费。

第四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不浮动。

第五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应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二章 会费收缴

第七条 本会会费缴纳标准

(一) 单位会员:

会长单位每年××××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元;

理事单位每年××××元;

会员单位每年××××元。

(二)个人会员:每年××元。

第八条 会员会费每年一次性缴交,缴纳时间为当年6月30日前。如因特殊情况经向本会秘书处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可推迟缴纳,最迟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否则按本会章程规定一年不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从次年1月1日起丧失本会会员资格。

第九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上半年入会的,当年会费缴纳按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执行;下半年入会的,当年会费缴交按本办法第七条标准的一半执行,最迟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否则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增补或调减理事以上相应职务的单位会员,按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通过其职务议案的时间,凡上半年通过的其当年会费按新的职务对应本办法第七条相应标准缴纳;下半年通过的其上半年会费按原职务标准缴纳,其下半年会费按新职务标准缴纳。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其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会费一般不予减免。个别单位会员因企业经营严重困难等特殊情况申请减免会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会议研究通过的给予减免当年度会费,但减免年份累计不超过二年。

个人会员若属特殊情况,经本会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可免缴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缴交会费,应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到本会银行账户;以现金或邮局汇款方式缴纳的,应缴纳到本会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 本会收取会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本会其他收入不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三章 会费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会费使用应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本着节约、合理使用原则,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及各类学术研讨、交流、讲座、培训等;

(二)行业统计分析和专题课题研究等;

(三)会刊、简报、信息动态等刊物编印、网站维护管理等;

(四)开展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技术诊断、市场统计调查等;

(五)开展行业内技能竞赛和本会会员评选、表彰等活动;

(六)开展公益性慈善事业,扶贫帮困和对困难群体的捐助;

(七)参加国内外合作交流和会展、博览会等;

(八)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津贴、福利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支出;

(九)本会日常办公费用,包括旅差费、办公设备及办公费、会议费和车辆使用及维保等;

(十)本会办公住所租金、水电和物业管理费等;

(十一)其他属于会费开支的范畴。

第十六条 本会会费开支严格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财务审核和本会领导审批程序。

会费使用实行会长(或理事会授权的本会其他负责人)责任制,重大活动须编制活动项目方案和经费预算。

第四章 会费收支监督

第十七条 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每年须经理事会会议审查,向监事会报告,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以通信方式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监督,并在社团年检时如实填报。

本会监事会负有对会费收支情况和重大开支情况的督察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要求及时整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民政、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审计机构的检查审计。

第十九条 本会收取会费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福建省×××协会第×届第×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福建省×××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会员管理,依据《福建省×××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员为自愿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履行相关入会手续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团体会员

第三条 申请成为团体会员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拥护本社团的章程,有加入本社团的意愿,在本社团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四条 团体会员按照其派出人员在本会兼职情况,分为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一般会员单位。

团体会员派出人员在本会兼职,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应当办理前置审批后再提交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团体会员单位的人员,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不得在本会兼职。

第五条 团体会员在本会兼职人员若离开原会员单位,应由原单位推荐继任人选,并按照该单位原担任本会相应职务和章程规定程序办理在本会任职手续。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的个人,应拥护本社团的章程,在本社团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个人会员兼任本会职务,应按照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选举或任免程序办理。个人会员在本会兼职,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应当办理前置审批后再提交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个人会员,不得在本会兼职。

第四章 会员吸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一般会员入会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在入会登记表上加盖本会公章,注明批准入会日期;入会后需要兼任理事以上职务的会员应按章程规定的选举程序办理;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秘书处将会员入会登记表存档,列入会员资料库。

第九条 在本会筹备期间经筹备组同意入会并参加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应按照第八条规定程序补办入会手续。

第五章 会员退出

第十条 会员主动申请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若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一年内两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报理事会确认并以有回执的挂号信通知其已丧失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

上述一年不交会费或一年内两次不参加本会活动,指的是当年会费到12月31日止未交或当年本会通知其参加活动两次缺席,即视为该会员从次年1月1日起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若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其中兼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会员除名应同时由理事会免去其兼职,再将其与只兼任理事职务的会员一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免去理事职务。

第六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有关信息资料和刊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为开展本会工作提供方便;

(六)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章 会员联系及服务

第十五条 本会认真执行《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依法履行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职责,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生产经营和履行社会责任,为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服务。对于会员举报、投诉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本会可依据《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解决并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会员企业受到国外反倾销、反补贴或国内市场不正当竞争时,本会可给予帮助,积极参与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联动机制,维护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领导成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定期走访会员,了解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将会员反映的法规性政策性问题及时汇总整理上报相关部门,争取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对于会员请求本会帮助的生产经营性业务,本会各内设机构应按照分工提供专业服务,为会员排忧解难。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之间发生业务纠纷,会员请求本会给予调解的,本会可派员调解,有关各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和解协议,本会可鉴证。有关各方应认真执行调解协议。

第二十条 本会编辑出版各类简报、简讯及内刊,及时送达会员,并采取开办网站、微信群、QQ群等方式,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和联系渠道。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福建省×××协会第×届第×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福建省×××协会文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本会工作需要,推进文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包括本会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收文传阅办理

第四条 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本会收文要做好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工作。

(一)所有收文(含上述文件、通知包括电话通知、杂志、各种简报),由秘书处负责签收、登记,经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并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本会领导阅示、批办;

(二)根据领导批示,秘书处应及时将来文批办意见转达承办人;

(三)来文批办承办人应按照文件及批办要求,及时保证质量落实承办任务,并在完成任务后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汇报,汇报文稿报秘书处存档;

(四)秘书处应按照批办要求,做好催办和建档工作。

第三章 发文审批制度

第五条 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本会发文要注意做好草拟、审核、签发、誊印、盖章、登记和分发工作。

(一)本会文件(含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工作总结、合同协议以及上报、外送的各种书面材料),由秘书处或相关部门指定有关人员拟稿,本会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会长签发,秘书处编文号,方可誊印;

(二)誊印的文件,经秘书处盖章、登记后,方可分发。重要文件应采取有回执的挂号信邮寄;

(三)所有文件由秘书处负责存挡,并输入电脑。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六条 本会从事涉密工作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好,忠于职守,保密观念强。

第七条 秘密载体的使用

(一) 收到秘密载体后,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签收、传阅、借阅、阅退手续,并由专人保管。因工作确需扩大知悉范围的,由本会领导按照保密规定批准或报请上级有权部门批准。

(二) 因工作却需要携带秘密载体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本人的有效控制之中。

2、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会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3、禁止将秘密载体携带出境。

(三)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存储设备上使用涉密载体。

(四)禁止将秘密载体转载到本会网站和会刊上向社会发布。

(五)涉密会议应严格审查参会人员,关闭所有手机,使用屏蔽设备屏蔽无线信号,严禁使用无线话筒。

第八条 秘密载体的传递

(一)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二)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专车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三)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和载体、非保密电话、电子邮箱和传真设备上传递涉密信息。

第九条 秘密载体的销毁

(一)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会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二)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第十条 加强对计算机信息载体的管理。严格执行省里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规定,坚持审批制度,做到专机专用,严防网络传输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 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不定期进行保密检查。

第五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应在每年年底前对本会当年所有书面材料、音像资料、电子文件包括刊物、文件、会议记录、光盘、照片、合同、证书、会员档案等进行收集,整理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在本会换届时应将上届理事会所有材料进行整理立档,防止遗失。

第十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查阅档案应限于本单位范围内使用;若要将档案外借,应报经秘书长同意。

第六章 印章使用审批及保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使用审批

(一) 本会公章用于本会文件发布及业务开展,印章的使用须经会长同意。

(二) 秘书处公章用于以本会秘书处名义开展的业务,经秘书长批准使用,对外不具法人效力。

(三) 本会财务专用章用于与开户银行的收付往来和结算,按本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权限使用。

(四) 本会分支机构公章用于其对外联系业务,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使用,对外不具法人效力。

(五)上述各种公章应建立使用登记制度,每次用印时由印章保管人登记使用人、批准人、使用项目、使用时间、加盖份数等内容,年终存档。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

(一) 本会公章、协会秘书处公章由秘书处指定可靠人员负责保管。

(二) 协会各分支机构公章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专人保管。

(三)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会计负责保管。

(四)上述印章保管人员应建立印章防伪暗记。印章保管人变动时,新的保管人应在印章上建立新的暗记,以同前任区别保管责任。保管人员发现伪造本会印章嫌疑问题,应及时报告秘书长。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福建省×××协会第×届第×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福建省×××协会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信息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正、促进本会信息工作规范建设,切实提高服务会员企业的能力,依据《福建省×××协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信息工作包括国家方针、政策、政治、经济、法律、行业和会员企业动态、以及与本会本行业相关的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等。

第三条 本会网站、会刊、简报、简讯、公众微信、微博、手机报等媒介为本会信息交流发布的主要载体。本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网络安全、保密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会刊及简报管理

第四条 本会指定专人负责会刊及简报的编辑、发行工作。

第五条 编辑人员应确保稿件信息真实、可靠、有效,并对企业生产经营有所帮助。

第六条 编辑人员应对信息员提供的稿件进行集中分类,由主编分发给有关栏目的责任编辑。各栏目责任编辑根据主编分发的稿件和自己采集的信息进行审稿、校对、修改,确定后呈主编审定。

第七条 主编将审定后的会刊及简报稿交付印刷厂或本会印刷人员排版,清样经主编检查无误后即可通知印刷。

第八条 发行人员负责向发行对象按时寄送协会会刊或简报。负责登记每期的入编稿件,按主编通知的金额造表,会同财务人员付给作者稿费。

第九条 本会稿费管理办法由秘书处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网站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会网站为福建省×××协会网,网址为: http://www.xxx.com

第十一条 本会网站发布的任何信息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制度》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 本会网站秉承协会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行业的宗旨,是宣传行业政策、行业动态,展示协会形象、会员文化的窗口,是提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的综合平台。

第十三条 网站总体规划,栏目的设置、新增和改版,重大活动的开展须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由秘书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网站日常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并协调解决网站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监控网站的运行状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本会网站稿件收集、整理、校核及信息发布和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为规范网站信息报送、审核和发布机制,本会实行 “分级审核、统一发布、保证质量”的原则。本会秘书处及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本部门报送的信息内容,对所报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本会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要指定专人做好信息收集、整理、校对和上报工作,稿件经内设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经指定邮箱上报本会秘书处,同时做好报送信息的备案存档工作。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指定信息人员名单与上报电子邮箱号须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各会员单位有义务配合网站工作,及时、准确提供信息。会员单位信息上报工作应指定专人及邮箱,本单位的工作信息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指定人员名单及上报邮箱须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会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上报的信息应以电子文档形式,需明确标注摘自来源及拟发布在网站的哪个模块。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处指定专人为网站管理员,负责信息发布工作,网站管理员应在收到稿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发布任务。

其中政府部门网站转载的信息,可由网络管理员校核后直接发布。涉及协会利益的重大事件信息,须由会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正式发布。

第二十一条 网络管理员每年年初对上年各单位及个人发布、上报的信息数据进行统计、评比。本会对表现突出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理事会会议上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网站信息审查不严,导致发布涉密、虚假或者不良信息,给本会造成不良影的,本会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上呈件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通过各种形式,深入调研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及时收集、整理并由秘书处形成上呈件报送政府相关部门。上呈件包括呈阅件、请示、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上呈件内容应真实、可靠,文字要言简意赅。上呈件由本会会长签发。

第二十五条 上呈件要由专人负责报送,内容所涉及的部门都应列入报送范围,并做好后续跟踪工作。

第五章 信息公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是指将本会开展的工作及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年度财务报告;

(三)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四)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六)本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七)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的载体是本会的文件、内部刊物、网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内部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员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三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得在本会网站上发布:涉密文件;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有损协会形象,对本会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秘书处应及时组织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三十三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开,秘书处应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

第三十四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对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是指本会对于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会公众利益。

第三十九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创办内部刊物;

(五)重大的学术活动;

(六)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七)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八)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九)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

(十)对本行业

(十一)其他重大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做出的决定,应从决定之日起15天内由秘书处负责办理,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理事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的,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开展其他内容的,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四十二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秘书处应向会长报告,组织有关单位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变更登记事项是指本会主要负责人、地址、名称、章程、注册资金等发生变动时,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下列事项变更时,秘书处须向有关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报批备案:

(一)会长、法定代表人;

(二)副会长;

(三)秘书长;

(四)社团名称;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会做出的变更涉及第四十六条内容的,秘书处应从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报备。其中,变更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住所地址、注册资金,应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变更名称的,应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变更其他重大事项的,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变更登记报批备案均应以书面形式且所附材料齐全,主要内容包括本会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履行程序、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变更登记报批备案材料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报批备案程序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秘书处应立即停止报批,向会长报告,按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报批备案。

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报批备案。

第五十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变更登记报批备案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八章 年检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按时参加社团年检,并保证年检所填报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十二条 若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内容有疑问,本会秘书处应主动配合说明;如需整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作以说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福建省×××协会第×届理事会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福建省×××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和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政策和《福建省×××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分支(代表)机构,是根据本会工作需要,依照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和本会章程,通过理事会履行相应法定程序的有关分会、专业委员会以及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

第二章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指本会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要,设置、变更及撤销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依照章程业务和本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

(一)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二)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其印章样式须在本会秘书处备案。

(三)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撤销。秘书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

(四)分支(代表)机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撤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本会秘书处处理。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内部管理,可参照本会的各项制度执行,也可依据本会章程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会员即为本会的会员,会费由本会收取,分支(代表)机构不另收取会费。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加上分支(代表)机构名的全称。其年度工作计划、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及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应报本会秘书处,重大活动须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分支(代表)机构财务人事管理

第九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属于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十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2014年12月16日前本会分支(代表)机构已经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在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

第十一条 本会开立分支(代表)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本会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本会内部独立核算的分支(代表)机构,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本会报告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本会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会会费标准代表本会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应当缴入本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十四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经本会授权可以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本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十五条 内部相对独立核算的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使用的会费收据、捐赠票据等由本会提供,按照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定使用,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本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

第四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专项基金是指本会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本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

第十八条 本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由秘书处会同专项基金管理部起草,报请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理事会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会专项基金总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或等值外汇)的,应当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专项基金管理部是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专项基金管理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其基金应纳入本会的财务统一管理。本会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出本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国债,但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专项基金管理部的管理成本费用可以在专项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应当纳入到本会专项基金财务帐上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专项基金应当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并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编制的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告,要报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会应当在年检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基金财务报表。专项基金来源于捐赠、资助的,应当根据资助、捐赠人的要求,定期向其通报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和提供相应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本会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对其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专门审计。本会专项基金来源于政府部门资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本会专项基金管理部的负责人离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会应当将专项基金审计情况和专项基金继续使用情况通报给可确定的捐赠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项基金的特定用途发生变化或使用完结时,专项基金管理部应立即向会长办公会议报告,尽快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组织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若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还要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专项基金管理部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若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本会专项基金管理部的决定,由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本会秘书处和专项基金管理部应配合审计工作。专项基金中未使用的部分原则上由本会继续使用,但应当将使用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福建省×××协会第×届理事会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福建省×××协会

支持党建和反腐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对本会的领导,坚持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推进本会廉洁自律和反腐败体系建设,促进本会健康发展,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国家部委一系列相关规定和《福建省×××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全体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在内。

第二章 支持党群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会拥护中共在条件成熟时在本会建立党组和基层党组织,并在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支持基层党组织的活动。

第四条 本会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条件成熟时在本会建立基层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对中共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本会的基层组织的活动经费、活动场地等给予支持。

第六条 本会支持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工会会员、共青团员积极参加党团和工会基层组织活动。

第三章 廉洁奉公办事

第七条 本会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道德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将廉洁自律理念融入到各项工作中去。

第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本会领导人员带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本会制度,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接受会内外监督,充分发挥模范引导作用。

第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本会制度,廉洁奉公,不得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得侵占本会权益。

第十条 本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本会制度,侵占本会权益,造成本会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秘书处应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及时对其做出处分决定;对触犯法律甚至刑律的,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报案。

第四章 勤俭办会

第十一条 本会各项工作应贯彻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要求,努力实现节约办会资源、降低办会成本、提高办会效益的目标。

第十二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节约用水,节约用电,节约用纸,节约用车用油,节约办公用品,节约通讯费用,节约差旅费用,节约会议和接待费用,不得铺张浪费。

第十三条 本会根据节约原则制定办公、水电、通讯、旅差、车辆、会议、接待、装修、租赁等各项费用管理制度,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应认真执行。对超出本会规定开支标准的,财务部门不予列支。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重大开支预算管理制度。购置固定资产、装修办公场所、租赁房屋设备、举办大型活动,本会主办部门都应精打细算,制定详细经费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才能实施。第五章 评比竞赛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举办评比表彰竞赛活动,应在会员范围中进行,在授奖称号前面冠上本会名称,且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本会若需要开展超出本会会员范围的行业性评比表彰竞赛活动,应按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评比表彰竞赛主管机关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六条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竞赛活动坚持自愿原则,不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强制会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评比表彰竞赛,除政府部门允许收费的以外不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会与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联合举办评比表彰竞赛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合作方同意,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合作各方任务分工。

第六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会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按照章程规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防止个人专断。

第十九条 本会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符合章程规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能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实行举手表决(会费标准要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不能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会重大事项决策前应事先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会员意见。

第七章 内部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应认真执行本会信息公开制度,向会员和社会公开本会相关信息,接受会员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监事会应按照章程规定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并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各内设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和工作人员发现本会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应如实向本会领导人员和秘书处反映,本会秘书处应按照本会领导指示认真组织整改,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反映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福建省×××协会第×届第×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福建省×××协会行业自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依据《全国整规办 国资委关于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全国整规办 国资委关于印发《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业自律以信用管理、诚信经营、价格自律和信用咨询等主要内容,是以提高行业和企业社会信誉和公信力为目的。本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行业和会员企业中开展诚信自律工作,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章 会员信用管理

第三条 本会以提高会员企业的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增强行业自律水平为主要目标,对会员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帮助会员企业开展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对会员经营管理情况、参加本会活动的情况和受奖惩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对会员进行帮扶和表彰的依据。

第五条 本会可为信誉良好的会员企业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守信企业的信用信息,鼓励守信企业,促进其他会员企业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的理念,改进各项管理措施,向守信企业看齐。

第六条 本会会员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的市场秩序,秉持自尊、自重、自强、自律的精神,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经营,自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推进行业文明建设。

第三章 质量价格自律

第七条 本会会员应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执行质量标准,认真遵守国家质量价格法律法规,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不得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自身产品、技术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商誉及其产品。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不得恶意抬价或压价,干扰、破坏正常市场活动,损害行业形象。

第十条 本会会员不得通过行贿、回扣、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不得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应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法律法规,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不断采用节能減排、绿色环保的先进工艺、技术、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确保达标排放,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健康。

第四章 行业信用咨询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情况建立本行业失信企业和供应商、采购商等客户信用制度,给会员提供咨询,以防范经营风险,并可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供有关失信企业的信用信息,必要时依法公开违法企业信息。

第十四条 本会可在条件成熟时建立本行业从业人员包括职业经理人员信用档案,为会员提供从业人员信用咨询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福建省×××协会第×届理事会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福建省×××协会开展合作活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会行为规范,规范本会开展合作活动,保护本会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2〕166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开展合作活动,是指本会作为独立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联合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开展合作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合作活动协议

第四条 本会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根据章程规定和合作事项重要程度,由秘书处分别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讨论决定。

第五条 本会开展合作活动,承办部门应当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切实履行职责。书面合作协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人员签发。

第六条 本会开展合作活动,承办部门应当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

第七条 本会开展合作活动,涉及使用本会名称、标志的,承办部门应当在合作前对合作方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

本会同意合作方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承办部门应当与对方签订本会授权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本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承办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本会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的,承办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八条 本会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本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三章 合作举办经济实体

第九条 本会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应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经营范围应当与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本会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所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向会员或者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本会与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本会秘书处应加强对本会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章 所属机构合作管理

第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应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重要活动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经本会授权或者批准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十一条 本会不得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五章 其他合作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承办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应当加强合作活动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十四条 本会开展合作活动,承办部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三)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超过本会会员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竞赛活动;

(四)与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合作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合作方同意;

(五)利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个人名义进行宣传,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五条 本会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合作活动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福建省×××协会第×届理事会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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