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发布(附解读)(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发布(附解读)(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省级各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18日印发的《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同时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7日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发布(附解读)(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发布(附解读)(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注:①以上品目和编码及其说明(有备注说明的除外)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执行。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③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发布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前述所称“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是指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汇总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相应数额标准。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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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根据财政部最新政策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经省政府同意,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目录及标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是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依法确定并公布。由于财政部发布了新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并对预算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为持续规范政府采购管理,落实财政部要求,财政厅结合四川实际,向全省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以及社会等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目录及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集中采购项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及其修订情况对照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调整了相关品目名称、编码和备注,与《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范围一致。同时,结合我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开展情况,取消了大部分货物品目金额限制。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维持现行标准不变,即: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级3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维持现行标准不变,即: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四)其他文件

1.《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

2.《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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