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制定《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认定标准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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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这样确定
《管理办法》明确,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符合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安全生产、军事设施保护、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编制、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一库一计划”管理。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按照谋划类、开工类、建设类、投产类实行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
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从重大建设项目库中产生,并编制年度实施计划。
申请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向省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设区的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 向省有关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由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送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征求省有关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年度实施计划,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企业投资项目一般应当在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后提出申请。
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依托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赋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在线平台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社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手续。
鼓励项目单位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用数字化技术开展项目设计、施工管理和运营维护。
要为重大建设项目提供服务保障
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协调机制,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海域(水域)使用等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主动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建立协作机制、融资洽谈等形式,为重大建设项目和金融机构搭建合作平台。
重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节能、地震、地质灾害、文物勘探、防洪、水土保持、涉航、消防、人防等方面评价(评估)的,应当落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尽可能利用现有的资料和评价(评估)结论,避免或者减少重复。
鼓励依法实行区域评估、多评合一。
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热、供气以及提供重大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保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
重大建设项目确有必要穿越、跨越或者并行既有油气、水、电力等管线以及公路、铁路、轨道、航道等设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在保障既有设施安全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协助。
重大建设项目如何组织实施
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组织实施。
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测、分析和调度,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服务。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对推进有力、完成良好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由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调出年度实施计划。
对条件成熟且符合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以按照程序增补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升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综合运用现场核查以及在线监测、远程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手段,避免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率,减轻项目单位负担。
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部门联合监管与企业合规管理有机结合,有效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
《管理办法》明确了这些行为的法律责任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 侵占、截留、挪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
- 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重大建设项目进度;
-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 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影响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或者建议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重大建设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依法予以处理;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 自筹资金未按时到位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 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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