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
技术资格评价条件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科学技术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我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根据《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关于专利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的批复》、《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工作(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专利服务等)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其中助理研究员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副研究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研究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实际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4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实际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2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研究员: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实际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实际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研究员: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实际担任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四)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可认定副研究员资格。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五)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自然科学研究岗位工作满1年,须申报转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兼)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兼)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六)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申报人员(包括转评、兼评)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作不具备规定学历。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在自然科学研究中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一般破格申报。
一般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学历破格或资历破格,且资历破格提前时间原则上一般不超过1年。
1.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资格,任现职以来需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
(1)作为第1完成人获已授权发明专利2项,并独立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的科研成果有较高应用价值。
(2)在本专业岗位上贡献突出,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省部级荣誉称号。
(3)主持重大重点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4)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排名前7,一等奖排名前9),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2项(排名前3)。
2.破格申报研究员资格,任现职以来需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
(1)作为第1完成人获已授权发明专利3项,并经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2)国家或省(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者;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入选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人员培养期满并经考核合格;或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
(4)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排名前4、一等奖排名前6),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2项(排名第1)。
(二)业绩特别突出者的破格申报
对于任现职以来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不受学历和担任下一级职务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1.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以来,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排名前4、一等奖排名前6),或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
2.破格申报研究员资格
担任副研究员职务以来,获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二等奖排名前7,一等奖排名前9),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二等奖排名前2,一等奖排名前4)。
第八条 其它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资格的,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申报副研究员、研究员资格的,近4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博士研究生担任助理研究员2年申报副研究员的,近1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破格申报对象须有1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
(二)继续教育要求。任职期间参加相关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学分)。
第三章 助理研究员评审条件
第九条 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独立承担研究任务。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 参与选择研究课题和制定研究方案。
2. 参与较大科研任务,探索新领域,解决某些基础理论问题。
(三)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
1. 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
2. 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或县(市、区)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其它科研项目2项。
4.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或正式出版著作1部。
第十条 从事应用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技能,独立承担研究任务。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 参与选择研究课题和制定研究方案。
2. 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研究课题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能围绕一定的实际应用目的,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
(三)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
1. 获授权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良种审(认)定成果、植物新品种权等1项,或参与完成新产品1项,或参与制定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2. 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或县(市、区)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 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其它科研项目2项。
4.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正式出版著作1部;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撰写与经济社会紧密联系的专业技术研究报告2篇或新产品的研究报告、阶段性或结论性研究报告2篇。
第十一条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技能。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 参与选择研究课题和制定研究方案,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工作经验。
2. 参与较大科研任务,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帮助解决某些管理问题、政策难点或技术难题等,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三)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
1. 参与科技咨询、服务或承担一定数量的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并被委托单位采纳,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参与的技术推广达到一定规模,获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2. 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或县(市、区)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 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其它科研项目2项。
4. 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其中至少一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正式出版著作1部;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撰写与经济社会紧密联系的专业研究报告2篇。
第十二条 从事专利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掌握专利专业工作基础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熟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国内外发展动态和趋势,能较好解决和处理专业技术问题。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能独立开展专利申请受理、专利检索、分析、评议等工作
2. 掌握专利文件撰写的基本要领,能撰写或审核专利申请文件;或掌握专利纠纷案件处理方法和程序,从事法律法规实务工作。
(三)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组织制定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在研发、生产、经营及技术转让、引进中得到较好落实。
2.独立完成本单位专利申请文件1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申请文件2件以上,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作为代理人独立完成专利申请文件20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申请文件20件以上,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独立完成专利申请文件的初步审查,年度完成受理量或费用收缴量2000件以上,或独立完成专利权许可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受理审查等工作,年度完成500件以上。
3.独立完成本单位或受委托的专利检索查新、专利统计分析、专利审查、侵权咨询等,并出具报告,本单位的出具报告2篇以上,受委托的出具20篇以上;
4.参与本单位以及合作单位专利纠纷案件1件以上,或代理专利纠纷案件5件以上。
5. 参与市厅级项目1项或其它项目2项。
6.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正式出版著作1部。
第四章 副研究员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术知识,进行开拓性的研究工作。
2. 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进行较深入研究。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 选定具有较大学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研究方案,解决具有较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
2.主持或为主承担科研任务,解决关键性学术问题。
3.是本学科研究领域的学术骨干,具有指导和培养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
2.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获得者。
3.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 作为学术骨干从事的研究工作取得较大科学发现,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意义,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学术界公认和引用,促进了学科的发展。
5.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正式出版著作1部(副主编以上)。
第十四条 从事应用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2. 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进行较深入研究。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 能根据我省发展需要,选定具有较大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研究方案,解决关键性理论或技术问题。
2.主持或为主承担科研任务,能够解决关键性理论或技术问题。
3. 是本学科的科研或技术骨干,具有指导和培养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授权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良种审(认)定成果、植物新品种权或省级以上新产品等2项(其中实用新型最多1项),并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行业或省级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2.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获得者。
3.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较大企业研发项目2项,或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作为主要完成人从事的研究工作取得产业化阶段性成果,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
5.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正式出版著作1部(副主编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并以第一作者撰写专业技术研究报告2篇或新产品的研究报告、结论性或阶段性研究报告2篇。
第十五条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科学、调查研究经验。
2.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进行较深入研究,解决关键性经济社会问题。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 围绕我省科技管理改革或社会经济发展,选定具有较大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研究方案。
2. 为主承担政府部门或企业委托的较大科研任务,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新观点、新方法和新理论,对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和科技成果推广等产生显著作用和影响。
3. 是本学科的科研或技术骨干,具有指导和培养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作为科研骨干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或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并作为主要完成人的建议被市厅级部门采纳1项或被县级部门采纳2项(以发文为准),取得较明显的社会效益,或被建有省部级以上创新载体(如企业研究院、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采纳2项,解决了技术难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2.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使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设计更合理,材料更丰富,系统更完善,具有一定的创新力与发展力,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较大影响。
3. 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技推广达到较大规模,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并获得与科技推广相关的市厅级以上部门或行业表彰。
4. 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获得者。
5.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较大重点领域科技服务项目2项,或国家级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6.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或正式出版著作1部(副主编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另有研究报告2篇。
第十六条 从事专利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对本领域的业务有较深的研究;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了解相关国际法律和规则;熟悉国内外本专业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对本专业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规划。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能主持研发、生产、经营及技术引进、转让等过程中的专利管理工作;或具有组织重大研发和生产项目的专利检索、分析、评议能力,并能进行风险分析预测和跟踪服务;或指导有关人员处理国内外重大影响专利纠纷;或能够较为熟练地处理专利审查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2.具有技术预见和战略研究能力,指导开展专利申请布局、技术创新保护策略等;或对专利申请、审查等管理工作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新观点、新方法和新理论,对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产生显著作用和影响。
3.是本学科的科研或技术骨干,具有指导和培养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 全面负责研发、生产、经营、管理及技术与产品进出口中的专利管理工作,或全面负责专利咨询、代理、托管、审查工作,完成专利布局和保护方案。
2.组织指导完成2个以上本单位重要项目或3个以上受委托的重大影响项目的专利检索、分析、评议等工作。
3.组织指导完成本单位1件以上或受委托的3件以上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案件。
4.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制订,并颁布实施;或作为科研骨干开展专利管理研究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并作为主要完成人的建议被市厅级部门采纳1项或被县级部门采纳2项(以发文为准),取得较明显的社会效益。
5. 主持市厅级项目1项或较大专利管理、服务项目2项,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6.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为核心期刊),或公开出版著作1部(2万字以上)
第五章 研究员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精通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
2.全面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沿理论。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
2. 主持或为主承担科研任务,能开拓新的研究领域,进行深入的研究,提出独到的见解,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
3. 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指导和培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博士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
1.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第1完成人)。
2.作为重大贡献者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或国家科技奖励的获得者。
3.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市厅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2项。
4. 作为学术带头人从事的研究工作取得重大科学发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重要学术价值,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了学科的发展。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3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并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第十八条 从事应用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精通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沿理论。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 能根据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提出针对性的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
2. 主持或为主承担科研任务,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并能创造性地提出解决方法,解决实际问题。
3. 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指导和培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博士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
1.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良种审(认)定成果、植物新品种权、省级以上新产品等2项(其中至少1项为发明专利),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行业或省级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的,并颁布实施。
2.作为重大贡献者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或国家科技奖励的获得者。
3.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企业重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企业较大科研项目3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市厅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2项。
4.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的研究工作解决了重大关键性难题,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
5.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1篇、核心期刊论文3篇;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著作1部,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第十九条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对本门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沿理论。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 能根据国内外科技管理先进经验、研究成果和科技成果,明确思路,提出创新举措,为我省科技发展提供科学决策服务或扩大科技成果推广。
2.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能根据国家或本地区经济建设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作为团队的重要核心成员,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开拓新的研究领域。
3.是本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具有指导和培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博士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作为负责人开展科技管理咨询、服务或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建议被省部级部门采纳1项或市厅级部门采纳2项或县级部门采纳4项(以发文为准),取得突出社会效益,或被建有省部级以上创新载体(如企业研究院、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采纳4项,解决了技术难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2.作为技术带头人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具有显著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持续的创新力与发展力,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
3. 作为技术带头人参与的科技推广达到显著规模,获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并获得与科技推广相关的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
4.作为主要贡献者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或国家科技奖励的获得者。
5.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重大科技服务项目3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市厅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2项。
6.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著作1部。
第二十条 从事专利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对本门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并对本领域的业务有深入的研究;全面了解国内外有关政策法规和本专业状况及发展趋势;能对本专业问题进行深入总结和分析,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规划。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作为带头人主持研发、生产、经营及技术引进、转让等过程中的专利管理工作;或能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内外专利纠纷案件;或具有组织多次重大研发和生产项目的专利检索、分析、评议等能力,并能进行风险分析预测和跟踪服务;或作为带头人能够指导并准确处理专利审查疑难问题。
2.作为专利管理和研究工作的带头人,主持本专业课题和相关项目的研究工作。
3.具有指导培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博士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 全面负责研发、生产、经营、管理及技术与产品进出口中的专利管理工作,管理成果突出;或全面负责专利咨询、代理、托管、审查等工作,服务成果突出。
2.组织指导完成5个以上重大影响项目的专利检索、分析、评议等工作。
3.组织指导完成5件以上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案件。
4.为主参与国家(排名前7)、行业(排名前5)和地方(排名前5)标准的制订,并颁布实施;或作为负责人开展专利管理研究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建议被省部级部门采纳1项或市厅级部门采纳2项或县级部门采纳4项(以发文为准),取得突出社会效益。
5. 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或主持重大专利管理、服务项目2项;或主持市厅级项目2项。
6. 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公开出版著作(5万字以上)1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达到相应评审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报评审的,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任现职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五)其它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从事基础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为了获取自然现象和可观察事物的新的基本原理性知识,不以特定或具体的应用为目的所进行的理论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应用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以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为前提,围绕某一特定应用目的或应用可能性而探寻科学理论和技术原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科技管理、软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科技评估、科技咨询查新、体育科学等岗位上以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为目的,为政府等机构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提供观点、方法和理论,或为社会提供科技服务,根据研究内容对改进工作方法、推动社会发展提供观点、方法和理论,或大力推广科技成果,获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专利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专利服务工作中专利战略的制订与实施,产品立项、研发、销售等过程中的专利管理,对专利进行申请、管理、保护、运用、审查,处理纠纷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文所提的成果应为任现职以来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关联度高、与所依托的科研行为紧密性高的成果。科技奖励一般是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以及其它政府机关颁发的科技类奖。奖项等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等以正式立项任务书、项目合同(未验收项目)或验收合同(已验收项目)为准。企业项目应有相应完整的委托协议、立项书等证明材料。所涉及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应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
“主持”是指担任项目、调研、评估、政策文件制定、方案制定等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5的人员以及其它项目、专利、新品种权、标准、科技成果转化或推广成果等排名前3的人员,“主要贡献者”是指科技奖励中一等奖排名前9、二等奖排名前7、三等奖排名前5的人员,“重大贡献者”是指科技奖励中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的人员。
“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5年7月17日起开始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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